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7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八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该主席令显示,《决定》对《职业病防治法》所作的修改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修定历程
2001年10月27日,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公布《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正式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2011年12月31日,时隔10年之后,《职业病防治法》迎来第一次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这意味着第二版《职业病防治法》诞生。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版(最新版、2016版)《职业病防治法》也因此得得来。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