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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有效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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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灭火器的有效期时不是5年,还是几年?

看过一个法规通知:

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规定,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必要场所配置的手提式或推车式1211、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3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2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手提式化学泡沫、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6年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8年的,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要场所配置的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距出厂日期满10年的,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12年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出“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

到底是几年?有没有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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