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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权利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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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6 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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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出了事,由哪个部门负责,是按法律规定的部门负责,还是由文件规定的部门负责?这个问题解决了,别的都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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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9 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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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6 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12月中编委就已经出了文件要把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权逐步移交到安监局,</P><>2005年1月份卫生部、总工会、安监局又联合发文规定了初步的移交范围,</P><>真搞不懂现在的中国在依法行政上到底怎么了?</P><>这法律上的执法主体都还没修改过来,人大都还没通过,中编委和几个职能部门怎么就可以自行决定权利的移交??</P><>就象现在的食品卫生监督一样,《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还是卫生行政部门,可现在大家看都成什么样子了?</P><>多少个部门都可以拿着红头文件(中国特色)去对食品行业执法,甚至为了抢夺执法的权利不惜大打出手?</P><>我从事了卫生监督10  来年了,从没看到卫生监督的执法象现在,一个字--------乱!</P>
发表于 2005-2-26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赶快明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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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8 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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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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