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全省危化品企业监管的顶层设计,实现防范事故和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的目的。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应围绕“制度设定、教育培训、监管执法和应急管理”四个层面考虑顶层设计问题。几乎所有的危化事故(统计2013年以来包括省内事故在内的52起较大以上事故)都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方面的不足甚至“无知无畏”(目前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局限于取证培训层面,从现实情况看是远远不够的),都是基础管理缺陷导致企业“安全不专业、专业不安全”问题,继而诱发工艺管理缺陷(生产技术部门)、设备完整性缺失(设备技术部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同样,针对危化品企业特点,事故实质上是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失败的必然结果。事实证明,生产装置任何异常或险情不发生,从理论上也是很难实现的,关键是在异常或险情发生时,第一时机能够正确地应急处置才是关键,从52起较大以上事故分析,80%的事故直接原因都是低级问题而非专业问题。 另外,需要各位领导注意的是:危化品企业的一线员工对事故的预防存在“天花板现象”,他们能够做好的是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和按规程操作,至于工艺缺陷、设备深层次缺陷、安全联锁的可靠性和冗余度等等都不是员工的能力可控因素。企业一把手(主要负责人甚至高管层)在事故预防方面是间接的,只有通过企业自身的良好的体制和机制(即成熟或成功的管理体系)才能实现安全的系统管理,他们对自身安全的贡献是认知、价值观、理念和资源投入。 山东是化工大省,18个危险工艺全面覆盖,有理由在安全监管方面和引导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甚至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 注:2018年12月8日在山东省政府安委会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发布的信息: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109家,居全国第一。经营企业22341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774家,运输车辆3.7万辆,危险化学品码头199 个,年吞吐量2.2亿吨,危险废弃物处置企业120家,陆上油气管道总里程1.2万公里。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省内企业全部覆盖。

二、通过高压政策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效果并不明显,二是已经遇到了国家“放管服”和大政方针的制约(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政府部门应减少对企业的检查活动)。而应从正面引导和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才能根本性扭转安监困局。 注:2018年2月6号全省安监局长会议发布信息:省安监局先后在2017年4月份、6-7月份、9月份、10月份和12月份,组织开展了5次全省性的大规模异地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五个到位”、“四个一律”措施,每次执法检查平均每个企业发现安全隐患15.4项;2017年全省安监系统共实施罚款10491次,执法检查罚款2.91亿元,总罚款3.8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4.78%、177.14%、124.71%,有力地促进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但2017年,依然发生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危化企业)“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导致10人死亡;烟台鑫广绿环再生资源公司“12·12”危废处置中毒事故,导致5人死亡;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2·19”较大火灾事故,导致7人死亡;枣庄市峄城区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工贸企业)“8·19”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事故,导致5人死亡;东明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工贸企业)“12·29”粮堆坍塌事故,导致6人死亡。 有一个事实必须清楚,从外部针对企业的安全检查问题和隐患清单分析,90%的问题和隐患是企业已经知道但由于认知、理念和侥幸心理未给予关注和整改,或者应该知道而由于风险意识不强而未被认为是隐患的。

三、执法检查与外部督导问题严重,但发现问题与已发生事故之间“距离”较远,因为外部检查不可能实现对企业工艺风险实施深度检查和设备完整性评估。执法检查与外部督导,属于“对标”管理,而“标”是静态的、往往又是滞后的,而且在事故纵深预防方面又具有局限性。比如: (1)由于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发生重大事故(10人死亡),总局组织督导组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对江苏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显示: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发现了208项安全隐患问题,平均每个企业发现隐患11.6个。 但“12·9”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艺缺陷和变更管理失控):“尾气处理系统的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1#保温釜,与加入回收残液中的间硝基氯苯、间二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和硫酸根离子等形成混酸,在绝热高温下,与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持续放热升温,并释放氮氧化物气体(冒黄烟);使用压缩空气压料时,高温物料与空气接触,反应加剧(超量程),紧急卸压放空时,遇静电火花燃烧,釜内压力骤升,物料大量喷出,与釜外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燃烧火源发生爆炸。” (2)2018年7月12日,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园区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不具备从事化工行业条件,管理极其混乱、工艺未经正规设计、设备管理水平较低等)。2018年11月28日,河北省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原因导致厂外发生重大爆燃事故,导致23人死亡、22人受伤(2015年8月份,地方政府在盛华化工组织了观摩式执法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53项,基础管理类问题19项。);2012年2月28日,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不具备化工生产的专业技能,一车间擅自将导热油加热器出口温度设定高限由215℃提高至255℃,使反应釜内物料温度接近了硝酸胍的爆燃点(270℃)。1号反应釜底部保温放料球阀的伴热导热油软管连接处发生泄漏着火后,当班人员处置不当,外部火源使反应釜底部温度升高,局部热量积聚,达到硝酸胍的爆燃点,造成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的硝酸铵急剧分解爆炸。1号反应釜爆炸产生的高强度冲击波以及高温、高速飞行的金属碎片瞬间引爆堆放在1号反应釜附近的硝酸胍,引发次生爆炸,从而引发强烈爆炸。)。 (3)河北省盛华化工有限公司“11·28”事故后,应急管理部以安办名义下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号),2019年1月6日至12日,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协调组办公室组织10个专家组分赴10个重点县对39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了第一轮第一批指导服务工作。1月19日,应急管理部召开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第一轮第一批工作总结会。第一轮第一批10个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调研39家企业,共查出各类问题2940项,平均每家企业问题数为63.8项。按问题属性分类:文件、资料类556项、执行类988项、现场类946项,由此可以得知各企业在执行力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占问题总数的39.7%。
四、省厅尽快出台办法,充分认识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优势,强化体系运行质量,实现企业系统安全管理和监管部门的“以静制动”。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评审标准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系统化安全管理,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不论外部很重性质的检查与督导,无外乎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劳动防护、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等等,这都是标准化体系要求的内容。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CCPS)自92年以来,持续推行的过程安全管理(PSM,14个一级要素)和过程安全文化(PSC,认为认知、价值观和理念异常重要),引导企业“不要过分依赖人员低伤亡率来衡量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好坏,而应关注的是过程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水平,否则对安全绩效的期望很脆弱。” 比如:美国杜邦、英国BP等大家认为安全表现卓越的公司,都曾经实现连续多年零伤亡甚至零伤害的成绩,但2010年、2014年连续发生4起伤亡事故;BP美国公司2001年、2005年在保持多年低伤亡率业绩后发生了15人死亡、178人受伤(炼油厂异构化装置曾经发生8次泄漏,仅2次给予关注,最后爆炸)。化学品安全与危害调查委员会(CSB)调查发现,根本原因是安全文化缺陷和过程管理存在系统性缺陷导致。 国家安监总局在2010年9月6日发布《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包含12个相互关联的要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给出了10个要素;达标评审标准规定的12个要素。

五、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思考 省厅尽快出台办法,引导企业对事故隐患再认识、再重视,因为当前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设计存在一定缺陷。装卸作业违章亦可诱发重大事故(6·5事故);搬运作业野蛮亦可诱发灾难(8·12事故)。2017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简称标准。其中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各20条,内容直观清晰、简单明了,为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了直接依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给出的判定标准并没有给出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原则要求”和“兜底条款”,容易诱导企业把该标准给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出“唯一性、排他性”理解!虽然给监管执法提供的简便,但极容易给企业对自身存在安全问题作出误判(尤其是故意误判)!
六、关于重大危险源的思考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短板,从风险的角度讲,我国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必须从风险的角度让企业内生动力方面激发对重大危险源的过程管理。我国从2000年起建立实施重大危险源制度,缘于1993年ILO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要求,公约出台又是源于塞韦索事故。 2012年7月24日,欧盟发布了《塞维索指令Ⅲ》(82年第一次发布,96年发布《塞韦索法令II》。很多方面严于美国标准,Seveso指令源于1974年意大利北部城市Seveso发生的蒸汽云爆炸事故,造成28名工人死亡;1976年,同样在Seveso,发生了高浓度TCDD(二噁英)蒸汽云泄漏事故)给我们的启示:让“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表现在——如企业不按规定编制安全报告、风险分析和按照标准采取防范等,除承担经济处罚,企业业主及相关技术人员还要承担半年到三年不等的刑事责任;对迟报数据甚至填表错误等也列入违法行为之列,处以罚金。 《塞维索指令》不但规定了临界量的“下限”还规定了临界量的“上限”,即危化品的数量达到下限临界量就进入了强制监管的范围,并且在强制性标准中限定了重大危险源的“上限”。比如液氯的重大危险源下限临界量为10吨,但上限不得超过25吨;甲醛(90%以上)的下限临界量为5吨,但上限不得超过50吨;氢气的下限临界量为5吨,但上限不得超过50吨,具有较强的风险管控合理性。 而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19-3-1实施),如果不在表1规定的85种的,一般企业的辨识就具有了一定困难,因为需要检索GB30000系列标准,即2013版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需要从省厅角度尽快组织编制相应教程或辅导材料。另外,我国的GB30000系列标准是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定的,而GHS标准每年更新一次,我国标准目前跟踪到2013年,制度更新到2015年的第六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实施在我国的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七、尽快优化危化品企业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纵深推进风险防控深度,从本质安全角度实现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由于目前缺少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统一教材和稳定的专家队伍支撑,导致各地市、各企业理解不一,深浅不一的困局,尚未形成真正的长效机制,企业也未建成自身风险库。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的标准和指南采用的安全检查表法、工作危害分析法、风险矩阵等等都属于对标管理和局限在控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威胁,而且均为定性方法,对危险源的识别的风险评价属于初级水平,而从事故发生机理角度讲,应当采用预先危险性风险(PHA)、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设备完整性评估(MI)、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定级(SI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方法的应用来解决、工艺、设备、仪表等的深层次缺陷才能实现事故的专业预防。 基于目前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状况,不强化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管理理念,按照现行方法继续强制推行,仍然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 注:2018年11月8日至16日,根据厅领导批示要求,规划处、工商贸处、危化处的有关同志分别到青岛、淄博、潍坊、东营、德州、滨州等6市及部分县(市、区)和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调研。从调研结果看,该项工作的负面信息远大于正面信息,期待的成效并不明显。
八、关于危化行业事故预防工作的几点建议 1、重新引导企业走上强化、优化和提升安全标准化水平的道路,从系统安全角度强化自身预防事故的能力。 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企业任何一项管理,只有在完善自身体制、机制基础上实现系统化管理才能解决问题。另外,借鉴国外危化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导入“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管理”理念,出台政策引导企业开展工艺风险管理和设备完整性管理,通过标准化要素的深化,逐步解决导致事故的深层次因素,从系统本质安全的角度筑牢安全防线。 2、引导企业培育自身安全文化,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和理念,从根本上形成企业的做好安全工作的内生动力。 虽然安全文化建设要求目前是安全标准体系里的子要素,在达标评审时,也提供出了具体要求,但企业给予安全文化的专业认知水平仍然较低,这是从已发生事故的企业能够感知到的。实质上,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灵魂,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文化的工具或构成内容。发生事故往往是企业投入和重视、重实方面出了问题,但反推一下会发现,哪个企业都不想出事故,那么为什么在系统的基础管理和事故预防方面投入资源不足呢,一定是认识问题。也就是说,认识问题不解决,通过外部检查解决隐患的问题和其它违法的问题往往只是“冰山一角”。 3、从全省的角度,省厅应当提出要求、设定目标、提供政策和资源支持,才能确保全系统实现“理性安全监管”和“有效督导”,否则基础监管人员就很难摆脱事故问责的困局,因为“天衣无缝”、“滴水不漏”、“零容忍”只是一种期望而已,因为外部监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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