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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建设是否适用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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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6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到江西丰城电厂事故刑事审判结果和事故通报,在通报中多次提及该项目的模板工程未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并据此对该项目的多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但是我国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市政、房建工程”,那么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追究是否适用呢?各位网友怎么看这件事呢?
发表于 2020-4-2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力建设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内容,能源部已在2018年10月29日发布!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hndlzyj 发表于 2020-4-27 08:55
电力建设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内容,能源部已在2018年10月29日发布!

能给上传一份吗?
发表于 2020-7-19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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