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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条
第二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
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
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
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
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
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
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
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
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
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
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
立、落实情况;
(二)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
情况;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八)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九)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有关标准
和规定,对企业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
和关键环节的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
据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或者作出的结果可
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粉尘涉爆企业不得拒绝、阻挠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
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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