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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厂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监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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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来来,坐等过年了,大家探讨一个问题,外来供应商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一定要在现场监管有经验的说经验,有制度的说制度,有法规的说法规!
 楼主| 发表于 2022-1-25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先说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外来供应商的现场施工监管主要在施工在身上和区域监管上。
发表于 2022-1-25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注意: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表于 2022-2-1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再学习
发表于 2022-2-1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
外来供应商施工作业,作为甲方有组织、领导、监督的职责。但您提出的问题中似乎强调了“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一定要在现场监管”,本身这样的强调似乎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安全与作业、操作的剥离。个人建议除了法规、标准要求有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现场监督以外,宜用专业监管含安全监管来处理;除了法规标准和企业制度规定的以外,宜用监督检查监管,不宜用旁站监管。但核心是合理评估确认供应商安全能力,乙方能力强甲方就松一点,乙方能力弱甲方就只好自己辛苦了。
发表于 2022-2-1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来施工单位(乙方)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厂纪厂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明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信息等,甲乙双方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工;外来施工单位(乙方)人员应随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和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外来施工单位(乙方)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任何事故,(甲方)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按照事故责任相应承担,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发表于 2022-2-17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包商自己管+公司主责部门管+安管人员监督
发表于 2022-2-22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单位入场前先让其提交相关资料(安全协议、公司资质、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和保险证明、项目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并核验,然后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培训(保留照片和签到表),接着到现场确定施工安全条件是否可以施工,最后要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查(项目负责人和安管人员都要去),发现违规现象按照安全协议进行处罚。施工期间需要危险作业的,由外单位负责人填写相关的危险作业票,安管人员必须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区域负责人也得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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