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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节选]
一、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资格登记,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管理。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六、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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