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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举国关注的山东新汶张庄煤矿因柴汶河溃水淹井事故,有关方面一个“自然灾害”定性就由政府全部买单。这里有一个问题不得不令人思考,那就是“天灾”与“人祸”的边界到底在哪?换句话讲就是安全管理的范围的界定。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但事前可以预测或进行必要的危险源分析,加大安全系数等是应该可控的,至少也可以减轻灾害影响程度,难道有关方面在“人祸”方面就没有可总结的教训?事前就没人对如此威胁的地形地貌包括柴汶河的堤防、废弃填沙矿井的及时封堵、废弃巷道互相贯通问题、还有原属煤炭部四大防水抢救站之一的济南防水抢救站(曾经在86年~93年为山东、两淮十几对矿井的突水淹井抢救中率建战功)为何原因被弃用?此次只好舍近求远,只能调用其它省的防水站设备?试想:如果柴汶河假如还漫水,有关各方有无能力不让矿井被淹?至少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井下作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安全撤离?若有办法就至少说明此类事故是可控的,也从另一方面证明单一个“自然灾害”的事故定性远远不够的,毕竟是172条鲜活的生命啊(尽管还有生还的希望),难道不令有关各方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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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lxg 于 2007-8-22 19:1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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