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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qdy

[资料下载] 对违章者的忠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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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0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0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0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0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兼职安全员
发表于 2008-10-2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好啊
发表于 2008-11-1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
发表于 2008-11-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已经依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
发表于 2008-11-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来看看,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08-11-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好
发表于 2008-11-4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需要,好东西,大家一起分享
发表于 2008-1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文件啊
发表于 2008-11-4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辛苦了,辛苦了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8-11-4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8-1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辑的非常好,作为日常教育资料,辛苦了!
发表于 2008-11-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08-11-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分享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ead.php?tid=70468&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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