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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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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另外,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报废年、月;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发表于 2007-12-12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着沙发来学习
发表于 2007-12-1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何而来?
有标准吗?
发表于 2007-12-12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标准应参照《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95-1995》这样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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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 95—1995  199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  1995—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 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 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
发表于 2007-12-1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清泉兄,谢谢啦
发表于 2007-12-1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泉石上流,你真是太好太强大了
发表于 2007-12-12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ugbboy 于 2007-12-12 16:06 发表
呵呵,清泉兄,谢谢啦


谢谢兄弟们的夸奖哈,大家交流交流,共同提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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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有07版的了。
发表于 2007-12-1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ijielzr 于 2007-12-12 17:12 发表
已有07版的了。



楼上有没有阿?
什么时候发出来看看。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07版的留邮箱
发表于 2007-12-1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的可参看本贴:http://bbs.anquan.com.cn/thread-934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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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消防部队搞验收的吧
发表于 2007-12-1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共同学习。
发表于 2007-12-15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

GA 95—2007  请参考
发表于 2007-12-15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GA95-2007更改了好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新規程似乎和原標准出入較大﹐并且沒有了原標准里面日常檢查的內容。比如﹐滅火器多長時間必須檢驗一次。感覺應用起來不方便了。
发表于 2007-12-2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两天安全办的人到公司来检查,看了一下灭火器说是2006年1月出厂,到2008年1月就必须要重新冲装,这些灭火器是在他们来的前几天我刚检查的,没有问题。我问他们是不是有什么文件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他们告诉我是消防局说的,没有文件。现在我们公司也就只有照做,怕罚款阿……大家说说他这样说有理吗?
发表于 2008-1-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吧
发表于 2008-1-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也是有点模糊,文件好像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干粉灭火器的各种类型灭火剂的有限期,只交代了瓶体的和初次充灌的有效期。
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了解的比较深的可以说说!
发表于 2009-5-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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