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返回首页 安全人

安全站长 https://bbs.anquan.com.cn/?973578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安监人员,如何才算尽责,有参考答案啦!——来自安全启见

热度 8已有 1631 次阅读2015-9-16 09:01

前几天,最高检发布天津港爆炸事故部分责任追究情况,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滨海新区安监局局长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一新闻发布候,“尽职免责”这一话题在安全工作者圈子火了起来,如何才能尽职免责?大家都在困惑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前安监工作者,我来谈谈自己的体会,称不上经验,仅供大家参考。
「如何才叫尽职?」
前几天安全启见已经说过,如何才叫尽职,国家并没有一份正式的文件规定,甚至连安监人的“职”是什么,都没有说得很清楚。所以,安全启见也只能朝着尽可能算尽职的方面去和大家聊。
一句话说了,要尽职,最起码你的把法律规定的职责做好,关于安监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很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就规定得很详细。其他法律规定的,大家都可以自行对照查看,此处不一一列举。
尽职过程中最难把握的问题是什么呢?
最然大家纠结的就是,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职。安全启见认为,要称得上尽职,首先你必须是做到了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法律要求你“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你既制定了合理的检查计划,也按照检查计划开展了检查,而且发现的隐患都及时进行了处理,那就可以算是尽职;反之,三者缺一则不能算尽职。
检查没有发现隐患算不算尽职?
检查没有发现隐患,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你压根就不学习,连很常见的隐患你都没发现;另外一种是你已经尽力学习了,但有些隐患确实比较难发现,已你现有的知识水平没有发现。第一种情况,当然不能算尽职,因为你根本就没把检查当回事儿;第二种情况,则酌情可算尽职,因为你已经尽力了,主观上你是愿意多发现隐患的,但由于客观原因使得你没能发现。
「工作之外一个很好的免责方式」
做好工作可以免责,这个大家都理解。问题是很多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理解就不透彻,他们办案是按照他们的思路,安全工作的艰难他们未必了解,实际情况他们未必清楚,所以总会持“发生事故必有安监责任”这种荒谬的观点来办案。
这儿就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见闻了。
我以前在安监局工作时,有一次到省里培训,省会城市安监局一同行在谈到安监人免责时开了个玩笑:“我们和我们市检察院,那可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我想大家都明白了应该。他所说的意思就是,要免责,安监人得和检察院搞好关系。
注意!!!!此处我们讲的安监人通过和检察院“搞好关系”来“免责”,并不是说要去干预司法,并不是说搞人情案,而是说,安监人要经常和检察机关交流,就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和检方沟通,争取检方理解、明白安监的难处,从而让他们摒弃“发生事故必有安监责任”这种荒谬的观念。
在这一点,我前单位就做得蛮好。当时我们分管事故调查处理的副局长,也就是我的直属领导,它是从部队转业到安监的,很巧,当地检察院反贪污渎职局的局长也是军转干干部,所以他们二人关系很好,我们安监局也经常和检方有交流沟通,可以说当地检方对我们安监的工作很是理解,具体情况他们比其他好多部门都清楚。
甚至很多时候,当地检察院还协助我们安监局推进工作。比如有些时候,安监要和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这时候其他部门就不怎么当回事,总觉得是我们安监的事,所以不愿参与。检察院的同志就说了,你们要开展联合执法是,把联合执法的函送一份到相关单位,同时送一份到我们检察院,这样如果其他部门不积极参与,我们也好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可见当时我们安监局和当地检方配合有多默契了吧?
「各级安监都需要和检方密切沟通」
上满说到安监通过和检方搞好关系来争取检方对安监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从而达到不该追责就不必被追责的问题,实际上,如果没有很好的上下级联动,这种模式效果也是没有保证的。
我们都知道,根据国务院493号令,事故调查是按照不同的事故等级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来调查的,也就是说,上面说的和当地检方搞好关系,实际上只能在当地这个区域惯用,一旦发生较高级别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来调查,就不太好使了。
所以!!!各级安监部门都需要和相应级别的检察院搞好关系,如国家安监总局和最高检搞好关系,各省安监和相应的省级检察院搞好关系,各地级市安监和相应的地市级检察院搞好关系,各县级安监和相应的县级检察院搞好关系,而且上下之间要有所沟通,比如县级安监争取在地市级安监的带领下和市级检察院有所交流学习。
再说明一遍!!!!之所以说这些,是因为很多地方检察院对安监工作根本就不了解,总是持“发生事故必有案件责任”的错误观点来办案,安全启见赞同各地安监和检察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但绝对反对通过人际关系来干扰检方办案。
时间比较紧张,没来得及纠正错别字,请谅解。

路过

雷人

握手
7

鲜花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7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bfxxp 2015-10-7 10:32
  
回复 yjl5555599999 2015-10-9 10:50
说的有理,学习之。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4-3-19 18:10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