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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中关于噪声管理的主要要求

热度 1已有 719 次阅读2018-11-28 22:37

4.1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程序
b)噪声职业暴露评估: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指8 h/d或40 h/w噪声暴露等效声级,下同)大于等于80 dB(A)时,应进行噪声职业暴露评估。
4.2.2.2 噪声测量
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 dB(A)且小于90 dB(A)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每年对该岗位工作场所噪声及劳动者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测量,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或等于90 dB(A)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每半年对该岗位工作场所噪声及劳动者噪声暴露情况进行一次测量。如果设备、生产工艺、岗位人员或者维护程序发生变化影响了噪声暴露水平时,测量应在发生变化的3个月内重复进行。
5.2.1 听力保护计划
5.2.1.1 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 dB(A)时,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听力保护计划。85 dB(A)为听力保护计划强制水平,80 dB(A)为听力保护计划行动水平。
5.2.2 噪声职业暴露评估
当用人单位任何作业岗位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 dB(A),用人单位应按第4章的规定进行噪声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噪声职业暴露评估及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的风险评价,建立噪声暴露评估系统。
5.2.4.2 护听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 dB(A)时,劳动者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
b)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100 dB(A)时,应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c)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小于85 dB(A)时,若劳动者有佩戴护听器的要求时,宜为其提供适合的护听器;
d) 有短时间进入噪声作业场所的要求时,若不能确定停留时间或噪声强度的,劳动者应佩戴有效声衰值足够的护听器;
5.2.5.2 在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 dB(A)的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应按GBZ 188的规定进行上岗前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线听力图”,并筛选出不适宜从事噪声作业的人员。
5.2.6 危害告知
5.2.6.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危害及其后果、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噪声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2.6.2 按GBZ 158的规定,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并按规定维护更换。
5.2.6.3 存在噪声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性噪声聋防治的规章制度、存在噪声作业的岗位、操作规程、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和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检测结果等,并按规定维护更换。
5.2.6.4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书面告知文件留档备
5.2.7 培训
5.2.7.1 培训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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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用人单位应对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b) 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小于85 dB(A)且大于等于80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若有接受培训的要求时,用人单位宜参照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为其提供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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