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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HSMS

【原创热点】商场“瀑布人流”设计不应违法(5月18日/24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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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重要的是疏散指示标志,我看好多超市连这个基本的安全设施都没有。至于疏散通道处上锁,一般是防止人员溜出和进入仓储货物区之类。是不是可以采用公交车上玻璃窗的做法,设置那种特殊材质的透明窗体门,旁边设置敲击用尖嘴锤。或直接用木质门,旁边放消防斧(好像太暴力了)。
重要的还有门后面的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发表于 2009-5-1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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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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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多企业、单位过度追求利益却忽略安全,心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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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支持!事实如此,他们是要钱不要命!感谢楼主!注安典范!
发表于 2009-5-19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隐患
 楼主| 发表于 2009-5-1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aksa 于 2009-5-19 09:02 发表
是不是可以采用公交车上玻璃窗的做法,设置那种特殊材质的透明窗体门,旁边设置敲击用尖嘴锤。或直接用木质门,旁边放消防斧(好像太暴力了)。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GB50016-2006是要求火灾时不使用钥匙等工具易于从内部打开,例如,消防系统自控的,这是基本条件。另外,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发表于 2009-5-19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的确很多公共场所都存在此类问题,周末去商场买东西。可能职业关系吧,总喜欢看看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发现很多消防通道宽度不足、摆放商品阻塞消防通道。另外消防栓完全被阻塞。商家为了利益,寸土寸金,就顾不了那么多了。殊不知埋下了安全隐患。真希望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彻底清查!
发表于 2009-5-2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119举报
发表于 2009-5-2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与现实相差甚远
发表于 2009-5-2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去一些大型的商场!有的还做得比较好!
发表于 2009-5-2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论坛

确实这存在几点问题:
1、部分商业单位注重商业利益,短视消防安全;
2、消防管理部门日常消防检查不到位。必须加大检查力度。
发表于 2009-5-2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家出于利益的考虑,而罔顾安全法规的要求,确实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应该积极举报。
发表于 2009-5-21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楼主是个有心人,提醒了我单位的一个安全隐患,谢谢、谢谢。
发表于 2009-5-22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安全必须关注细微之处。
发表于 2009-5-23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LZ,注意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明举报,及时排除,对人民的人命及财产负责……
发表于 2009-5-2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规定:“自动扶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自动扶梯是不能够作为安全疏散设施的,一是电源无法保证,起火时可能无法启动,二是没有封闭,火、烟能够自由通过,无法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
发表于 2009-5-23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商家为了形成瀑布人流的这一做法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此外,也不符合技术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第4款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第一、商场是生产经营场所。应用《安全生产法》34条第2款的规定是适合的。
第二、技术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第4款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门禁系统能够保证在火灾时无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就能够从内部易于打开,而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我在新一佳、袄尔玛等大超市都看见过这些门禁系统。
发表于 2009-5-23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0# 的帖子

商家为了形成瀑布人流的这一做法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此外,也不符合技术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第4款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第一、商场是生产经营场所。应用《安全生产法》34条第2款的规定是适合的。
第二、技术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第4款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门禁系统能够保证在火灾时无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就能够从内部易于打开,而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我在新一佳、袄尔玛等大超市都看见过这些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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