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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41015

注册安全工程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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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新来的,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0-5-23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
发表于 2010-5-24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分享一下么
发表于 2010-5-24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见到实际效果。我期待中。。。。。。
发表于 2010-5-24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师,现在收入可不高
发表于 2010-5-24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对大家有利吗?
发表于 2010-5-24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清楚呀
发表于 2010-5-2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到,积分不够
发表于 2010-5-2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好消息啊
发表于 2010-5-2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ZHENDE

LLLLLLLL
发表于 2010-5-2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地道!
发表于 2010-5-2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发表于 2010-5-2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太小,看不清楚
发表于 2010-5-2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看,顺便赚个积分
发表于 2010-5-2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安全生产报2010年5月18日第七版
中国安全生产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尽管网友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持有不同看法,但一致的看法是——
应加快注安条例的立法进程

作者: 日期:20100518 www.cworksafety.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法》颁布后不久,国家安监局、人事部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对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近7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支注安队伍。
2004年,国家安监局和人事部启动了注安执业资格考试。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注安配备问题做了规定,并明确了注安的执业范围。然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系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注安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对出台注安相关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2009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安全生产网刊发《征求意见稿》后,许多网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中国安全生产网收集其中一些比较集中的观点进行了网上调查。结果显示,网友尽管对《征求意见稿》持各种意见和观点,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看法——应加快注安条例的立法进程,使注安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问题网聚心声
中国安全生产网开展的网上调查及结果如下:
一、是否应当增加对安全专家具备注安资格规定的条文?无论在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还是受聘进行检查时,专家除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外,是否还必须具有注安执业资格?是否应对专家签字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及责任进行规定?参与此项调查的网友全部持肯定观点。
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兼职注安的条文中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安全工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注安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注册兼职注安。本条中是否应加上回避的条文?参与此项调查的网友全部持肯定观点。
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有关资质条件的规定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安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安执业资格。此项规定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是否应当与《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有机结合,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相关人员取得注安执业资格进行硬性规定,对其他行业则考虑委托注安事务所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参与此项调查的网友全部持肯定观点。
四、是否应增加安全评价机构配备和使用注安等规定?持肯定观点与否定观点的网友比例为36∶1。
五、是否应当增加事故调查报告须由2名以上注安签字等条文?参与此项调查的网友全部持肯定观点。
六、是否应当对一级、二级注安的权力进行区分?参与此项调查的网友全部持肯定观点。
七、对注安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进行规定?持肯定观点与否定观点的网友比例为25∶3。
八、是否应当对注安的权力进行规定?参与此项调查的网友全部持肯定观点。
九、是否应规定注安、注安事务所、注安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由哪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处罚由哪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参与此项调查的网友全部持肯定观点。
调查显示,支持在注安条例中增加鼓励、支持安监部门工作人员考取注安执业资格条款的网友占83%,反对的占17%。调查得出的另一个结果是,支持取消注安分级制条款的网友占38%,反对的占62%。
加快立法进程
许多网友在来信中说,注安执业制度自实施以来,就备受安全生产从业者的关注,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三。
一是定位不明确。注安被定位为工程师,属技术人员。目前,企业的安全员多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如果是技术人员,注安的技术水平不如专门的设计、工艺、设备等技术人员,操作安全知识不如一线岗位负责人。因此,一些网友建议,注安应改名为注册安全师或注册安全管理师。
  二是待遇不明确。目前,注安尚未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待遇不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注安的相关管理规定,导致许多注安没有用武之地。比如在开展安全许可时,地方政府可以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一个必要条件设立,配备不到位的不予发证。
  三是出路不明确。注安要想有出路,应借鉴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执业制度,规定企业自身可以不配备注安,但其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由注安事务所进行定期、专业的审计。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改变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由注安事务所承担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政府定期检查注安事务所的业绩情况和安全审计报告即可,从而真正发挥安全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许多被调查者都认为,没有高水平、高素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才,要想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只能是奢望。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注安执业制度,但政策的涵盖面还不广、法律效力还不够,还不能满足当前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因此,为了依法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注安队伍,尽快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立法进程,使注安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真正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此稿由本报记者整理)
发表于 2010-5-2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看不到?
发表于 2010-5-2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是给大家分享吗
发表于 2010-5-24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解决根本问题,否则安全事故不会频频发生了,希望说的和做的能一样
发表于 2010-5-24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清楚!
发表于 2010-5-2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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