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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安全做诊断--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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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6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cb95815 于 2015-5-18 08:57 编辑

    今日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开展了“我为安全做诊断”活动,发动全体员工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笔者认为此项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查找制度漏洞,消除安全隐患,能更好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表支持特发此贴,以资帮助。

    一、制度篇
    制度建设对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根据管理学的“破窗”理论、“短板理论”,一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取决于执行最难的规定,作为现场一线管理人员,本人深有感触,因此特发此贴,通过现状调查、技术分析、存在问题等方面分析各项无法执行的制度,和广大网友共同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和不足,也希望各位网友能积极跟帖,共同促进国家安全制度建设。

    1.加油站禁打手机
    现状:无法执行,在加油站内加油车辆的乘客打手机,无人管;
    技术分析:我看过国外的一段视频,关于手机引爆易燃气体的,我想中国的这项规定应该就是来源于此项实验,实际上做实验采用的是密闭容器,其可燃气体浓度是在最容易爆炸的状态,所以通过手机能够引爆,但是在实际的加油站中如果可燃气体浓度达到了爆炸极限,那么不用打手机了,只要加油的车一打火就直接爆炸了,而且在其中工作的人还不用爆炸就都熏死了。
    改进建议:取消此项规定
2.安全生产法规定:“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现状:炸药爆破及危险作业目前都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但是吊装范围过于广泛,包含最小吊装可以是倒链吊装几公斤的东西,也可以是几千吨的吊装,小型吊装目前没有进行专人现场监护,而爆破还包含无声爆破,目前没有进行专职监护;
    分析:吊装作业尤其是大型吊装作业存在很大的风险,进行安全监护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一部全国通用的法律来说,不宜规定太细,否则很难实施。现在有些单位已经开始实施了,我就见到过一个人在工地上用倒链,旁边一个监理安全工程师、一个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一个建设单位安全员在旁边监护的情况,实际上这种状况是完全没没有必要的,法律的规定应该是十分严谨的,否则执行力就会下降。
    建议:将本条修改,把吊装和爆破都取消,或将吊装改为大型吊装,爆破改为炸药爆破;
发表于 2015-5-17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活动是非常不错的,好象还没有发完,希望楼主有空把他发完整的给大家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5-5-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2.安全生产法规定:“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现状:炸药爆破及危险作业目前都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但是吊装范围过于广泛,包含最小吊装可以是倒链吊装几公斤的东西,也可以是几千吨的吊装,小型吊装目前没有进行专人现场监护,而爆破还包含无声爆破,目前没有进行专职监护;
    分析:吊装作业尤其是大型吊装作业存在很大的风险,进行安全监护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一部全国通用的法律来说,不宜规定太细,否则很难实施。现在有些单位已经开始实施了,我就见到过一个人在工地上用倒链,旁边一个监理安全工程师、一个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一个建设单位安全员在旁边监护的情况,实际上这种状况是完全没没有必要的,法律的规定应该是十分严谨的,否则执行力就会下降。
    建议:将本条修改,把吊装和爆破都取消,或将吊装改为大型吊装,爆破改为炸药爆破;
发表于 2015-5-18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好。学习嘞。。。。。。。。。。。。。。
发表于 2015-5-2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楼主| 发表于 2015-5-2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有没有类似的经历啊,发出来让大家都学习一下啊,不能光我自己发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5-22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3.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现状:我是在施工行业的,现在我们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是取的双证,一个是建设厅发的,一个是安监局发的,因为很难界定哪个部门不对我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两个部门各自组织的检查都只认可自己发的证。
    分析:实际上这两个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确实都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但是从培训内容上来看,安监局的培训因为面向的是全社会,涉及的范围太广,因此只能培训基本知识,即使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后也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建议:取消安监局的取证。
发表于 2015-6-18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这句话说明了:住建局是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说是管理的主体。安监局的证件,一般适用于危化、矿山、工贸企业,不适合建筑企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枫红层层99 发表于 2015-6-18 23:24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这句话说明了:住建 ...

是的,我也是这么理解的,但是现场实际上我们现在要求是取双证
发表于 2015-7-1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过来想想,如果都界定清楚了,那么出了事情责任也就清楚了,制定制度的人是要承担很大责任的,为什么不写上,呵呵,干脆都写上了,反正也不是我实际操作,有困难?!管你有没有,你要是不执行,出了事情,就是你的事情,我已经规定了,不执行?违章作业大帽子一扣,想摘也摘不掉!这是“蓝正”!
 楼主| 发表于 2015-7-24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安全管理流行一句话,违章不一定出事,但是出事必定违章,个人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就是现在的章程制订的非常严格,即使违反了出事的概论非常低,而完全按章办事则什么都办不成,所以才导致了出事必定违章的说法,不管怎么干,怎么管出现问题后都能找到管理责任。
发表于 2015-7-26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wfs123 发表于 2015-7-24 13:12
现在安全管理流行一句话,违章不一定出事,但是出事必定违章,个人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就是现在的章程制订的 ...

如果真的按照条条框框办事,遵章守纪,等等,那企业也就差不多完蛋了,真的没几家能做到,写的都是理想化的,而实际操作确是现实的,企业最终的目的是效益,而不是安全,但安全能主导一个企业的存亡,如何把握平衡,那些制定制度的人不会去考虑的,而真正去考虑的却有无权制定制度,难!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4.安全帽使用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安全帽的使用期限由生产厂家根据使用的材料老化年限,在安全帽上标注安全帽的预期使用寿命,及生产日期,但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现在市面上卖的塑料安全帽不管质量好坏,年限都是2年半,但是实际上质量好的安全帽即使到了使用年限后,其质量也明显比质量差的好。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5.安全帽的进货检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帽采购单位必须对安全帽进行进货检验,检验的项目和出厂检验一致,但是抽检的数量少一些。
      实际现状:几乎没有哪家企业在采购安全帽后还进行进货检验,因为采购的数量太少,而检验费太高;
      修改建议:建议严肃出厂检验结果的判定,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取消进货检验;政府应该加大产品质量的管控,不能把产品的质量管控责任转嫁到使用单位来做。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6.特殊工种操作证
      规定:根据国家现行的规定,电焊工、火焊工、起重工、电工等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现状:绝大部分企业都取证了,但是现场实际出现事故时,即使是有证的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也没有追究过发证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发证的人对所发的证没有责任。
      修改建议:其实国家现在正在精简各类证件,建议将这部分证件交给企业自行管理,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是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那么企业就有义务培训合适的人进行危险作业,而且出现事故企业也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国外这类证件是没有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7.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存在问题:危险货物的范围太广,道路运输没有明确的界定运输的数量到底是多少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能运输很小的数量都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举个例子:压缩氧气属于危险货物,严格按规定执行的话哮喘病人自备的氧气袋也属于危险货物,居民家用的液化气罐从液化气站至家里的运输也属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现场用的氧气乙炔都属于危险货物,实际上这些运输的风险非常小,国家有关的执法部门也没有精力去全部管理。
    修改建议:将本规定中的危险货物的定义进行修改,只有超过一定数量的危险货物运输才适用本规定,而这个数量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中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3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验收51号令的解读歧义
    文件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2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二、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存在问题:仅从文字理解,实际规定和解读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实际内容中仅包括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而没有涉及到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及监管,但是在解读中却大大扩充了内容,将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都纳入了本文件的管理。个人认为这个解读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国家规定的三同时是要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验收,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装置同时投产,体现了职业卫生防治的预防为主原则,而正常情况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施工已经全部完成了,在提交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资料都是“死后验尸”,没有什么意义了,而且职业卫生防治还有专门的部门管理,每年都进行检查,如果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在进行这方面的资料提交,只是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而起不到任何效果。
发表于 2015-11-1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fs123 于 2015-11-26 08:51 编辑

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4号令《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第八条 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实际情况:正常情况下油气罐区确实能做到这一点,但是现在实际上每年都有很多的油库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电火焊,目前国内还没发现有防爆的电火焊工具。另外根据要求油罐的接地电阻需要定期检测,而目前电阻测试的仪器还没有防爆型的。所以本条规定很难实施。
    修改建议:“严禁未经许可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楼主| 发表于 2016-4-25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指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设备、设施及场所。它可以分为:1、封闭、半封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2、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遂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3、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存在问题:不易达到通风换气的定义太含糊,现场执行时经常性人为扩大范围,还有定义中的部分内容过于宽泛,如:储罐、沟、池、地下电缆沟、下水道、粮仓、温室等
实际现状:新建储罐、沟下作业、粮仓内作业、温室作业等都没有办理作业证,也无人监管。
修改建议:增加细则,明确定义范围,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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