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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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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验收51号令的解读歧义
文件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2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二、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存在问题:仅从文字理解,实际规定和解读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实际内容中仅包括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而没有涉及到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及监管,但是在解读中却大大扩充了内容,将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都纳入了本文件的管理。个人认为这个解读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国家规定的三同时是要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验收,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装置同时投产,体现了职业卫生防治的预防为主原则,而正常情况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施工已经全部完成了,在提交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资料都是“死后验尸”,没有什么意义了,而且职业卫生防治还有专门的部门管理,每年都进行检查,如果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在进行这方面的资料提交,只是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而起不到任何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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