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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9-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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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得不启用“回复”了,因为我估计“点评”字数不够用。
从法律上讲,证据应该是签字、考试等书面的更有说服力,不能只凭员工一句“没培训过”就能否认培训,而且现在培训对于培训内容的书面体现也有所要求,也是为了留下证据。
至于隐患排查,这个确实不好判定,但是山东淄博逮捕安监人员,理由就是电气隐患没有排查出来,但是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舆论压力和其他因素,最终也没有以此理由判罚。这是一个好的开端,老兄可以去看看“孤独的树”的置顶帖。从我了解来看,一些国家的安全员排查隐患的要求是这样的,工作中排查出一个隐患,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排查不出来也有其客观理由,不会处罚的。所以,就像全世界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绝对不出安全事故一样,也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现场自己检查过后再无安全隐患。如果我们能够一次查完隐患,安全就不再是动态的了。所以我感觉,对于是否排查安全隐患,可以看平时的检查记录,不是一次的,而是所有,如果一次都没涉及“相关”隐患或“区域”,可能是失职了,但如果有所涉及,只是因为可判定的能力、知识或偶然因素没有涉及,不应该以此作为失职的理由。
尽职的标准,如果真想做,我感觉应该能够做出来。只不过现在的法律氛围和行政氛围不允许我们强调理想的这一端。以后肯定能够出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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