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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常见缺陷之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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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常见缺陷之贰
[color=rgba(0, 0, 0, 0.298039)]朱志良 [url=]职业病防治博士工作站[/url] [color=rgba(0, 0, 0, 0.298039)]今天
最新推文:

今天告诉大家两个消息
一是卫生健康委99%的可能会成立职业健康司,省市区各级都可能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是芭堤雅职业卫生论坛杭州站原计划6月16-17日,由于与端午假期冲突,延期一周即6月23-24日举行,目前还有少量名额,欢迎大家积极报名。

今天话题比较敏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昨天推送了职业病危害评价分析中的全覆盖工种的重要性小文章后,再次引起很多朋友的批判。主要观点是目前的低价竞争,没时间也没必要每个工种都要去识别。也有部分朋友支持我的看法。我说一句话,其实要做好昨天推文中所提到的要求,究其实就是一个人的专业水平与态度的问题,尤其后者为重。其实根本不需要花多少时间。工种分布表,我想在合同阶段或者现场调查阶段,应该是可以获得的。对每一个工种,不一定要100%的检测,本身GBZ159也没这样的要求。不是天天要操作的工种,比如检维修的电焊, 比如偶尔的操作,完全没必要去检测,但这个时候,我们要有一个评价。其目的是便于满足昨天推文的那至少五个要求。退一步讲,如果我们的报告书都不能告诉工厂每一个工种的职业病危害水平,我们做的报告书有啥用处呢?

今天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的第二个缺陷。
应该是大家反感的死板教条不符合实际情况没灵活性的的规范
比如某一个规范规定了一个不太符合市场经济的浪费时间的条条框框,必须ABCDEF....xyz。比如必须有N个专业的M个人先看现场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再回来起草一个检测方案+评价方案,合同评审,技术服务人评审等N关评审后,与用人单位签字(成功合作还好,否则前功尽弃)。采样时如果发现有变化,还要求不能在现场临机应变,必须又要回到实验室再次重复一次流程。N次变化,就会出现N次评审。否则就是违规。这样的流程,对于中大型用人单位还是可以的。对二三十人的小微企业,是行不通的,也是没必要的。大家可以看到好多被处罚的理由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服务流程,让人哭笑不得。说实话,要是我也满足不了那些规范的要求。
为什么那么死板的要求?
甚至要求在工作场所与用人单位门口照两张相,以便证明你没有作假。大家都彼此不相信了。前几天我在学习一个地区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办法,它们对这些人员要进行数十天的培训,严格考核才上岗。我们则5天即可。那么短时间的学习,就要跨越那么多年的知识经验与经验积累,是很难满足的。不过目前的发展来看,基本上是可以的。我总认为,大家要不停的学习,端正态度,我们是为了赚钱去检测评价,没人指责,但是我们更多的是要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得到好处,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做出科学的恰如其分的评价。有人说,职业卫生工作者必须要有一个菩萨心肠才能做好事,我想也是对的。
导致检测评价规范的死板教条的根源
我们国家没一个完整的职业卫生服务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比如职业病防治法提出要分类管理,2002年到现在过去了16年,没下文。比如对高毒物品目录高危粉尘要有管理办法,高毒物品也是16年不更新,90%的职业病-尘肺病实际上只局限于那么几个行业那么几个工种,可我们国家就是出不来相应的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其他职业病危害也是一样,比如铅中毒、有机溶剂中毒、致癌物质危害、第二大职业病噪声聋等等,都没一个对应的能符合实际情况的的管理办法。日本有,欧盟有,台湾地区也有,我们为什么不参照学习呢?说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什么时候检测,哪些因素需要检测,比如目前的工频电场检测偶尔检维修的电焊检测,根本是没必要的,没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规范。我最近看了台湾地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应该说是非常好的。他们不要求每一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备血铅等毒化学检测项目的能力,可以分包给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第三方即可。哪些是监测的因素,政府负责的;哪些是用人单位必须自己做的,我们也可以规定得很清楚。最近很多处罚新闻,就是对用人单位没开展日常监测,大家幸灾乐祸,大肆转发。可您冷静一想,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有要求,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哪些因素要监测?如何监测?难道所有工厂都要做吗?这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造成一个什么现象呢?诸如此类,“想罚就罚,不怕找不到理由”。
哎,一切都有根源,大家各就各位,尽心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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