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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尽职免责?各部门监管职责如何划分?这个县试水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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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尽职免责?各部门监管职责如何划分?这个县试水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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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无事凭运气,追责不追看领导”的时代结束了!

“有事无事凭运气,追责不追看领导。”这是2015年震惊全国的养老院大火之前河南省鲁山县个别基层干部对“安全生产无限责任”的模糊认识。为解决这一问题,鲁山县“试水”履职尽责新模式,开出六项清单,划定权责边界。

何为六项清单

这一新模式称为“六项清单制”,其从酝酿到出台,历时近一年。2017年10月25日鲁山县安委会印发《关于在全县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的实施方案》,将其正式定为权力责任、监管对象、综合检查、工作计划、单项任务、隐患治理六项清单。

鲁山县委书记杨英锋介绍,这一制度是贯彻中央“照单履职、尽职免责”要求的重要举措,最大特点在于“接地气”,既破解安全责任“落实不下去”的难题,又将真正干事的人从对“无限责任”的盲目担心中解脱出来。

这其中最关键的,是权力责任清单。他们一改此前根据部门分权划责的做法,而是根据事故倒查追究的逻辑,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校车安全、民用爆炸物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漂流、成品油经营和燃气监督管理等13个重点行业领域为纲,对应各部门“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安全监管职责,列明了每个领域中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

为何这样不依“职”而依“事”梳理权责边界?这13个重点行业领域又是如何确定的?杨英锋表示,与顶层设计不同,县里是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这一制度确立的根本依据便是鲁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

在权力责任清单明确之后,其他五项各自发挥作用:监管对象清单,一一列明各部门系统内直接监管的企业名单,解决以往县直局委和乡镇、办事处分工不明确问题;综合检查清单,逐领域明确检查事项和具体内容,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和安全体系运行情况作为必查项目,解决监督检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问题;工作计划清单,则使50个安委会成员单位和25个乡镇办事处月月有计划,向县安委办报备后按月交账,保证月事月毕、月清月结;单项任务清单,使所有现场检查方案都能提前科学编制,有的放矢选派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以精准执法对检查质量和结果负责;隐患治理清单,则使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治理情况一目了然,实现闭环管理,严防失控漏管。

“六项清单制”运行以来,鲁山县检查企业数同比减少40%,查出问题隐患却增加了2倍多,执法立案和罚款数分别增加近2倍,有效树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威。

曲折的修改过程

“六项清单制”早在2016年8月就开始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征求意见。因为牵动各方神经,各部门对清单都极为重视。在鲁山县安委办的台账中,保留着各部门对《征求意见稿》极为“较真”的回复。例如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方面,原稿显示县住建局所负责的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县住建局回复则认为其中的“供水”监管职责在水利局所监管的自来水公司。经调研讨论,这一意见被采纳,正式文件中将之归入水利局的权力责任清单。

再如13个重点行业领域中的第11项“漂流监督管理”,详细列出旅游、水利、交通、公安、环保、质监、安监7个部门各自的职责。据悉,这就是“鲁山特色”。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有得天独厚的漂流资源,境内5条漂流河道旺季时日均游客2万人,交通堵塞、拦水坝维护、景区周边治理等问题层出不穷。经多次修改后,漂流中不同风险点的监管职责被细分到上述7个部门,彻底解决了各部门“不敢管、不会管”“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问题。

痛定思痛的选择
如此详细的清单是如何确定的?

鲁山县县长李会良直言,这是被事故教训“逼”出来的。鲁山县域面积2432平方公里,人口97万,是矿山重点县和旅游重点县,各种事故易发多发,县委将安全生产列为全县“三条底线”之首,四大班子带队督导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落实问题。2015年5月25日一场养老院大火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痛定思痛的鲁山县开始探索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2016年4月出台《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细化了部门职责,却依然无法应对实际工作的复杂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之后,鲁山县委、县政府向“照单履职”要监管质量,专门成立了由两名县委常委牵头的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调研推进任务落到了县安委会头上。

鲁山县隶属于平顶山市,据悉,这一改革受到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两级安监局的持续关注和支持。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贾建宏介绍,清单调研、确立过程中,河南省安监局根据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派政策法规处监察员马天希挂职任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此外,平顶山市前任市长张国伟、现任市长张雷明均曾担任河南省安监局局长。

副县长汤钦表示,按我国现行体制,县级是最小的安全生产执法主体,打通政府监管责任的“最后一公里”,关键在县级。

(本文作者是中国应急管理报记者 赵鹏璞)

附:

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印发《关于在全县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城南新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县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安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0月25日



关于在全县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职担当、主动作为,提高监督检查绩效,增强安全监管实效,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全县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成立组织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文晓凡
副组长:马天希  汤  钦
成  员:各乡镇、办事处的主管副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管副职,县安监局的全体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安委办主任贾建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各项事宜。

二、明确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精神,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进一步厘清各级各单位职责,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履职尽责,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实效,维护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权益,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1.建立安全监管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

由县安委办牵头,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2015]11号)的基础上,按照行业领域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加强对行业领域安全事项的协调沟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执法。

2、编制工作计划清单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实行年度和月度计划管理。每年初,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每月初,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和上级文件会议等工作安排,制定本月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执法计划并抓好实施。

3、编制安全检查清单(综合安全生产检查表)

各级各部门对本单位直接实施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整理编制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综合检查表,对需要检查各类事项列出清单,明确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规范。

4、明确监管对象清单

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排查建立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数据库,明确本单位直接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清单,依法履行直接监督检查职责并承担责任。县相关部门对直接监督检查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分级属地要求,明确相应的直接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5、编制检查任务清单(单项安全生产检查表)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执法实行任务管理。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对每月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执法计划,要根据任务选派主办人员具体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要根据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审批表,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内容和检查执法方式等,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方案组织实施检查,并对当次检查质量和结果负责。

6、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台账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两本台账,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治理措施,保证治理效果和治理过程安全。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执法主办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将检查执法特别是隐患情况向任务派出单位报告,提前将隐患列入台账清单。

三、推进计划

(一)2017年11月份,在县安监局推行;
(二)2017年12月份,在县交通局、住建局、旅游局、民政局、教育局、工信局、消防队等七个单位推行;
(三)2018年元月份起,在全县全面推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是县委,县政府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和协调调度,按照时间节点和规定要求,扎实有效推进,真正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清单制定

对计划实行“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聘用专家帮助制定清单,并以正规文件下发相关单位,确保“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内容全面、系统、符合实际可执行;县安监局要在全县率先推行清单化管理,发挥好示范引路作用;其它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人员搞好清单编制工作,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三)解决疑难问题

对安全生产权责边界不清的单位,县安委会将聘请专家,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帮助相关单位理清权责边界清单。同时,县安委会将不定期邀请专家就清单化管理进行讲解,协助相关单位推进清单化管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好清单化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的宣传引导工作。对不按照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

(五)严格责任考核

落实“安全生产清单化管理”每一阶段的工作都是硬指标、硬任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细化推进计划和措施,及时调度,确保相关工作有效落实。县安委办要强化对推进过程中的动态考核和完成情况的结果考核,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推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县安委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安委会研究同意,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综合治理全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稳定全县安全生产局面。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
负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3.公安局
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工商局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委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
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权限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指导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3.交通运输局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4.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5.工商局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4.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卫计委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工商局

凭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局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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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卫生监管

1.安监局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我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人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卫计委

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职业病的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4.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校车安全管理

1.教育局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交通运输局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公安局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质监局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5.工信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6.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1.工信局

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相应生产企业的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环节废旧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住址、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

2.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3.安监局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交通运输局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3.公路局

负责国、省道道路、桥梁、涵洞等设施安全管理。

4.农业局

负责渔业生产的船只安全管理。

5.水利局(河务局)

负责水库、河道采砂、尾砂治理的安全管理。

6.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建设的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2.规划局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3.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水利局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城乡供水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电业局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6.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旅游局

负责景区、景点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8.工信局

负责工业厂房工程的安全管理。

9.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非煤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责非煤矿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质监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房管局

负责监督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5.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1.公安局(消防大队)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教育局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3.卫计委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4.商务局、市场中心、商业局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5.文化局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6.旅游局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宗教局

负责全县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

8.民政局

负责救助站、殡仪馆、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

9.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漂流监督管理

1.旅游局

负责漂流项目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漂流项目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参加漂流事故调查处理。

2.水利局

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旅游设施进行水行政许可,负责拦水坝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验收鉴定等的技术监督工作;监督漂流项目库坝设施的安全运行。

3.交通局

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的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4.公安局

负责漂流景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景区经营单位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漂流景区及周边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5.环保局

负责对漂流景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情况依法查处;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6.质监局

负责救生衣等漂流设备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及有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7.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漂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成品油经营市场监督管理

1.商务局

负责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整治的组织和联系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违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工商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无照经营、假冒商标及标示等行为。

3.安监局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4.消防大队

负责对全县违反消防法规定的非法加油站予以查封,对继续违规经营的严厉打击。

5.交通局

负责对全县境内违法运输、售油的油罐车的查处工作。

6.环保局

负责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经营的违法行为。

7.气象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燃气的监督管理

1.住建局:

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燃气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向社会公布合法燃气经营、供应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演练,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牵头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燃气行业的信息交流、技术性服务、培训、统计等工作,参与价格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燃气管理工作。

2.质监局

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燃气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督促充装单位建立气瓶登记档案,定期对气瓶、压力容器和车用槽罐进行检验。负责车用气瓶、压力容器、槽罐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充装环节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气瓶、槽罐检验站的检验工作;依法查处充装单位非法充装及充装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翻新瓶等违规行为。

3.发改委

主管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规划局

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燃气企业及供应站点工程建设的规划定点工作。

5.公安局

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从严查处擅自实施油改气的机动车辆。负责对各燃气企业和销售站点的防火制度建立、防火人员落实、消防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特别是防火间距不足的站点,依法责令整改。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6.交通局

负责辖区内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企业资质审查、车辆准入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7.工商局

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燃气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

8.安监局

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的综合指导、监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总体部署,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验收,并纳入整体工作考核体系;

(二)牵头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搞好协调,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集中检查督导,不断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该移交的案件按规定移交,该转交的案件按规定转交;

(三)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并与牵头单位互相协作。


2017年10月27日

发表于 2018-7-1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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