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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后果很严重!这些企业终于移出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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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后果很严重!这些企业终于移出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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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9年  第6号

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的规定,经审核,将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23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现予公告。

附件: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人员名单

应急管理部

2019年3月1日

附件全文

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1
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91310000630264182T
2
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北平镇贾寨村
91140000583316567R
3
江苏省优诺乳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彩华路158号
91320583071095369J
4
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杜川南路32号
91331082743467410N
5
安徽省五得利集团亳州面粉有限公司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
91341600584555623T
6
安徽省安徽新日江海轮船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
913402216868687944
7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电厂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石上村
91360981352080147F
8
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914200001775634079
9
湖北省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SAGE技术研发中心2幢7层
91420100591073382Q
10
江苏省盐城市新达高空建筑维修防腐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环城北路22号凌桥组团20幢五楼
320900000056604
11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801-3804单元
91440101716359393C
12
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
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
91441900744453213N
13
广东省龙川县龙富建材厂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丰稔镇乌石坝深坑沥(新城)
L7163914-6
14
新国线集团(深圳)客运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31号中南汽车修理厂二楼
91440300279545461B
15
广东清远广英水泥有限公司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
91441803736176201D
16
广东省中山市汇凯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东路82号
91442000930540076
17
重庆松宏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西街81号
9150010620340633E
18
四川省康定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
 91513321775805066R
19
四川鸿浩腾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百世街1号楼
915110255582111651
20
四川沙琪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
511025000002597
21
四川省威远县侨生能源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小河镇葡萄村7社
912110247144355917
22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建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四十九公里
510411600081780
23
云南省曲靖信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曲靖市南宁南路
915303002172395227




受到联合惩戒的
10类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摘要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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