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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终于轮到“专家”中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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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监护法 于 2020-10-19 15: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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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家到企业查隐患那一天起,我就暗暗为那些专家捏了把汗:这点钱可不是那么好挣的!这个社会有太多看不懂的东西,由不得我不胡思乱想。近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一起事故调查报告,似乎又印证了我的这点小心思。

2020年6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某工地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3人死亡、1人受伤的坍塌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搭设的8号楼屋面构造梁柱模板支架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事故报告认定顺德高新区管委会为更好服务企业主动承担包括涉事工地在内的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巡查检查,但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某建筑领域专家何某某,参加了2020年6月17日对涉事工地开展的专项检查。其现场检查随意没有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发现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这重大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

这些年,政府安监人员没少因为“未发现隐患”被追责。辖区内的企业不是只有一家,每家企业的隐患又那么多,一些隐患的专业性还特别强,凭安监人员现有的那点专业知识根本查不出来。于是,有人想出个办法,由政府出钱购买专家服务,到企业去查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由政府安监人员到企业去查隐患已经错了,再花钱聘请专家去查隐患,那更是错上加错。纵使要花钱请专家,那也是企业的事情,与政府何干?对于这样的做法,我实在不能苟同。
事故中,高新区管委会主动承担了一些原本不该它管的事情,结果被以“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为由追责。没打到狐狸,还惹了一身骚,你说冤还是不冤?手伸的过长,是要付出代价的,给专家以批评教育那也只是捎带脚的事情。

一个小小的批评教育,很多人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既然是追责,今天的批评教育,明天就可能是行政处罚,后天就可能演变为刑事责任,这个真不能含糊啊!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是《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的。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者免除。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如此,政府部门委托的专家同样也是如此。纵使专家“现场检查随意”,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那也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所谓“民不举,官不究”,事故调查报告有什么权利干预,又有什么权利给专家施以惩戒。说专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这个直接责任,专家能担得起吗;说管委会对事故负有责任,他还不“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不知从何时起,一个到企业“360度无死角排查隐患”的口号搞得我们政府安监人员心力交萃,客观上催生了安监员驻矿、聘请专家排查隐患等许许多多的不正常现象。我们的安监工作到底该何去何从?这个行业到底该怎么搞?我们还要折腾多久?不知从何时起,一个到企业“360度无死角排查隐患”的口号搞得我们政府安监人员心力交萃,客观上催生了安监员驻矿、聘请专家排查隐患等许许多多的不正常现象。我们的安监工作到底该何去何从?这个行业到底该怎么搞?我们还要折腾多久?
(编辑|付园园)


作者简介

杨洪波,1972年出生,专业刑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死刑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他办理的河南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北京邹某某诈骗案、河南安阳李某某故意杀人、同煤集团“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杨洪波律师还担任多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评机构法律顾问,并在多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担任法律问题专家,系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专家型律师。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杨洪波律师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微信号:xbls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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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购买服务本身没错,但到底履行什么样的职责是关键,是履行监管部门的督促、检查职责还是保姆式的待查是要区分开的。如果是履行监管部门的职责,那么去企业就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立和履职情况、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和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开具的也是站在监管部门角度的执法检查结果。如果是帮企业保姆式检查,那么确实需要专业的人员去干专业的事,要真能帮企业查找出管理中的问题的该行业专家才行,对于“专家”的确定就变成较重要的前置条件,不能滥竽充数,否则肯定要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20-10-20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想搞点业绩(各地各行业争相干这种事儿)。。但是觉得自己又干不了。。就雇一些“专家”去查。。“专家”中存在一些图钱or图名的。。所以就造成了这种状况。。
保姆式监管已经不适宜当前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工作了。。转型是必然的。。
发表于 2020-10-2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雇第三方检查本意是政府人力不足,无法安排自己的人员对所辖区所有单位进行检查,履尽政府安全监督责任,所以政府花钱干了这事。
这事本质上是好的,目前情况看来,这是个趋势~
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还是企业,对政府雇用的安全专家来讲,他又不是驻扎在企业的人员,企业隐患未必于检查时正好出现,所以作为第三方的专家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的。当然也不可能一点责任没有,所以事故责任认定基本符合逻辑
发表于 2020-10-22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政府部门4小时检查2-3家企业,有些检查要素、内容只能抽检,不可能面面俱到,企业有“三检制”,监理、质监站也有检查复审的职责
发表于 2020-10-2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台账、查记录,很多时候也就是停留在书面的形式上
发表于 2020-10-23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高危职业 于 2020-10-23 10:16 编辑

      对专家的管理一直是混乱的,一直错位:专业错位、区域错位、等级错位、权限错位!不一而足!一时间专家乱飞,省市县三级的认定的专家权限、区域、专业都看政府领导的心情!甚至一些不在专家库的“专家”在检查,比庸医还可怕!不出问题都奇怪!安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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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7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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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7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hostking 发表于 2020-10-20 08:35
政府想搞点业绩(各地各行业争相干这种事儿)。。但是觉得自己又干不了。。就雇一些“专家”去查。。“专家 ...

说的有道理,我去年就遇到过假专家乱发言,市里一个燃气办处长管理城市燃气,加气站5年内没有接触过,去县里我们加气站检查(县里聘请的),说什么注册安全师在燃气不管用,非要我拿出省里培训主要负责人培训证,但由于随行专家反对,整改上去消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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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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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贵仁 于 2020-10-28 14:48 编辑

感谢杨律师为安全人辩护。我从事安全近二十年,感触颇多,那就是社会对安全人太不公平,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安全的认识还有很多误区。
误区一:安全就是不出事故。其实安全生产中的安全是过程安全,与普遍意义上的安全是不一样的;生产本身就有风险,如何用不出事来衡量?如果不发生大事故,不连续发生小事故,应当视为实现了安全生产。
误区二:安全是整改出来的。其实事故隐患是随时产生的,是动态的,生产过程中设备、人员、物料、天气等都会有变化,隐患也随之出现。如果要实现安全生产,应该妥善管控好隐患,而不是消除隐患。隐患消除不完。
误区三:自我矮化的误区。外国的东西并不比我们的强,即使强也有个水土不服的问题。我们没有自信,在学来学去中迷失了自己,
…………
发表于 2020-12-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树是必须考的,现实应用是没有实际的
发表于 2020-12-1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专家,这个要界定
发表于 2020-12-1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专家满天飞,老师遍地走。真正达到了孔子的要求,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发表于 2021-1-1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也是持证上岗,不过持的是培训证。主要负责人培训指望1-2天的集中培训就会管理安全了。。借用最近演员的诞生一句话,安全不是一个很低级的行业。。不是谁都可以干。。这个放到诸行诸业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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