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 动火管理制度: 1.1 凡在本公司内需要动火的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到安全部申报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 1.2 落实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3 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4 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1.5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6 凡储存有易燃、爆炸品的车间、仓库、堆场,未彻底排除干净的,严禁动火。 1.7 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2 实行仓库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仓库保管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2.4 仓库内各类货物的堆放严禁阻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使用。 2.5 仓库内严禁吸烟,不准烧焊(割焊),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到安全部办理申请手续,方可作业。 2.6 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在一般货物仓库内。 2.7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实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2.8 仓库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2.9 各类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内停放及维修。 2.10 仓管人员离开仓库之前必须要关好门窗及一切电源,并严格检查是否有其他火灾隐患。 2.11 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按不同性质、类别分堆,堆垛之间应留出安全通道距离。具体规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墙距0.6-1米,堆距0.6-1米,堆垛距消防灭火器材1.5米。 2.12 仓库内不准住人(包括午休),不准搭建搁层,不准使用电烫斗、电炉、电钟、电烙铁、电视机及交流收音机等电器设备。 3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1 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 3.2 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到安全部门交用电说明并报行政部电工审批后方可作业。 3.3 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码头安全部门汇报。 3.4 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 3.5 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 3.6 安全管理部和电工要定期对公司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 3.7 所有办公室、仓库、车间等部门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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