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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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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32条
第二十六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加
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粉尘防爆专业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掌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
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
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第二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
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
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
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的;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
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
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
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
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
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
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
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 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
禁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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