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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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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
办监督〔2021〕36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准确判定、及时整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水利部监督司组织对2017年印发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进行修订。现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单位,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并有效治理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本辖区(单位)内有关单位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清单中列出了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各单位可按照清单直接判定隐患等级。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逐级上报。
        三、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清单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水利部监督司反馈。
        联 系 人:石青泉
        联系方式:010-63203262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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