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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哈龙整体淘汰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
来源: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时间:2007-11-16 |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我国哈龙整体淘汰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遵守国际公约 履行政府承诺 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1年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为按照《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国。1993年1月我国政府批准执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并成立了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主管部门,公安部是成员单位。我国ODS(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涉及十几个主要行业,哈龙是消耗臭氧层物质之一,已列入国家ODS淘汰目录。按照《国家方案》的要求,我国应在2006年1月1 日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1月1 日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 哈龙淘汰工作是一项牵涉到管理、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应用以及回收、储存等方面的系统工程。1993年,国家开始消防行业哈龙淘汰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了《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以下简称《哈龙淘汰计划》),于1997年经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该计划是我国ODS淘汰由单个项目实现行业整体淘汰机制的第一个计划,为我国履约发挥了关键作用,得到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国际机构的普遍赞誉。《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对促进哈龙的淘汰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对哈龙产品非必要场所的使用和监督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依据。多年来通过利用电视、报纸、杂志和培训等各种方式,开展持续不断、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开展哈龙淘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解、支持和配合,有力促进了哈龙淘汰计划的实施。有关科研单位先后研发出了HFC-227(七氟丙烷)、IG-541(惰性混合气体)和气溶胶灭火装置等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充分利用国际援助资金扶持了有关哈龙淘汰企业转产轻质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生产线建设项目,淘汰了工艺落后、材质笨重、安全性能差的传统碳钢二氧化碳灭火器,促进了消防产业结构的调整。 《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自1998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哈龙淘汰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较好地完成了淘汰计划的各项目标。截止2006年1月1日,国内哈龙1211灭火剂、灭火器和固定灭火系统生产企业均按《哈龙淘汰计划》要求全部停止了生产或转产(其中哈龙1211灭火剂生产厂15家,哈龙1211灭火器和固定灭火系统生产厂106家),总计淘汰了8万吨哈龙灭火剂。目前仅有的1家按规定保留的哈龙1301灭火剂厂的生产量也大幅度被削减,按期实现了《议定书》规定的哈龙淘汰目标,实现了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哈龙生产和消费淘汰工作已基本结束。按照《国家方案》和《哈龙淘汰计划》的要求,下一步工作重点是防止和减少非必要排放,加强哈龙回收和储存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散落社会的哈龙保有量约为40000吨,其中哈龙1211为39000多吨,哈龙1301为1000多吨,哈龙回收和储存任务艰巨。经研究论证,在哈龙生产和消费的重点地区广东省开展哈龙回收及储存试点工作,筹建了“广东哈龙回收处理中心”,目前,建设项目已经完成,为开展全国哈龙回收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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