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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安法记忆口诀

热度 1已有 1086 次阅读2012-8-25 09:29 |

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记忆五字诀

 

  第一章总则

   总则十五条,挈领且提纲,纲举则目张,条条说端详。一立法宗旨。二适用范围。

   三安全方针,第一加预防※3。生产经营者※4,要确保安全,第四条规定,责任担肩上。

   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第五条规定,千万不能忘。权利加义务,从业人员事,

   第六条规定,人人记心上。第七条规定,工会职责明,为职工说话,民主监督强。

   政府之职责,领导且有方,支持加督促,解决问题畅,第八条规定,级别县以上。

   安全生产局,及有关部门,政府领导下,工作要担纲,监督加管理,九条明写上。

   十条讲标准,制定加修订,促科技进步,做安全保障。十一讲宣传,安全意识强,

   安全氛围浓,知识普及广。十二讲中介,技术服务精,须依法执业,受委托帮忙。

   十三究责任,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按情节衡量。十四讲科学,技术要先进,

   鼓励并支持,应用兼推广。十五说奖励,抢险救护强,成绩显著者,奖励又表彰。

   注 3: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因句子字数所限,本文中的“生产经营者”均指《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章内容多,二十八条款,生产经营者,责任重如山。三万六千行,行行要安全。

   安全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生产或经营,安全条件先,条件不安全,不经营生产(16)

   主要负责人,职责六方面:安全责任制;制度和规程;要确保投入;要消除隐患;

   如实报事故;订应急预案(17)。必需之投入,负责人保证,投入若不足,担后果责任(18)

   三大高危区,设安全机构,人员须专职,素质要精专;三大区之外,超过三百人,

   也要设机构,或配专职人;三百人以下,安管专或兼;或托相关人,搞管理服务,

   安全工程师,可以担此任;若委托管理,责任仍不变(19)。主要负责人,安全专管员,

   知识和能力,一定要适应;三大高危区,主要负责人,安全专管员,条件更要严,

   考核合格后,方可担此任;主管部门考,考核不收银(20)。从业人员多,人人要培训:

   应知和应会,制度和规程,操作技能熟,安全之根本。未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禁(21)!

   生产用“四新”,熟安全特性,培训要专门,防护措施硬(22)。特种作业人,培训有规定,

   要想上岗去,先考特作证(23)。安全“三同时”,历来有规定,安全设施费,要纳入概算(24)

   矿山、危险品,建设有规定:要安全评价,要条件论证(25)。安全设计人,负重要责任;

   矿山、危险品,设计更要严,按规定审查,负审查责任(26)。矿山、危险品,施工要求严,

   按设计施工,负质量责任;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可生产使用;

   验收单位、人,负验收责任(27)。生产经营者,较大危险处,设备设施上,警示要明显(28)

   安全设备精,管理一条龙,设计到报废,都要合标准;要经常维护,要定期检测,

   检测作记录,有关人签名(29)。危险品容器,危险品运具,及特种设备,较大危险性,

   按国家规定,要专业生产;要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检测和检验,负安全责任(30)

   工艺和设备,严重不安全,实行淘汰制,国家规定严;明令淘汰者,严禁再使用(31)!

   危险品安全,监管全过程,生产到废弃,环环按标准,制度要严格,措施要强硬;

   其主管部门,监管有责任(32)。重大危险源,登记并建档;检评加监控,订应急预案;

   告知作业人,政府要备案(33)。危险品车间,商店和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同一栋;

   距离要安全,出口要畅通;标志要明显,不许堵或封(34)!爆破、吊装等,作业有危险,

   专人管现场,操作规程严(35)!生产经营者,教育从业人:遵规章制度,守操作规程;

   危险要实告,应急措施硬(36)。生产经营者,为从业人员,发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37)

   生产经营者,安检要经常,隐患及时除,并记录在案(38)。生产经营者,要舍得花钱,

   配防护用品,抓安全培训(39)。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可能相危害,订管理协议;

   各自责任明,安全措施细;专人抓检查,协调要周密(40)。发包和出租,安全摆第一,

   对方资质差,不能签协议;一处多单位,交叉性作业,各自责任明,安管要统一(41)

   重大事故出,情况特紧急,主要负责人,抢救摆第一;调查要在场,擅离不允许(42)!

   生产经营者,依法办伤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43)。生产经营者,安全之主体。

   大力抓安全,安全促效益。

   ж注5(16)(17)……均对应指《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此类推。

   ж注6:指:“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后同。

   ж注7:指“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ж注8:指“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后同。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过去称职工,现从业人员,变化了名称,扩大了内涵。从业人员好,安全当作宝。

   从业人员强,安全有保障。权利和义务,一共有七条,条条记在心,依法保自身。

   劳动订合同,内容载安全:环境要安全;防止职业病;有权办伤险,单位来出钱;

   条款无安全,属非法合同;生产经营者,依法担责任,不能耍手段,免除或减轻(44)

   岗位有危险,你有知情权,知防范措施,提建议意见(45)。安全有问题,你有批评权,

   检举或控告,拒绝去冒险;生产经营者,报复可不行(46)!生命危险时,有权停或撤(47)

   受事故伤害,有权索赔偿(48)。权利和义务,相辅又相成,安全三义务,必须要履行:

   遵规章制度,熟操作规程,须服从管理,佩防护用品(49)。受教育培训,熟安全技能,

   防事故发生,有应急本领(50)。见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接报告人员,要及时处理(51)

   工会有职权:监督三同时;纠侵权行为;坚持反三违;参与查事故;提安全建议;

   生产经营者,答复并处理(52)。成语说得好,凡事在人为:人机环要素,人作用第一;

   物不安全态,靠人去纠正;不安全行为,靠人去努力。从业人员广,安全主力军,

   群策又群力,安全大可为!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章十五条,分为六方面:政府、各部门,监察和中介,社区和舆论,同心保安全:

   县以上政府,要组织安检,检查要严格,及时除隐患;按属地管理,重任担在肩(53)

   安监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审、批、验收事,严格按规定;不符合安全,不得审、批、验;

   非法审验者,要立即取缔;依法批准者,安全不具备,撤销原批准,处理要到位(54)

   审查和验收,不得收费用,不指定产品,不附加条件(55)。安监各部门,职权有四项:

   检查阅资料,找人谈情况;见违法行为,当场、限期纠,对行政处罚,作处罚决定;

   见事故隐患,令立即排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同时暂停产,安全再经营;

   设备或设施,不符合安全,查封或扣押,十五日决定(56)。生产经营者,要配合监管,

   不拒绝检查,不阻法执行(57)。安全监督员,执法要公正,保密有义务,出示执法证(58)

   安全监督员,检查作记录,记录要详细,双方都签名;若拒绝签名,应记录在案,

   向上级报告,备案究责任(59)。安监各部门,检查要联合;分检通情况,处理按职责(60)

   安检各部门,依法受监察,行政监察法,监察之尺码。(61)。中介各机构,应具备资质,对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62)。安监各部门,举报建制度;调查核实后,书面材料出;

   负责人签字,整改不含糊(63)。对事故隐患,对违法恶行,单位和个人,举报不留情(64)

   居民和村民,安全是主人,对隐患、违法,举报不容情(65)。报告和举报,有功给奖励,

   奖励之办法,财政部制定(66)。各新闻媒体,宣教有义务,舆论监督好,安全氛围浓(67)

   监督和管理,安全一盘棋:政府是统帅;部门是主力,各司其职责,各把其关隘;

   既不能推诿,又不要争利。安全生产好,大家都欢喜。平安奔小康,造福全社会!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五章最简练,九条十一款。意义可不轻,款款是关键:应急救援急,关系着人命;

   调查处理严,涉及到责任。县以上政府,对特大事故,订救援预案,建救援体系;

   需人力财力,建成不容易;一定要建立,建成受大益(68)。三大高危区,建救援组织;

   规模比较小,指定人兼职;器材配置好,届时能应急(69)。发生事故后,现场先报告;

   单位负责人,迅速去抢救;同时往上报,不瞒、谎、拖报,不破坏现场,不毁灭证据;

   否则触刑律,后悔来不及(70)!安监各部门,按规定上报,不瞒、谎、拖报,求实最重要(71)!

   地方之政府,安监负责人,接重大报告,立即赶现场;既抢救事故,又安定群众;

   各方应支持,便利多提供(72)。实事求是查,科学分析清:经过和原因,性质和责任;

   既汲取教训,更整改隐患;三个不放过,要严格遵循(73)。属责任事故,查明责任人,

   依法追究外,倒查谁批准;失职渎职者,负法律责任(74)。调查和处理,依法纪进行;

   阻挠和干涉,违法又违规(75)!县以上政府,安监各部门,事故要统计,定期出通报(7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法既不容情,更不容污玷。责任十九条,各方都涉及,

   谁触犯法律,负相应责任。安监工作人,三条犯其一,降职或撤职;犯罪则服刑:

   1不符合安全,而验收批准;2发现未批准,不取缔处理;3已批不安全,不撤原批准(77)

   安监各部门,执法要公正;不指定产品,不收取费用,若违反规定,监察令纠正;

   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78)。若中介机构,出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罚二至五倍;五千元以下,五千至二万;

   直接责任者,五千至五万;他人受损害,要连带赔偿;违法之机构,撤销其资格(79)

   单位负责人,安全要投入,资金不到位,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

   若发生事故,严肃查责任: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个人投资人,给罚款处分:二万元以上,至多二十万(80)。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履行,

   先令其改正,再停产整顿;若发生事故,处分必定严:构成犯罪者,给刑事处罚;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或罚款二万,至多二十万;若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担任(81)。生产经营者,犯以下四条,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再停产整顿,二万下罚款:1未设立机构,未配安管员;2高危三大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未考核合格;3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培训,未知告险情,或告知不真;

   4特种作业者,未经过培训,未经过考核,未取特作证(82)。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九条,

   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2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3项目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4危险设备上,警示不明显;5其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6对安全设备,未保养检测;

   7未为作业人,发防护用品;8其特种设备,未取安全证;9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准,产、销危险品,责令其关闭,没收所得款;十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不足十万元,二万至十万;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84)。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三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并处以罚款,二万至十万,份量可不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1产、销危险品,管理未专门,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监管;

   2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评估、监控,未制定预案;3爆破、吊装等,未安排专人,

   现场秩序差,管理存隐患(85)。生产经营者,发包或出租,对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款,分以下几等:五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五万元以下,罚一至五万;

   造成事故者,负连带责任;或未签合同,安全责不明,未统一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6)。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未签订协议,未指定专人,

   未进行协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7)。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两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后果严重者,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危险品车间,商店或仓库,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栋;②场所或宿舍,标志不明显,

   封闭或堵塞,出口不畅通(88)。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订立之协议,无安全内容;

   免除或减轻,伤亡之责任;该协议无效;并处以罚款: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

   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89)。若从业人员,违规章制度,违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

   先批评教育,再依规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0)。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抢救;或调查期间,竟擅离职守;甚至逃匿者;降职或撤职;

   逃匿要严处,拘留十五日;构成犯罪者,究刑事处罚;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处罚要严肃,方法依前款(91)。地方之政府,安监各部门,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2)。生产经营者,条件不安全,

   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安全,一定要关闭,吊销其证照(93)。行政之处罚,安监部门定;

   关闭之处罚,县府以上定;拘留之处罚,公安机关定;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94)

   生产经营者,出伤亡事故,应依照法律,担赔偿责任;拒绝或逃匿,则强制执行;

   事故责任人,未依法赔偿,法院执行后,赔偿仍不足,应继续赔偿;受害人发现,

   责任人有财,请法院执行(95)

   第七章

   附则有两条,说明和解释:危险之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财,其它危险品;重大危险源,指长期、临时,生产或搬运,使用或储存,

   危险之物品;且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96)。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97)。施行之开始,执法之开始。各位要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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