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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为何安全员无权无利,责任却重如泰山?真相扎心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底是谁?

热度 1已有 946 次阅读2022-10-13 10:05

为何安全员无权无利,责任却重如泰山?真相扎心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底是谁?

作在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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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头查安全帽,低头查烟头

平时没人关注,出事后第一个被问责 

拿的卖白菜的钱,操的卖白粉的心 

处理事情瞻前顾后,出力不讨好 

无权无势,责任却重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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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问题不出则已,一出就要丢饭碗,甚至被追责判刑。


那么安全工作者如何才能在工作中保护自己?常见的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今天应急管理大百科通过一个案例,与各位探讨一下。



一人死亡安全员等三人被判刑




2018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竟是因为这个小装置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图片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因此丧命!

三人罪名为何不同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等人员。图片

安全工作者要如何做呢?




我们来看下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工作者应当掌握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他人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并对照《安全生产法》的职责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保留好可追溯的书面记录,以免自己重蹈他人覆辙。
安全员的职责是保护他人,但更重要的是先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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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完安全员的职责以后,小编还想跟大家探讨另一个话题:其实,安全,不是安全员一个人的责任!
图片每当一有事故,几乎人人都有的惯性思维:安全出问题了。
安全出问题了谁最应该承担责任?用脚趾头想想也知道:当然是安全人。要么是安全管理不到位,要么是安全评价不到位、要么是安全监督不到位......乍一看,的确是这么回事。事故影响越大,舆论焦点越集中,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安全评价人员越是百口莫辩。再加上不明真相的媒体口诛笔伐,吃瓜群众的激情围观。有时候连安全人自己都泪眼汪汪、心存愧疚的认错道歉、缴械投降了。图片
可是,我不得不告诉大家,我们真的上了所谓“安全”的大当。
在事故面前,我们都成了最原始的单细胞动物。总以为事故的对立面是安全,用简单的线性思维来替代事故背后超复杂的社会协作和人性博弈。之所以走入这个误区,是源于大众普遍对安全的认知过于肤浅所有的事故都可以叫安全事故,但所有的问题其实不都是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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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简单的设备故障问题:如果是产品质量差,也许是财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算不足,导致只能采购便宜的产品;如果是产品设计缺陷,也许是供应商管理部门的采购标准或验收不严格;如果属于超负荷运转,也许是生产管理部门未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如果由于维护保养不当,也许是设备管理部门的维修保养计划失效或维修保养人员技能不足.....可我们却自作聪明,通通将其归纳为安全问题,谓之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一个员工的意识和技能问题:如果是经验不足,也许是人力资源部门未开展岗位能力需求评价或者招聘把关不严;如果是知识储备不足,也许是培训部门未根据岗位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或者培训实施效果不佳;如果是思想情绪异常,也许是企业宣传或文化部门与员工沟通的频度和深度不够,未及时发现员工心理问题并疏导;如果是执行力不强,也许是上级主管的领导力弱、监督不严格或者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然而,我们再次自以为是,恨不能将这些问题都与安全挂钩,称之为“人的不安全行为”。


“安全,是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也是检验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尺。”这是应急管理部王部长在调研唐山钢铁集团时强调的一句话。企业的每一名员工、每一个生产任务、每一项经营活动,都与安全息息相关。安全绝不独立于生产经营而单独存在!但是惯性思维引导大家一致认为:安全问题应该由安全人负责。因此,事故和安全,构成了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图片
遇有安全问题就归咎安全管理部门,归咎某一个安全管理人员,这是最大的误区。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如今被写入党内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从地方党政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员工,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安全,真的不是安全员一个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政府、安监、协会、中介等等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责任。可以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了地方党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可以说,“主管安全的副职有实责无实权”这一顽疾得到根治。只有财务、采购、生产、设备、人力、党委、工会、群团等部门担负起应有的安全责任,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图片图片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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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同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那么“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
其他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有关负责人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职等人员。
原安监总局3号令及80号令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定义:图片
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按照本法第21条和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等。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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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一棵白菜 2022-10-27 21:01
一切尽职履责即好,工作没力度,心中没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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