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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jixian

[讨论]这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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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8 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算吧
发表于 2005-3-27 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班长要他打印材料,他找别人干嘛?如果是班长要他写材料,而他去找别人要数据之类的和写材料有关的东西,应该算工伤。
发表于 2005-3-2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算,楼上同仁观点一致。
发表于 2005-4-2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算工伤,如果不算,至少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发表于 2005-4-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的伤就别瞎折腾了,如果有骨折或严重的,一定可以报!
发表于 2005-4-4 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算工伤!
发表于 2005-4-4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字“算”。</P>
发表于 2005-4-4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P><>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P><>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P><>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P><>  (四)患职业病的; </P><>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P><>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P><>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P><>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P><>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P><P>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P><P>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P><P>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P>
发表于 2005-4-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B>
<TABLE>

<TR>
<TD>
<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6pt" color=#333399><B>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B></FONT></P></TD></TR>
<TR>
<TD>
< align=center> </P></TD></TR>
<TR>
<TD>
< align=left>
< 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P>
    《<a href="http://www.ldzc.com/2004/6-17/19757.htm" target="_blank" >工伤保险条例</A>》(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 align=right>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P></TD></TR></TABLE></B></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3 21:05:00编辑过]

发表于 2005-4-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b>由工伤认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b></P><>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P>
发表于 2005-4-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2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 align=middle height=30><b>企业职工工伤认定</b></TD></TR><TR><TD class=content align=middle></TD></TR><TR><TD class=content align=middle></TD></TR><TR><TD height=5></TD></TR><TR><TD><!--enpcontent-->    1996年10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履行工伤认定手续。劳动鉴定机构可逐步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6年10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企业拒不报送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TD></TR></TABLE>
发表于 2005-4-4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20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30><B>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B></TD></TR>
<TR>
<TD class=content align=middle></TD></TR>
<TR>
<TD class=content align=middle>
<DIV align=center></DIV></TD></TR>
<TR>
<TD height=5></TD></TR>
<TR>
<TD><!--enpcontent-->    1、工伤医疗待遇。
    目前,烟台市工伤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市统筹,工伤待遇由原渠道列支,即由职工所属企业负责支付。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死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报销和补助标准: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医疗费;在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贴;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市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2、工伤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符合评残标准1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1级90%,2级85%,3级80%,4级75%;(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三)易地安家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二)因工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和6级的伤残人员,企业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如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五)因工伤残被鉴定为7至10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由企业发给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5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发给。在享受1-4级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给。
    4、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TD></TR></TABLE>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3 21:13:46编辑过]

发表于 2005-4-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2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 align=middle height=30><b>工伤认定该如何办理</b></TD></TR><TR><TD class=content align=middle></TD></TR></TABLE>企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由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后转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进行工伤认定。申报、认定工伤应当依据以下材料:1、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2医疗机构初次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材料。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发表于 2005-4-4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b>如何办理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b></P><>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市级伤残等级鉴定办事程序,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填报统一制发的《烟台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然后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劳动能力鉴定。
    企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市级按每人每次2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初次鉴定费用由企业支付</P>
发表于 2005-4-14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蜜儿</I>在2005-2-5 14:23:00的发言:</B>
应该算工伤,在工作区域内从事收尾或准备工作的,应该可以算的我觉得</DIV>
<>     同意。</P>
发表于 2005-4-17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P>
<>借鉴!!</P>
<>谢谢!!</P>[em07]
发表于 2005-4-1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em09][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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