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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云南省富宁县正龙金矿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云南省富宁县正龙金矿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工程公司(队)。
第三条 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和各工程公司(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对员工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新职工或岗位变动的职工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就上岗的。经督促仍不接受的,对应受教育的个人每人每次罚款50元。进入采场区不戴安全帽,在矿区内赌博者,乱拉乱接电源和电器设备,每人每次罚款50元。喝酒闹事,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严重者开除。
第五条 各部门在上班时间离岗、脱岗、睡岗、驾驶摩托车、穿拖鞋,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驾驶员驾车时违反车速规定《矿区内大车限速15公里每小时,小车20公里每小时》,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
第六条 酒后上岗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酒后驾车,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如发生事故者,要承担全部损失并处罚200-1000元。
第七条 未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喷淋场加药不戴手套、防尘口罩、雨衣、水鞋等必备的劳保用品的。上班穿拖鞋(包括驾驶员开车),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掘进或地下采矿工作:危石没有处理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工作面没有照明就施工的;工作面通风没有达到安全标准就强行进入施工的;井下施工打干眼的;工作面瞎炮没有处理就施工的;工作面雷管与炸药混放的;每项每次罚款50-200元。
第九条 爆破作业人员没有做好警戒的,每次对施工队罚款2000元,对工程安全直接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并停工一天整改学习;导致他人轻伤的,每次对施工队罚款5000元,对工程安全直接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由肇事单位承担伤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后续费用,并停工一天整改学习;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每次对施工队罚款3万元,对工程安全直接负责人罚款2000-5000元,并由肇事单位承担受害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后续费用,停工三天整改学习,整改无效的取消施工资格,责令退场。以上事故导致的设备损坏及共创财产损失,由肇事单位全额负责赔偿,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没有在规定的爆破时间段内进行爆破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爆破时间的,应由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爆破施工队在道路等其他公用场所爆破后,没有及时清理现场,阻碍交通或他人正常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爆破工程队在没有取得公司安全部门批准擅自在新的施工现场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公司在停工后,剩余火工材料未退库的,限时退库,未按时执行的,对工程公司罚款1000元。爆破施工人员在爆破后,剩余火工材料不退库的,对爆破施工人员每次罚款50-200元,并责令立即退库。
第十四条 井下作业没有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的。要求整改而没有按期执行的,对工程队罚款100-5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井下矿岩破碎危险地带需要支护的,要求整改而不按期执行并没有反馈的,对工程队罚款200-5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六条 排渣场没有挡车垛或挡车垛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没有按期整改的并没有反馈的,对工程队罚款200-5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 露天采场内外没有建立完善的防洪排水系统,导致生活废水流入堆场或开采境界内大量积水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露天开采台阶要严格按采矿设计执行,私自超采或并段导致台阶边坡危险的地段,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 在大雾、黄昏和夜间,禁止露天爆破,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如有违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裸露电线或闸刀,不安全的电器设备、不正规的临时架线或电缆等危险源没有按要求期限整改并没有及时反馈的,每处罚款5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氰化钠没有按要求入库、领用、保管、押运的,仓库管理员台帐不清楚,堆放不整齐未按制度的发现一次,对相关人员每人罚款200元,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火工材料运输途中要有专人防护,确保安全;雷管炸药要分次运输,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违章运输的单位,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三条 火工材料看管员24小时值班,如有脱岗、离岗每次每人罚款50元,火工材料账物不符,有涂改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再次检查有以上问题的按误差雷管每个100元,炸药每公斤100元,导火线每米100元,涂改一处100元罚款,并且处罚低限为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办公室、安全科、保卫科对火工材料库要严加看管并有可靠的防范措施,杜绝火工材料丢失、被盗或被抢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火工材料物品一旦丢失、发生火灾或意外爆炸,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派人保护好现场,对案发周围采取可能的处理措施,切不可私自对现场造成破坏,为事故处理增加难度。违反的单位或个有根据具体情况由安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火工材料物品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口头及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门调查处理,切不可知情不报,盲目操作,为安全生产造成不必要的事故隐患。对以上隐患知情不报者,对直接安全负责人进行1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每月26日前上报下月的火工材料计划,逾期不报的,停止发放火工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第二十八条 施工车辆或吊装设施超速行驶,经安全部门警告后不听劝阻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大雾天车辆行驶时,应开防雾示亮灯,并严密注视前面一切交通情况,适当多鸣号,缓慢行驶。违者经教育无效的每次处罚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危险施工场所必须悬挂醒目标志牌。如“剧毒场所,闲人勿入”,“正在施工,请勿合闸”,“正在施工,禁止落物”,“高压危险,严禁攀爬”等标志牌。特别重要的,要派专人把守。因施工单位没有做好警戒导致人员伤亡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安全生产责任状”条款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矿区发生大的应急事故(如火灾、洪水、地震等),各单位各部门应尽力配合抢险救灾,事故就近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投入到抢险工作中去,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增援。届时对推诿扯皮,延误抢险时机,使灾害扩大的单位和负责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和通报批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有效的整改,没有条件整改的在整改期限前将整改意见反馈到公司安环处备案,经查情况属实的可以在条件具备时继续整改,并免于处罚。情况不属实的,视为没有整改,按每处100元累计罚款,并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但不累计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事故的根据具体情况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责任分析认定,确定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 工程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对轻伤每人次处罚10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500元,重伤每人次处罚50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死亡事故每人次处罚3万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处罚3000元。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班前例会记录,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公司安全大检查例会记录,事故隐患自查记录,隐患整改反馈记录,安全事故分析记录,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在册职工登记表等资料必须齐全,并应有相关人员签名及日期。经检查资料不齐全的,每项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六条 工程公司在每年复工前必须提交复工申请书,施工作业地点经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私自开工的每处施工地点罚款100-500元,并限期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公司在复工前首先要与公司环境与安全管理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且工程公司内部必须签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层落实到班组、个人。没有签订就施工的,一经发现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并对有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各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必须交安全与环境管理处验证原件,复印件存档。违者每项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每月必须自查本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一份,并报公司环境与安全管理科研究解决并存档。对特别重大的隐患应及时书面报生产主管部门和环境与安全管理处,并口头对隐患进行具体讲述,由上述部门派专人与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研究解决。知情不报的,对相关负责人员罚款50元,工程单位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工程单位必须派相关主管人员参加,并于当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开会研究解决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做好笔记。对不参加检查或会议的单位部门,每次罚款200元。并于次日派人来公司接受会议精神,逾期不到者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各处罚2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参加先进评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与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章 奖 励
第四十二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在学术、安全技术革新上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公司按制度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负责,保证本单位在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司按制度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四章 总 体 考 核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专项考核内容,为各单位(部门)达标管理升级一票否决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部分,由公司安委会成员共同确定,并及时对细则修订补充。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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