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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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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5.6皮带运输机
5.6.1皮带运输机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踊,所有转动总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5.6.2皮带运输机的两侧人行道 均应装设防护栏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沿皮带运输机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启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启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应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启动。
5.6.3碎煤机,滚轴筛、给煤机、配煤车等皮带运输流程上的设备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就地事故按钮。
5.6.4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在需要跨越或通过皮带的地方,应设置通行桥等安全通道。跨越或通过皮带应经过通行桥等安全通道。禁止用皮带运送人员及工器具。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5.6.5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或捡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总分。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5.6.6不得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运行中跑偏的皮带。
5.6.7上方有除铁器的落煤管,禁止在除铁器停止运行前进行堵煤清理工作。
5.6.8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5.6.9进入到落煤管进行清理堵煤、更换衬板等工作时,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5.6.10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时应切断皮带机电源,挂安全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5.7除铁器、筛煤设备与碎煤机
5.7.1移动式盘式除铁器应安装车主即位开关,应安装提示行走的声光报警,防止除铁器行走时将人碰伤。
5.7.2在带式除铁器甩、落铁件所及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在停留在皮带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应安装安全围栏,禁止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久。禁止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5.7.3应经常检查除铁器的吊具,保证完好,防止坠落。
5.7.4禁止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入孔门。如果检查门松动或被振开,应立即停机,待转子完全静止后,关好检查门,才能启动碎煤机。
5.7.5进入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工作时,就停电并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5.7.6运行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按“事故按钮”紧急停止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的运行。
5.7.7除尘器及其周围的检修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有火种隐患。
5.7.8除尘器应定期清理积粉。
5.8给煤机
5.8.1清理给煤机内部杂物或清理堵煤时,应停止给煤机的运行并切断给煤机的电源,如需站在给煤机下方的皮带上或靠近皮带工作,还应切断皮带机的电源,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的许可。
5.8.2进出环式给煤机内圈时,应走专用通道通过。
5.9原煤斗
5.9.1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5.9.2捅煤斗内的堵煤时,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5.9.3进入原煤斗的入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入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5.9.4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在特殊情况下,需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5.9.4.1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还应采取防止上部来煤的安全措施,切断上部来煤设备的电源,并在上述挡板和电源开关操作处悬挂警告标示牌。
5.9.4.2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5.9.4.3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5.9.4.4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入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入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入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5.9.4.5如遇特殊情况应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5.9.4.2~5.9.4.4的规定外,还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
5.9.4.5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5.9.4.6原煤仓放煤时,应有防止积煤压塌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6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6.1一般注意安全事项
6.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颁发的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修订版)、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油区投入生产前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6.1.2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段和支线。
6.1.3油区应制订油区出入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不得携带手持式电动工具(如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交出火种,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去除静电,禁止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进入油区的机动车应加装防火罩。
6.1.4油区的一切电气、通信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电话、自启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应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6.1.5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堤内禁止植树种草,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油区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6.1.6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6.1.7油区周围应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踊。
6.1.8各类管沟在进入油泵房、油罐区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油泵房内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6.1.9卸油区及油罐区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应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6.1.10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应停电进行。
6.2卸供油工作
6.2.1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6.2.2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越过45℃,柴油一般不越过50℃,重油一般不越过80℃。
6.2.3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6.2.4油车油船卸油时,禁止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6.2.5打开油车上盖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就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6.2.6卸油区内铁道应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应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6.2.7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6.2.8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罐车开始卸油工作。
6.2.9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开掘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6.2.10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6.2.11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6.2.12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6.3燃油的储存管理
6.3.1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防火堤(墙)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上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单位消防部门批准。在工作后应及时修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6.3.2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6.3.2.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6.3.2.2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踊。
6.3.3油罐侧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6.3.4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禁止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6.3.5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6.3.6燃油温度应严加监视,防止超温。进入油罐的蒸汽加热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越过250℃。
 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6.4燃油设备的检修
6.4.1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应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事先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禁止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6.4.2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4.3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6.4.3.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6.4.3.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胡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6.4.3.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6.4.3.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6.4.3.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4.3.6用手电筒照明应使用塑料防爆电筒。
6.4.3.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4.4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6.4.5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6.4.6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6.4.7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应按照本规程11.3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禁止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还应制订动火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6.4.8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或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油区内保留,余渣的处理方式应确保不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

7  锅炉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7.1一般注意事项
7.1.1锅炉的安全联锁系统和保护装置、化学取样及加药系统、锅炉房内消防系统(如用临时系统,其功能不能低于正常系统)、预热器吹灰系统,未经试验和调整,禁止锅炉启动。
7.1.2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主保护需要退出检查和维护时,应限定时间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同时,记录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和恢复时间。
7.1.3锅炉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气源应可靠,备用电源或气源不得随意退出备用。
7.1.4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期间或燃烧不稳时,禁止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7.1.5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孔。
7.1.6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7.1.7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7.1.8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仍需对锅炉加以严密监视。
7.1.9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7.1.10水位和炉膛压力保护停用后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恢复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7.1.11当发现锅炉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应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重新点火。
7.1.12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跳闸,熄火后未及时进行炉膛吹扫,当具备吹扫条件后,应尽快吹扫。并且在具备点火条件后,方可对锅炉点火。
7.1.13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收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立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禁止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7.1.14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炭。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给煤机清扫机停下,并做好断电等防止转动的措施。
7.1.15 制粉系统运行中如发现答的“三块”时,应及时将设备或系统停止,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取出“三块”后,再启动设备或系统。
7.1.16 在锅炉运行中,发生承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管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品质严重恶化等情况时,锅炉应停止运行。
7.1.17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不见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上述工作,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应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实际操作时,安全监督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外协专业堵漏公司进行的作业,运行单位应进行危险点告知。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额定汽压小于5.884MPa时尾0.3MPa;额定汽压大于或等于5.884MPa时尾0.5MPa。热紧螺丝只能由由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应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7.1.18 在役锅炉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7.1.19 在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安全阀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实验。
7.2 吹灰
7.2.1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7.2.2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取出吹灰管。
7.2.3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7.2.4 吹灰器由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由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吹灰。
7.2.5 吹灰结束后,应检查所有吹灰器确已退出并无漏汽声。
7.2.6 程控吹灰时,应密切监视指示灯的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7.3 排污
7.3.1 进行人工排污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在排污装置及排污系统上的设备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7.3.2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7.3.3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在检修,应采取可靠的系统隔离措施。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7.3.4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7.3.5 几台锅炉排污系统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7.3.6 只有当锅炉处于稳定工作状态时,才可进行锅炉定期排污。定期排污时,须按水冷壁的循环回路,顺序逐个进行排污,不得同时对多冷水壁进行排污,以防止锅炉水循环被破坏。
7.3.7对于没有设计定期排污装置的亚临界自然循环或强制循环锅炉(锅炉设计出口过热汽压力超过16MPa以上时),不得利用水冷壁下联箱的疏水管路进行排污,防止阀门被冲刷损坏或锅炉的水循环被破坏。
7.3.8排污过程中,若发生排污系统汽、水外漏,应立即停止排污,必要时应进行锅炉降压或停炉,避免事故扩大或发生人员伤害。
7.3.9程控排污结束后,应对锅炉底部排污系统进行巡视检查。
7.4除焦
7.4.1除焦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
7.4.2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著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带必要的安全工具。
7.4.3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7.4.4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7.4.5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征得司炉或集控主值班员同意。除焦时,司炉或集控主值班员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司炉或集控主值班员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7.4.6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7.4.7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须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7.4.8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7.4.9停炉除焦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应由有经验得专人担任除焦负责人,除焦人员应了解除焦方案和安全措施。
7.4.10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7.5除尘
7.5.1电除尘器启用前,应检查高压隔离开关(刀闸),变压器本体及电场内部所有工作接地线应已全部拆除,所有人孔门全部关闭。
7.5.2电除尘器运行中,任何人不准打开除尘器的孔门对内进行检查。
7.5.3启动电除尘器,如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禁止强行启动。
7.5.4电除尘器运行中,禁止清理阴极振打及大梁加热保温瓷瓶。
7.5.5电除尘器运行中,高压隔离开关(刀闸)小室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7.5.6电除尘器运行中,各部的电气安全保护接地装置不准随意拆除。
7.5.7在处理电除尘器积灰斗积灰堵塞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干灰喷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7.5.8电除尘器进行升压试验时,电除尘器所有人孔门应关闭。
7.5.9锅炉运行中投油助燃时,电除尘器应退出运行。
7.5.10定期疏通或清理电除尘器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7.6脱硫
7.6.1操作烟气系统各挡板门(如原烟气进口挡板门、净烟气出口挡板门、旁路挡板门),应得到值长许可后方能操作,并随时与主控制室保持联系,保证锅炉烟风系统和脱硫烟风系统安全运行。
7.6.2锅炉运行时,如需对脱硫旁路挡板门进行检查维护,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以防止旁路挡板门误动引起停炉跳机及人身伤害。
7.6.3进入吸收塔检查,应将吸收塔内用水冲洗干净,视情况将塔内浆液放净。如需检查,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7.6.4在脱硫装置停运期间,应对装置中的管道进行冲洗,各类箱、罐内如有浆液,其搅拌器仍应保持运行状态。
7.6.5脱硫旁路门如采取液压执行机构,在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先将执行机构蓄能器内的压力释放。
7.6.6冲洗吸收塔液位计时,应站在液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7.6.7真空脱水皮带机在运行中发生跑偏、堵塞、滤布断裂时,应及时停止真空脱水皮带机并联系检修人员,将皮带机上的残余浆液清理干净。禁止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7.6.8在系统运行状态下,禁止打开升压风机人孔门、GGH(烟气换热器)人孔门、吸收塔人孔门、吸收塔排空门。
7.6.9排放吸收塔浆液,各池、罐、箱内浆液,以及管道内剩余浆液时,如需在就地开排放门,应戴好橡胶手套,以免浆液腐蚀皮肤。
7.6.10捅石灰石下粉管或粉仓内的堵粉,要使用专用的工具,且不准用身体推、顶工具。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建的平台上进行,并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品,禁止站在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7.6.11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如需用手直接工作,应将旋转给料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7.7出灰
7.7.1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7.7.2出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一定的地方。
7.7.3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出灰。出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7.7.4出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信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7.7.5出灰前应先通知司炉或集控主值班员,在司炉或集控主值班员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出灰”的标志。出灰完毕后也应通知司炉或集控主值班员。
7.7.6放灰时,出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和逗留。
7.7.7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闭锁开闭装置,开启时须力求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7.7.8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7.7.9 锅炉运行时,因捞渣机等故障使落渣挡板长时间关闭。重新开启落渣挡板时,应缓慢分段开启落渣挡板,使灰斗内的灰全部落下后,再将落渣挡板完全打开。分段开启落渣挡板时,捞渣机周围不准有人逗留。
7.7.10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7.7.11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7.7.12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有人在外监护。
7.7.13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戴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7.8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7.8.1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7.8.2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它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7.8.3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7.8.4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7.8.5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须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7.8.6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的(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7.8.7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
7.8.8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入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7.8.9对于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如磨煤机系统切换备用或检修时,也应将该台磨煤机系统煤粉烧尽。
7.8.10中间储仓式锅炉制粉系统,应定期降粉;在停炉时应先将该系统内煤磨制完毕,并将系统管道内煤粉抽尽;停炉时间较长时,要尽量将粉仓煤粉烧尽。对于煤粉未烧完的粉仓要采取防止粉仓存粉温度升高的安全措施。
7.8.11中间储仓式锅炉制粉系统中如某台磨煤机系统切换备用或检修时,应将该台磨煤机系统煤粉抽尽;某台给粉机切换备用或检修时,也应将给粉机及后面管道内的煤粉烧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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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备用炉的保养
7.9.1进行备用锅炉保养前,应详细检查保养锅炉与其他锅炉确已隔绝,应检查有关阀门及水、汽系统的严密性。
7.9.2利用邻炉热风进行烘干法的锅炉,应保证运行炉的风量。
7.9.3进行氨水法与氨-联氨法进行保养时,要有隔离铜质部件的措施。排放联氨溶液前,需将溶液处理至符合排放的标准。
7.9.4对列入保养的锅炉,应有专人监视,定期取样分析。
7.9.5进行充氨法保养的锅炉退出保养后,如检修人员要进入设备内进行工作,开工前应先进行通风。
7.9.6在冬季进行备用锅炉湿法保养时,应有防冻措施。

8  锅炉及相关设备的检修
8.1一般注意事项
8.1.1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连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关上锁,然后挂上安全标示牌。电动阀门、气动阀门的控制装置,应切断其电源或气源,并挂上安全标示牌。
8.1.2在作业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捞渣机、碎渣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8.1.3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1.4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8.1.5直吹式磨煤机检修开始前,作业人员应将机壳、分离器内的积粉清除。
8.1.6在风扇叶轮上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做好防止叶轮转动的措施,禁止站在叶轮上靠人本身的策略来盘动叶轮。使用拔轮器拆风扇磨叶轮时,所有工作人员要远离、避开螺栓断裂时飞出的方向。
8.2燃烧室的清扫
8.2.1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8.1.2和8.1.3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应先通知锅炉运行或集控运行值班负责人。
8.2.2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入孔、手孔、看火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入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8.2.3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在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8.2.4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8.2.5清除炉墙或水冷壁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得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8.2.6若燃烧室甚高,需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应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进入。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搭设脚手架专业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
8.2.7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8.2.8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8.3烟道、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8.3.1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8.1.2和8.1.3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8.3.2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安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应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可用雾状水先进行浇熄。
8.3.3清扫省煤器、再热器前,应打开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省煤器、再热器内应没有压力。
8.3.4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应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8.3.5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入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8.3.6清扫烟道、省煤器、再热器时,应打开所有的入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作业人员应先离开烟道,然后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8.3.7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8.3.8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应特别注意还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8.3.9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入孔门或砌堵入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8.4煤粉仓的清扫
8.4.1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 应与运行值班负责人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8.4.2清扫煤粉仓前,应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并经过工作负责人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
8.4.3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应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拿住工作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也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
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8.4.4煤粉仓在开启入孔门进行通风时,入孔门处应安置牢固、。可靠的格栅,四周设围栏并凤明显的标记。
8.4.5煤粉仓内应使用12V的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残留在煤粉仓内死角处的积粉内。
8.4.6清扫煤粉仓时,禁止在仓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8.4.7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作业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8.4.8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8.4.9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8.4.10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从或工具留在煤粉仓内,然后关闭入孔门和防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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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受热面的清洗和汽包内部的
8.5.1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汽包入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8.11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检查汽包是否与大气可靠地连通(保持汽包空气门在开启状态)。
8.5.2打开汽包入孔门进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入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地放在汽包内。
8.5.3工作人员进入汽包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的温度,一般不越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汽包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8.5.4首先进入汽包的工作人员应先把汽包下方的下降管等管口全部封好,防止异物掉入炉管内;进入汽包的工作人员,应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
8.5.5在汽包内清洗汽包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8.5.6在清洗工作前,应检查洗管器的电动机、电线和行灯是否完好,电动机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刀闸及开关须有良好的绝缘把手。
8.5.7汽包内禁止放置电压超过24V的电动机,电压超过24V的电动机只能放在汽包外面使用。
8.5.8在汽包内用电动洗管器清洗排管时,指定操作电动机开关的工作人员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汽包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根据汽包内工作的需要,操作电动机的开关。操作电动机的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8.5.9洗管器软轴放入汽包内的总分不可过长,以免不能伸直而搅伤人身或搅缠衣服。
8.5.10洗管器放入炉管内以后,才可通知启动电动机。洗管器从炉管抽出以前,应先通知停止电动机。
8.5.11如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炉管时,应有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照清洗作业人员的要求来开、关阀门。在高压水洗管器放入炉管以前,不准开启水门,在未将水门关闭之前,不准将洗管器抽出管外。
8.5.12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人或工具留在汽包内部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8.6燃烧室内的检修
8.6.1作业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茹苦含辛有,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检修部门负责人应先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着的大块焦渣,积存着的热灰、焦渣,损坏的炉墙、碹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8.1.1~8.1.3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8.6.2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可由电工安设110、220V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接漏电保护器,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应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220V的临时电灯。
8.6.3在燃烧室内安装炉内升降脚手架完毕,应进行载荷试验,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8.6.4炉内升降脚手架使用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措施交底,对卷扬机、滑轮、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经三级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8.6.5炉内升降脚手架四周围栏应牢固可靠,围栏临空侧下部应设安全网。
8.6.6炉内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应每天对脚手架、安全绳、主绳、卷扬机、滑轮组及逆止器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炉内升降脚手架禁止超荷使用。
8.6.7炉内升降脚手架上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另外设置的安全绳上。
8.6.8升降脚手架应采用双制动装置,操作电源应使用安全电压。
8.6.9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开动引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需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锅炉内部灰尘减少后再进入。燃烧室内有人工作时,禁止调速风压。
8.6.10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8.7烟道内的检修
8.7.1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一般应先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8.1.1~8.1.3、8.3.2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事先清除。
8.7.2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有一人站在人孔外面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
8.7.3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木板,并固定牢。
8.7.4在烟道内进行工作时,应打开所有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需启动引风机来加强通风时,应符合8.3.6的要求。
8.8电除尘器的检修
8.8.1在进入电除尘器内部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电除尘器电源已断开,电场残留的静电电荷已全部释放,电除尘器阴、阳极振打,排灰器,大梁加热器,高低压柜电源切断。隔离开关(刀闸)可靠接地,各电场放电极部位分别安装接地线。排灰斗内无积灰。灰熺加热器汽源关闭。电除尘器内残余气体清除并进行通风、冷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并按8.1.12的要求执行,方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电除尘器内。
8.8.2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电除尘器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8.8.3进行电除尘器内部水冲洗工作中,应有丙人及以上人员参加:一人在冲洗,一人在外监护并负责开、关冲洗水阀门。冲洗人员应穿雨衣、胶鞋,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
8.8.4冲洗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冲洗水压缓慢升高,从上往下冲洗。
8.8.5在电除尘器内部因工作需要临时搭设的跳板应绑扎牢固。
8.8.6在电除尘器内工作时,应条形所有的人孔门来保证内部有足够的通风。电除尘器外设专人监护,人孔门处放置“在此工作!”标示牌。
8.8.7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理电除尘器检修现场,确认电除尘器内人员已安全撤离,无工具、物品遗留在电除尘器随后立即关闭人孔门。
8.8.8电除尘器试运行期间,禁止打开人孔门检查电场内部情况。
8.9脱硫设备的检修
8.9.1 FGD(烟气脱硫)系统检修前,应对脱硫系统原烟道、净烟道、GGH(烟气换热器)内部进行清扫(清扫工作按照8.3烟道清扫规定执行)。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将GGH(烟气换热器)电源切断,并按8.1.2、8.1.3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8.9.2在脱硫系统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有一人站在人孔外面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
8.9.3在脱硫系统烟道、GGH(烟气换热器)内工作时,应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
8.9.4进入升压风机内部检查前,应在脱硫烟气系统停运至少1h后进行。打开风机人孔门散热,并观察有无烟气泄漏,升压风机动叶调节机构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
8.9.5进入GGH(烟气换热器)内部检查,应在GGH(烟气换热器)停运至少1h后进行。打开人孔门散热,并将GGH(烟气换热器)主辅电机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
8.9.6 到事故浆池(罐)、排水地坑、石灰石浆池(罐)以及水箱等内部工作前,应先将池、罐、箱内的液体排放并冲洗干净,采取安全可靠措施,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具,并有专人监护。
8.9.7 脱硫系统真空皮带机室应挂“严禁烟火!”标示牌,真空皮带机周围禁止动火。
8.9.8 脱硫系统试运转结束,残留于设备和管道内的水应尽可能地排出。如在机械运转后不立刻投入运行,或脱硫系统长期停运,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保养。
8.10 出渣机械及灰渣斗内的检修
8.10.1 进入灰斗内工作时,冷灰斗上部应无人工作。
8.10.2 浓缩池内水未放尽,不准进入池内工作。
8.10.3 浓缩机检修时,禁止工作人员在浓缩机桁架上行走。
8.10.4 进入浓缩池时,不准利用耙架作为上下通道。
8.10.5 更换浓缩机轴承时,桁架支撑应搭建在浓缩池主梁上。
8.11化学清洗
8.11.1 化学清洗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学习并熟悉化学清洗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具体步骤和安装措施,了解所使用的各种药剂的特点,掌握灼伤急救办法。
8.11.2 化学清洗作业人员应经过学习和考试合格后参加清洗工作,参加化学清洗的人员应佩带专用袖章。
8.11.3 化学清洗临时安装的管道与化学清洗系统图应相符。
8.11.4 与化学清洗无关的系统、设备和仪表应完全隔绝。
8.11.5 化学清洗系统所有管道焊接应可靠,所有法兰垫片、阀门及水泵的盘根均应严密耐腐蚀。
8.11.6 化学清洗时,禁止在系统上进行明火作业和其他工作。化学清洗过程中,应有专人值班,定期巡回检查。
8.11.7 搬运浓酸、浓碱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苛性碱或酸的人员和检修人员,应穿戴专用的防护用品。
8.11.8 在化学清洗现场,特别是重要表计、人行通道等重要部位的照明应充足,现场备有冲洗水源、急救药品和防酸服、胶靴、面罩、胶皮手套等劳保用品。
8.11.9 化学清洗现场应备有消防设备,消防水管路应保持畅通。
8.11.10 禁止向沟内排放废酸液。在向除灰系统内排放酸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措施。
8.11.11 化学清洗过程中应派专人监视锅炉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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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水压试验
8.12.1 升压前,应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
8.12.2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包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应通知汽包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8.12.3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8.12.4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应先将压力降到符合7.1.17的规定。
8.12.5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了解放水总管处无人在工作,才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则应取得运行值班负责人的同意。放水完毕后,应再通知运行值班负责人。
8.12.6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可进行检查。
8.12.7 水压试验时,周围空气温度应高于5℃,否则应有防冻措施。
8.13 安全阀校验
8.13.1 新投产锅炉的安装、大修结束及安全阀经检修后,应对安全阀进行校验。
8.13.2 参加安全阀校验的调试人员应持证。工作人员应有熟悉设备系统及阀门特性,技术要求、安全门校验措施的具体步骤。
8.13.3 安全阀校验中运行操作人员与调试人员间的联系信号、通信设备正确可靠。
8.13.4 参加校验调试人员应尽量远离被校验的安全阀及安全阀的排汽口、疏水口。
8.13.5 在现场进行安全阀调试人员应使用听力保护装置。
8.13.6 在校验安全阀无关人员禁止在现场逗留。
8.13.7 安全阀校验中,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控制升(降)压速率,参加校验人员不准中途离开现场。
8.13.8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超压措施。
8.13.9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并予以固定,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通畅。
8.13.10 安全阀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试验。在进行放汽试验中,运行值班人员要密切注意水位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扩大水位保护范围或解除水位保护。放汽试验结束后,应立即恢复汽包水位保护。
8.13.11 安全阀校验后,应将其启座压力、回座压力详细记录在锅炉技术登录簿或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中。
8.13.12 在寒冷地区,对安全阀的阀体、管道和消声器等斗应采取防冻措施。
8.13.13 有压缩空气控制的气室安全阀应配置可靠的除油、除湿供气系统及可靠的控制汽源。
8.13.14 电磁安全阀电器回路试验每月进行一次。
8.13.15 安全阀的液压校验装置、在线定压仪所配的压力传感器和力值传感器应定期检测。
8.13.16 安全阀全部校验完毕,降至正常工作压力后,应及时退出直启式安全阀的防启座装置;对带有脉冲汽源地安全阀,应及时恢复系统,投入脉冲阀及完整的安全阀系统(包括电、气动控制系统),并有完整的系统投入记录,防止因安全阀实际处于解列状态而发生锅炉超压事故。

9  除灰设备地运行和检修
9.1一般注意事项
9.1.1新建、扩建、改建地除灰设备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及有关规定,满足防尘和“三废”排放的要求。
9.1.2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设有必要的地面冲洗、清扫以及排污设施。
9.1.3在除灰系统中,有灰尘飞扬的场所应设除尘、通风设施。
9.1.4冬天应对除灰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9.1.5定期对灰管进行检查,重点是灰管的磨损和接头处、各支撑装置(含支点及管桥)的状况等,防止管道泄漏事故的发生。
9.1.6凡灰斗中使用核料位计的,应做好放射源的防护工作,防止核辐射。灰斗检修时,应将核料位计停运和停电。
9.2湿灰系统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9.2.1在灰(渣)浆池、沉灰(渣)池、浓缩机、脱水仓、澄清池等易使人跌入池内或高空危险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9.2.2浓缩机启动正常后,方可向浓缩池加灰浆,投入系统运行。浓缩池停止进浆后,浓缩机继续运行一段时间,期间用反冲洗水对其冲洗,待流出清水后方可停止备用。同时,保证灰浆泵的连续运行,防止浓缩池内灰水淤积。禁止灰水排入备用浓缩池,以免积灰淤积而影响浓缩机再启动运行。
9.3除渣和除石子煤系统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9.3.1捞渣机附近为危险区,禁止人员长时间逗留。
9.3.2运行中,捞渣机检修时,应关闭放渣门(或关断门)、并制定详细的措施方案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捞渣机检修前后,开关渣门操作时,应注意安全。
9.3.3锅炉运行中,冷灰斗下面应巡查,做好防止大焦块掉落的安全措施。
9.3.4脱水仓下部的排渣门应密封,无泄漏。
9.3.5脱水仓、渣仓放渣时,仓下面不准有人。正常运行中,禁止人员在仓下面长时间逗留,防止仓门脱落伤人。
9.3.6当脱水仓在析水或卸渣时,渣浆不得引入该仓内。运行中防止渣位过高溢到浓缩池从而影响浓缩机的正常运行,锅炉结焦、碎渣机故障颗粒增大时更应注意。
9.3.7石子煤系统运行中应注意的事项:
9.3.7.1应将人孔门上锁,运行中禁止打开锁。
9.3.7.2禁止在石子煤输送机下长时间停留或攀越栈桥。
9.3.7.3系统启动前,应先启动石子煤仓顶除尘系统。
9.3.7.4当需要打开石子煤斗人工排放时,应将石子煤斗入口阀关闭,检查人工排放孔的门栓呈拔出状态,方可打开人工排放门。
9.3.8石子煤场要参照煤场管理注意防尘、防烫伤(防止煤自燃结焦)。
9.4干灰系统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9.4.1干灰库安全装置应有效可靠。定期对真空压力释放阀进行校验。干灰库顶部的100%排气能力布袋除尘器要保持完好,能够消除从灰库通到大气中的空气颗粒。
9.4.2干灰库系统运行中不准停气,库底气化风系统应保持畅通及均匀。运行中应定期检查各气化风小管道,确认其工作正常。
9.4.3人员进入灰库工作的要求:
9.4.3.1禁止进入储有干灰的干灰库内进行工作。进入干灰库前,应将连通该库的所有落灰管闸门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同时卸空灰库内的存灰。
9.4.3.2打开灰库顶部的压力真空释放阀,预先做好残灰引流,防止污染环境。
9.4.3.3打开灰库人孔门,灰库充分通风。只有经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入灰库工作。
9.4.3.4用高压水冲洗、清灰,使库壁、库底的积灰清理干净,气化板露出材料质地。
9.4.3.5进入干灰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尘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
9.4.4在接触粉尘岗位及地点工作时,应戴纱布口罩或防尘口罩。
9.4.5正常运行中,要采取措施防止除尘器灰斗脱落;进行人工清理灰斗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干灰大量排出,造成人员烫伤。
9.4.6仓泵检修前,应关闭入口插板阀,确认仓内物料排空;同时关闭空气截止阀,保证严密隔离。
9.5卸灰系统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9.5.1干灰库下应设置干灰装船机或干灰装车机等干灰散装机,散装机应能实现无尘装料作业。
9.5.2灰码头前沿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码头外侧不宜设栏杆,以便船舶靠近码头时移动缆绳,但应设钢管护栏。护栏高度可为0.3m。码头内侧及两端应有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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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燃机)的运行和检修
10.1一般注意事项
10.1.1汽轮机和燃气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应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燃气轮机的燃料(油或天然气)管道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安全标示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气动阀门的气源切断,并挂安全标示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内、燃气轮机前管道内确无压力后,放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10.1.2汽轮机各部疏水均应排放到疏水扩容器。禁止排放沟道,以防止疏水烫伤人。
10.1.3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10.1.3.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调整主、辅同步器,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10.1.3.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
10.1.3.3以上工作应指定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10.1.4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应遵守7.1.17的规定。
10.1.5进入燃机的燃料(如启动温度和其品质指标等)应满足制造商或运行规程的要求。
10.1.6燃烧重油的燃气轮机开机前,应对重油系统打油循环以满足重油温度的要求。重油系统打油循环时,应注意重油截止阀是否打开、重油截止阀前后压力是否正常。
10.1.7当燃烧重油燃气轮机发生跳机时,应用轻油(#0柴油)对机组进行清吹,直到重油被吹净为止。
10.1.8为了防止燃机大轴弯曲,机组水洗、停止转子转动(停盘车)和强制冷却等操作时作如下规定:
10.1.8.1机组轮机温度达到制造商或运行规程规定时,方可停盘车。
10.1.8.2机组在停机过程中进入盘车状态后,检查轮机间的门应全部关闭,检查排气支架冷却风机和轮机间冷却风机均应停用;停机后,不准手动开出轮机间冷却风机进行冷却;若轮机间内设备需要进行检修时,轮机间外门尽量少看,防止出现大轴弯曲的故障。
10.1.8.3机组在停机过程中处在盘车状态时,不得过早改为高速盘车对机组进行强制冷却。为防止大轴和叶轮内部温差过大,应按制造商规定投用高速盘车。
10.1.8.4若机组水洗结束后需停机进行检修工作,应按制造商或运行规程的规定,在水洗结束后维持一定时间的盘车后方可停机。
10.1.8.5机组通过强制冷却或水洗冷却而停盘车,检修工作结束后需机组再次启动时,应按制造商或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10.1.8.6发电机冲氢时,机组不准投用盘车,机组应处在静止状态。
10.1.8.7机组如在盘策划状态时发生故障,待故障解决后方可再次投用盘车;若发生大轴弯曲,盘车装置投用不上时,应按制造商规定或待到至少48h后方可投盘车。
10.1.9防止燃气轮机发生二次燃烧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
10.1.9.1燃机每次点火时,都应观察流量分配器各个输油点的压力是否一致。发现压力有超过偏差,应及时消除,以保证每个止回阀处于正常工况。
10.1.9.2机组在清吹、打油循环以及停机熄火后,应检查启动失败排放阀,特别是燃烧室底部的排放阀,不应有油流出。如有油流出,应消除缺陷,否则禁止点火。
10.1.9.3在机组每次水洗时和机组每次点火失败时,都应观察排放阀有否独塞现象。若有独塞,应及时消除。
10.1.9.4在机组停机后,应经常观察烟囱有否冒烟。按运行规程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仍应记录机组的轮机温度及排气温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关闭燃料出口总阀、开高速盘车进行吹扫处理,及时查明原因并消除缺陷。
10.1.10为了防止和减少对燃气轮机叶片的腐蚀及影响机组出力,应对机组(透平叶片和压气机叶片)进行定期水洗。水洗时,最高轮机温度、轮机温度与冲洗水的温差、环境温度等均应按制造商或运行规程要求进行。
10.1.11超速试验应按制造商或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
10.1.12天然气管道(设备)停役隔离后,应对停役管道(设备)进行惰性气体的置换(一般用氮气),并经测爆仪的测量。可燃气体浓度小于20%,方可进行检修或动火工作。
10.1.13天然气管道(设备)投用前,应对管道(设备)进行惰性气体的置换(一般用氮气),使管道(设备)内氧气含量小于0.5%,并保持氮气压力0.3MPa ;然后用天然气置换,使管道(设备)内的天然气浓度大于85%后方可投用。
10.1.14天然气管道(设备)的安装或检修投用前,应对焊缝、法兰、阀门、阀门轧兰、接头等进行仪器测漏(或用肥皂水),确无泄漏后方可服役投用。
10.2汽轮机、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检修
10.2.1揭开汽轮机、燃气轮机和压气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2.1.1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10.2.1.2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16.2.1.17的要求进行检查。
10.2.1.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或气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10.2.1.4汽缸或气缸揭盖后在缸的平面上行走,应防止裤脚被机件或螺栓钩住而引起摔跌。
10.2.2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汽缸或气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0.2.2.1场地应足够大,以防碰坏设备。
10.2.2.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10.2.2.3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10.2.2.4指挥人员和其它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10.2.3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使用绝缘合格的加热棒。现场电线应放置合理、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10.2.4拆装轴承工作应遵守下列各项:
10.2.4.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10.2.4.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应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10.2.4.3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10.2.4.4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应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应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10.2.5装卸汽轮机、燃机和压气机转子,应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应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10.2.6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应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10.2.7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0.2.7.1只准在一个工作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应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10.2.7.2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10.2.7.3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应戴帆布手套,并防止衣服和手套被钩住,鞋底应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缸的接合面。
10.2.8盖上汽缸盖前,应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确无异常,确实无人、工具和其它物件留在缸内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10.2.9校转子动平衡时,应须遵守下列各项:
10.2.9.1只准在一个工作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10.2.9.2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10.2.9.3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10.2.9.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10.2.9.5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开关。
10.2.9.6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应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安全标示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10.2.10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等设备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10.2.11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它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10.2.12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其他的孔均应做好保安封口工作。
10.2.13进入压气机进气室和进气通道内工作时,应穿无扣服,防止异物遗留。确认进气室和通道内已无人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10.2.14压气机叶顶与缸的间隙测量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每次人工盘动转子前,应确认已将测量工具从缸内取出。
10.2.15压气机的进口导叶测量间隙时,应做好防止导叶突然关闭伤人的措施。
10.2.16清理、修磨压气机叶片或对叶片进行着色探伤时,应带手套,防止被叶片尖锐的边缘划伤。
10.2.17压气机盖缸时,应使用内窥镜检查确认无工具及其他异物留在气缸内,经过验收后,方允许盖缸。
10.2.18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10.2.19用碱水清洗(加热)加热器、抽气器、冷却器等铜管时,加热用的蒸汽管应与碱水箱固定连接。清洗过程中蒸汽不宜开得过大,防止碱水溅出伤人。
10.2.20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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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凝汽器的清洗和维护
10.3.1只有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如为气动阀门,应切断气源。
10.3.2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2V的行灯和手电筒。
10.3.3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10.3.4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拆除临时堵板,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
10.3.5禁止凝汽器内的钛管接触明火,如需进行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灌水等安全防范措施。着火的钛管凝汽器禁止用水及泡沫灭火,应用干粉、干砂、石粉进行灭火。
10.4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10.4.1只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和得到运行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
10.4.2在检修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的连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可靠地隔断,所有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10.4.3检修前,应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10.4.4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10.4.5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现场,才可通知运行值班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10.5燃气轮机辅机设备的检修维护
10.5.1拆卸防喘阀、燃油截止阀等带有弹簧的阀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禁止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10.5.2各类油泵吊至检修平台过程中应注意油泵内的剩油。不得在运输途中发生漏油。如在途中有漏油,应及时做好清理工作,防止人员滑跌伤人。
10.5.3进入油箱应穿无扣服,鞋底应擦干净或带鞋套,照明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2V的行灯火手电筒。
10.5.4辅助齿轮箱起吊前,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合格后方可使用。起吊辅助齿轮箱上盖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10.5.5进气反冲系统疏通检查时,应带好安全带,防止人员高空坠落。工作人员之间要做好互相保护,禁止单人工作。
10.5.6液力变扭器吊出时,辅机室内如需增加临时钢梁作支架梁,应保证临时梁的强度满足吊物,而且临时梁不能破坏辅机室的主结构。
10.6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10.6.1 没有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有毒有害气体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10.6.2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安全标示牌。
10.6.3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10.6.4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应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且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有监护人经常监护。
10.6.5 工作完毕,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10.7 喷水池和冷却塔的维护
10.7.1 进入喷水池和冷却塔内工作,应事先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
10.7.2 进入喷水池或冷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水内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10.7.3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10.7.4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10.7.5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mm,旁边应有便道。
10.7.6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面,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10.7.7 进水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应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应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10.7.8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合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两人进行工作,并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10.7.9 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做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10.7.10 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17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10.7.11 使用吊台应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10.7.12 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10.7.13 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应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至少应有两人进行工作。如有堕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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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管道、容器的检修
11.1 一般注意事项
11.1.1 压力管道、容器、地下维护室合沟道内的检修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工作人员应熟悉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11.1.2 在许可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放去相关管道、容器内部的气、水、油或瓦斯,保证检修的容器管道、容器、工作区域与其他部分安全隔断。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对动力操作的阀门应隔断动力源,并挂安全标示牌。
11.1.3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检查,确认需检修的管道、容器、工作区域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设备隔断,没有汽、水、油或瓦斯流入的可能。
11.1.4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应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
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还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法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11.1.5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11.1.6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予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但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相关负责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第7.1.17的规定执行。
11.1.7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11.1.8在瓦斯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衬垫、阀门、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惰性气体或蒸汽通入管道进行吹洗,将残留的瓦斯安全排出,通风后用小动物和仪器(试验)测试,证明管道内无瓦斯且含氧量合格后,方可开始工作。
11.1.9在可能有瓦斯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前,应遵守下列各项:
11.1.9.1应戴防毒面具,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上工作。
11.1.9.2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11.1.9.3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且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11.1.9.4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11.1.9.5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11.1.9.6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11.1.10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瓦斯管道的不严密处。
11.1.11禁止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瓦斯管道是否泄漏,禁止用火焰检查。瓦斯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11.1.12检修后的瓦斯管道,应进行瓦斯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11.1.13检修油管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特别作好防火措施。
11.1.1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1.2地下管道
11.2.1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11.1的规定。
11.2.2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二人。
11.2.3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应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11.2.4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应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拦,夜间还应在遮拦上悬挂红灯。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40cm)或固定的铁梯。
11.2.5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11.2.6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时,应用12~36V的行灯。在有有害、易燃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时,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11.2.7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需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11.2.8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11.2.9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二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11.2.10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易燃、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入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易燃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11.2.11有关人员应掌握可能存在有害气体的场所,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
11.2.12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应戴防毒面具外,还应使用安全带,且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它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预防一氧化碳、硫化氢及煤气中毒,应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11.2.13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11.3容器内的工作
11.3.1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应办理工作票手续。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禁止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转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11.3.2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照18.1.17的规定进行。
11.3.3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应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11.3.4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应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的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它工作。
11.3.5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且其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11.3.6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禁止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的人员不准参加。
11.3.7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没有人员和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后,才可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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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转动机械
12.1一般注意事项
12.1.1在转动机械试运行启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远离,并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12.1.2在密闭容器内(如磨煤机、空气预热器等)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12.1.3离心式风机检修过程中,如需打开调节风门挡板时,应事先做好防止机械转动的措施。
12.1.4两台并联运行中的风机一台需检修。如介质不能完全隔离时,禁止人员进入风机机壳、风箱内工作;如确需进入工作,应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入工作。
12.1.5 在拆装轴承时,禁止用手锤直接击打轴承,防止轴承金属碎片飞出伤人。
12.1.6 如需盘动钢球磨煤机筒体时,应确保转动部分周围无人。盘动过程中,禁止把手指放在联轴器开口处,以防挤伤。
12.1.7 转动机械设备找正时,如需更换垫片,在无可靠的支撑措施时,手指不得伸进底脚板内。
12.1.8 转动机械转子校动平衡时,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工作场所周围应用安全围栏围好,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试加重量应装置牢固,防止飞脱伤人。
12.1.9 泵体在检修中如需拆卸,禁止使用行车吊拉管道,以防管道变形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泵体拆卸后应将进出口管道加以固定。
12.1.10 转动机械检修需拆装轴套、对轮和叶轮时,如需使用气焊加热,应做好防止灼烫伤的措施。
12.2 转动机械的检修
12.2.1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
12.2.2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关孔门。
12.2.3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12.2.4 引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应检查确认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房客试运行。
12.2.5 拆装转动机械的轴承时应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
12.2.5.1 揭开和盖上轴承应使用吊环螺栓,将丝扣全部牢固地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起吊。起吊过程中,禁止将投、手伸进结合面内。
12.2.5.2 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需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应把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12.5.3 再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再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12.5.4 用吊车直接对转动机械转动部分进行微吊工作时,应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应派由经验的起重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12.2.6 转动机械的部件拆卸时,遇到拆卸困难,部件卡涩,禁止用锤子猛打猛敲,应使用紫铜棒或垫以方木进行敲打,防止零件变形损坏。

13  化学工作
13.1 取样工作
13.1.1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13.1.2 汽水取样应通过冷却装置,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13.1.3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13.1.4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13.1.5 在电气设备上取样,应由电气分场指定的人员操作,化验人员在旁指导。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取油样,应取得值班运行值班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13.1.6 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楸,并逆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13.1.7 上煤车取样,应事先与燃料值班人员联系好,只有确信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
13.1.8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应事先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并应遵守本规程第14章的有关规定。
13.2 化验工作的一般注意事项
13.2.1 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化验室应有自然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防护眼镜、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作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13.2.2 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禁止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13.2.3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口上方亲亲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13.2.4 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而应用滴定管或吸取器吸取。
13.2.5 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13.2.6 不准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13.2.7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13.2.8 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13.2.9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燃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13.2.10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它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13.2.11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2/3。
13.2.12往水斗中倾倒实验用的酸性溶液时,应遵守稀释强酸的有关规定,稀释排入地沟。
13.2.13高温季节开启满瓶易挥发化学品时,应先稍加冷却。开瓶时,瓶口朝无人方向,人站在上风口。
13.3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13.3.1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13.3.2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13.3.3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13.3.4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13.3.5不准把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13.3.6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应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13.3.7筒装联氨的存放应远离热源。发现联氨筒受温度影响膨胀时,应淋水降温,之后才能开启筒盖。
13.4强酸性和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13.4.1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13.4.2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13.4.3搬运密封的浓酸或浓苛性碱溶液的坛子时,应将坛子放在牢固的木箱或框篮内(口朝上),并用软物塞紧。木箱或框篮上应有牢固的把手,由两人搬一个坛子,不准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应将木箱或框篮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禁止用肩抗、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坛子。
13.4.4搬运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的地点设有水源和急救站。
13.4.5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应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则应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13.4.6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化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准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开启法兰泄压。无送气门、空气门的槽车和不准承压的槽车,都禁止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13.4.7从酸槽或酸坛中取出酸液,一般应用虹吸管吸取(但不准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玻璃盆或陶瓷盆。
13.4.8配制稀酸时,禁止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
13.4.9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13.4.10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苛性碱时,可先用废布包住,以免细块飞出。配制热的溶解液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缓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13.4.11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槽的顶部不准站人。酸碱槽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
13.4.12酸碱槽的玻璃液位管,应装金属防护罩。
13.4.13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所急救。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13.4.14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3.4.14.1氢氟酸应盛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日光下曝晒。
13.4.14.2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遵照13.4.2的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应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应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13.4.14.3淡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红白带围起,并派人看守,禁止接近。
13.4.14.4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13.4.14.5禁止将酸洗废液直接排放入河流。
13.4.14.6酸碱系统进行停役,应认真做好隔绝,放去剩余酸碱,并用水冲洗干净后,方可开始检修。
13.4.14.7二步氨水设备及系统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认真做好有关氨水系统的隔绝工作,放尽剩余氨水,并用除盐水冲洗干净后,方可明火作业。
13.5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3.5.1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13.5.2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氯瓶禁止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为增加氯气挥发量,应用淋水法,但水温不宜过高,更不准用沸水烧氯瓶安全阀。
13.5.3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可与水接触,以防腐蚀。
13.5.4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
13.5.5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13.5.6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13.5.7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13.5.8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13.5.9加氯站应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等标示牌。
13.5.10使用的氯瓶附近不得有火种和易燃物,夏季不受日光直接照射,温度保持在40℃以下。
13.5.11如加氯站跑氯,禁止抢救人员用手直接接触跑氯部位,以防冻伤。
13.5.12氯瓶瓶体冻结时,只能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禁止用明火、开水、蒸汽直接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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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14.1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由氢气换为空气,或由空气换为氢气的操作,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在置换过程中,应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14.2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应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洞庭湖 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4.3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14.4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应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14.5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路应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14.6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想配合。
14.7制氢室内和其它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应严禁烟火,禁止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储氢罐周围(一般在10m以内)应设有围栏,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14.8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
14.9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作业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它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14.10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应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交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按照本规程14.9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14.11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磨擦引起自燃。
14.12气瓶应真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应受热,并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关于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它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18.3、18.4的有关规定。
14.13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14.14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应用;还应备有稀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睛和皮肤上的碱液。在配制电解液工作中,关于处理碱液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13.4的有关规定。
14.15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因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它方法断绝气源。
14.16不要用水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14.17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14.18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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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热控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5.1一般注意事项
15.1.1热控人员在热控设备没有退出运行的情况下带电、带气作业时,应办理工作票。
15.1.2热工仪表和控制设备(以下简称热控设备)的标志牌和铭牌应正确、清晰、齐全。
15.1.3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电子室、工程师站、控制室、操作盘、重要表计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
15.1.4电子室、工程师站或控制室热控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应遵守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15.1.5机组运行期间,禁止在 电子设备间使用电焊机、冲击钻等强电磁干扰设备,不应在热工保护柜、继电器柜上或其附近进行打孔等振动较大的工作。电子设备运行期间,不得在距机柜3m以内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15.1.6作业人员在现场遇到异常情况(例如主燃料跳闸、应急跳闸或辅机跳闸等)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由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15.1.7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工作范围、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校验方案、上次试验校验记录、图纸、整定值通知单是否齐备并符合实际,检查仪器、仪表等试验校验设备是否完好,核对使用软件版本号是否符合实际。
15.1.8检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控制室、电子室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控制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测量管路的孔洞和盘面之间的孔洞、缝隙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15.1.9 电源系统经过检修或异动后,电源系统的绝缘电阻、供电电压应进行测试并满足技术指标规定要求。在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绝缘电阻时,应防止人体碰触接线端子。
15.1.10 检修过程中,拆下的电源线或信号线应分别包扎好接线裸头;恢复前,应严格检查,严防强电串入信号系统。带电设备的检修应在停电后进行,工作前应进行验电。
15.1.11 在检修模件或进行由可能触摸道模件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静电措施。
15.1.12 运行中处理热控设备重大缺陷应得到值长允许。工作前应了解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核对相关系统的图纸、定值或备品规格型号。
15.1.13 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2 分散控制系统
15.2.1 分散控制系统(含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和程控系统的各种软件应定期做好备份。一旦发现计算机病毒,应立即将带病毒计算机进行隔离,及时安排杀毒,并查找病毒来源,采取防范措施。
15.2.2 分散控制系统(含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工程师站和程控系统的组态上位机的使用应进行分级授权,定期检查权限设置。软件或数据载体应专用。禁止在工程师站和上位机安装任何其他第三方软件。单元机组分散控制系统(含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的通信网络不得与社会网络联网。除中调自动发电系统之外,分散控制系统(含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与厂内管理信息系统、电厂级监控信息系统等非生产信息系统联网时,隔离措施应符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
15.2.3在机组运行期间,凡是通过工程师站或上位机进行在线组态或参数修改的,都应制定安全和技术措施,按规定办理手续,同时做好相应的事故预案和应急措施。
15.2.4当分散控制系统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和通信总线故障时(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若主要后备硬手操及监视仪表可用且暂能够维护机组正常运行,则转用后备手操方式运行,同时排除故障并恢复操作员站运行方式,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若无可靠的后备操作监视手段,液应立即停机、停炉。
15.2.5在运行期间,消除控制站的重大缺陷时,应确认工作地点和工作范围,关闭附近的其他机柜柜门。如果周围有其他裸露或不该触摸的设备,应采取临时遮拦,挂警告牌。
15.2.6 在更换控制站模件时,应严格检查模件跳线。清扫机架、槽位前,应将模件全部拔出并做好定位标记。
15.2.7 对模件进行焊接时,电烙铁应接地才能使用,用毕应及时切断电源,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禁止对锂电池充电、焊接。
15.2.8 控制站修后上电前,应确认相关的子系统已具备上电条件。在上电过程中应分级检查。
15.2.9 工程师站在线组态注意事项:
15.2.9.1 工作开始前,应得到值长同意。
15.2.9.2 工作工程应进行操作监护,其中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5.2.9.3 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执行,不得做范围以外的任何修改
15.2.9.4 工作人员中途不应离开工程师站。如果需要离开,应暂时退出组态和修改功能。
15.2.9.5 在代码传送(数据下载)前,热控人员应与运行值班任员联系,得到许可后才能实施。
15.2.9.6 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当前工况,调整倒最适当的运行方式,在相关系统稳定一定时间、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才能许可传送代码(数据下载)
15.2.9.7 组态工作完成(或暂时终结)后,应做号详细记录,向运行工作人员作交待。
15.2.10 保护联锁投入注意事项。
15.2.10.1 热工保护、联锁条件信号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投切程序。
15.2.10.2 热工主要保护联锁系统应随主设备一起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不得随意退出。机组运行盅,若发生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停运主保护,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15.2.10.3 热工保护逻辑修改或定值变更,应办理书面申请(逻辑修改应编制技术方案),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15.2.10.4 在进行机、炉、电联锁与联动试验时,将主要保护系统(包括由分散控制系统构成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全部软逻辑纳入到相关系统的试验中。试验时,相关设备应无人作业或已做号隔离措施。
15.2.10.5 保护联锁系统试验后,应根据强制记录恢复所有强制条件,投入相应的保护联锁,系统参数不得随意改动。
15.2.10.6 运行中若发生热工主保护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禁止退出。
15.3 热控就地设备。
15.3.1 就地热控设备应满足防雨、防尘、防腐蚀、防冻的要求。

15.3.2 对可能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操作开关或事故按钮,要有防人为误操作的措施(例如加装防护罩、“与”逻辑开关等)。
15.3.3 凡接触高温高压物体的作业,作业人员应戴好防护手套或其他防护设备。
15.3.4从事含有腐蚀性或毒性介质仪表的作业时,应戴防护手套,必要时,穿防护服、戴口罩。作业过程中应谨慎操作,严防介质泄漏或喷溢。
15.3.5对运行中的就地设备检修时,阀门或电源开关的操作均应遵照规定顺序进行。泄压、停电之后,在一次门(二次门)和电源开关处应挂警告牌。应做好相关设备的隔离。
15.3.6检修过程中,应做好敞口部件的封堵保护工作,防止异物入内。
15.3.7在拆卸测温元件时,应戴防护手套,在严格检查端盖部位无泄漏后才允许拆卸。
15.3.8在机组运行中检修或校验压力变送器,应先确认管路无泄漏。拆卸过程要缓慢操作,发现有阀门未关严或系统未泄压等造成介质外泄的危险情况时,应停止继续拆卸,并将松动的接头恢复紧固。
15.3.9在电动执行机构检修前,应对系统进行隔离;停电后,应进行验电;切断电源后才允许拆线,电源和控制信号的接线裸头应分开包扎。
15.3.10拆卸带弹簧的部件时,应防止弹簧弹出伤人。
15.3.11行机构应标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其手轮操作方向的规定应一致。
15.3.12在锅炉内部检查火检探头、测温元件等设备时,应停炉并满足进入条件后方可进入。炉内作业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并保持与炉外人员的联系。应避免交叉作业,如从事交叉作业,应做好隔离安全措施。
15.3.13运行中或带压情况下更换电接点水位计的电极时,应先做好测量筒的泄压降温工作。
15.3.14在标准气体校准氢纯度仪表时,应确保场地通风良好,工作地点严禁烟火。
15.3.15热控设备上的警示牌,除原来放置的热控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5.3.16湿手不得触摸热控电源开关和电子设备。
15.3.17热控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的或带电总分外露时,应立即处理好,否则不准使用。
15.3.18禁止在楼梯、梯子或究竟狭小的地方人工搬抬较重的热控设备或物品,防止发生划伤、砸伤、挤伤等人身伤害事故。
15.4热控电源、气源和接地
15.4.1电源
15.4.1.1机组正常运行时,分散控制系统应由UPS供电,不能直接由厂用电提供。对于未设冗余备用UPS备用电源的情况,当UPS故障时,允许短时直接取自保安电源作为备用电源。每路进线应分别接在不同供电的母线段上。
15.4.1.2 UPS二次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接入新负载。最大负荷情况下,UPS的容量应有20%~30%的余量。在分散控制系统供电回路中不应接有任何大功率用电设备。
15.4.1.3控制设备电源不得用作检修电源、动力设备电源或外接照明电源。
15.4.1.4运行中如发现电源熔断器熔断,应先查明熔丝损坏的原因,熔断器的额定电流、熔丝的熔断电流应符合使用设备及系统的要求。
15.4.1.5运行中如果由于外部电源故障造成分散控制系统机柜上一级供电电源全部失去,应首先停掉相应机柜内部负载及电源开关,查明原因后再按顺序逐一恢复外部电源及柜内设备电源,禁止越级恢复供电。
15.4.2气源
15.4.2.1控制气源应无油、无尘、无水。当气压低时,应有切断杂用气的保护措施。
15.4.2.2每年入冬前,应进行一次气源质量测试。
15.4.3接地
15.4.3.1分散控制系统机柜外壳不允许与建筑物钢筋直接相连,机柜外壳、电源地、屏蔽地和逻辑地应分别接到相互绝缘的接地母线上。
15.4.3.2机柜检修后,屏蔽电缆、屏蔽导线、屏蔽补偿导线的总屏蔽层以及对绞线的屏蔽层应保证单端接地。
15.4.3.3大电机、电焊机等强于干扰设备不得与分散控制系统共同使用一个接地极(体)。
15.4.3.4控制系统四种的接地(机柜外壳、电源地、屏蔽地、逻辑地)最后汇总至总接地母线,并与专用接地电极相连。全热控接地系统仅此一点接地,保持严格意义上的单端接地。定期检查接地汇流排(母线)连接和氧化腐蚀状况,定期测试接地电极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远程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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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起重与运输
16.1一般注意事项
16.1.1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6.1.2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及其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16.1.3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6.1.4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案值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6.1.5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做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购置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6.1.6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
16.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6.1.7.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6.1.7.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6.1.7.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6.1.7.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6.1.7.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6.1.8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6.1.9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16.1.10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6.1.11当起重设备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16-1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再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

表16-1            机械设备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16.1.12各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J的有关资料。
16.2各式起重机
16.2.1一般规定。
16.2.1.1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任部准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
16.2.1.2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16.2.1.3格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连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重、变幅、运行、旋转机构斗应该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16.2.1.4起重量在30t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其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设两套制动器,且每一套制动器均具有能单独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制动能力。
16.2.1.5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生警告。
16.2.1.6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16.2.1.7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有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应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处理。
16.2.1.8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6.2.1.9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应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和缓冲器。轨道应接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连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电阻应部大于4Ω。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16.2.1.10未经起重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16.2.1.11对在起重机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其次,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及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6.2.1.12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见附录J。
16.2.1.13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16.2.1.14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6.2.1.15 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16.2.1.16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大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16.2.1.17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锁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由倾倒危险时,应立即停止起吊。
16.2.1.18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化过大,加速或减速均应逐渐进行。
16.2.1.19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6.2.1.20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6.2.1.21 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6.2.1.22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臂架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6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7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16.2.1.23 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但不得在运行中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起升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动臂式吊车变幅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措施将伸臂可靠固定。
16.2.2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6.2.2.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16.2.2.2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80%的额定起重量;当厂房内采用专用吊具两台桥式起重机抬吊发电机转子时,每台起重机的荷重不准超过该机的额定起重量。
16.2.2.3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16.2.2.4 各台起重机的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协调一致。
16.2.2.5 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16.2.3 电动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16.2.3.1 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16.2.3.2 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16.2.3.3 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应先切断电源。
16.2.3.4 作业重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切断电源。
16.2.3.5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16.2.3.6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浇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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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桥式、门式起重机
16.2.4.1 大型机组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由厂房台架登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
16.2.4.2 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
16.2.4.3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管夹夹住,并设标水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16.2.4.4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16.2.5 流动式起重机。
16.2.5.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6.2.5.2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不得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16.2.5.3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6-2和表16-3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表16-2       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5        3.0        4.0        5.0        6.0        7.0        8.5
表16-3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35        1.15        220        2.55
63(66)        1.40        330        3.25
110        1.65(1.75)*        500        4.55
*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16.2.5.4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6.2.5.5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16.2.5.6履带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70%。
16.2.5.7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上车操作室禁止坐人。
16.2.5.8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6.2.5.9铁路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
16.2.6卷扬机。
16.2.6.1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16.2.6.2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运行中改变旋转方向,应待卷扬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16.2.6.3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16.2.6.4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或滑轮切线)相垂直。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于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于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16.2.6.5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同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16.2.6.6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个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16.2.6.7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勇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其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16.2.7扒杆。
16.2.7.1选用扒杆及其缆风绳应经过计算。扒杆一般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滥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稳定缆风绳时,应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16.2.7.2新扒杆组装时,构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16.2.7.3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16.2.7.4扒杆的金属结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16.2.7.5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6-2的规定。
16.2.7.6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16.2.7.7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符重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6.3起重工器具
16.3.1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化纤绳)
16.3.1.1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按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的规定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以确定该钢丝绳的技术性能。钢丝绳使用重应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J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进行检验和检查。
16.3.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6-4的规定。
表16-4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滑轮直径D        安全系数K
缆风绳及拖拉绳        ≥12d        3.5.
驱动方式        人        力        ≥16d        4.5
        机械        轻  级        ≥16d        5
                中  级        ≥18d        5.5
                重  级        ≥20d        6
千斤绳        有绕曲        ≥2d        6~8
        无绕曲                 5~7
地锚绳                 5~6
捆绑绳                 10
载人升降机        ≥40d        14
注 d为钢丝绳直径。
16.3.1.3 绳索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16.3.1.4 钢丝绳不得互相直接套挂连接。插编式钢丝绳吊索、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其插编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环绳应经1.25倍允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6.3.1.5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16.3.1.6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灼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6.3.1.7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16.3.1.8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16.3.1.9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16.3.1.10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规格应与钢丝绳直径相适应,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6-5的要求。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表16-5    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7~18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6-5的要求增加50%。
16.3.1.11钢丝绳、纤维绳均应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应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应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16.3.1.12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16.3.1.13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禁止使用。
16.3.1.14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1/2,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16.3.1.15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纤维绳。
16.3.1.16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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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卸扣
16.3.2.1卸扣应是锻造的,并经过热处理,禁止使用铸造卸扣。不准超负荷使用。卸扣不得横向受力。
16.3.2.2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16.3.2.3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16.3.3吊钩
16.3.3.1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校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新吊钩应做负荷试验。
16.3.3.2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6.3.3.3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16.3.4滑车及滑车组
16.3.4.1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16.3.4.2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应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16.3.4.3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6-6的要求。

表16-6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        1        5        10~20        32~50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700        900        1000        1200
16.3.4.4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16.3.4.5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6.3.5千斤顶
16.3.5.1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16.3.5.2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6.3.5.3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16.3.5.4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6.3.5.5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16.3.5.6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6.3.5.7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16.3.5.8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6.3.5.9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6.3.6链条葫芦
16.3.6.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
16.3.6.2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6.3.6.3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6.3.6.4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6.3.6.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6.3.6.6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6.3.6.7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6.4人工搬运
16.4.1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16.4.2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16.4.3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应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应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6.4.4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6.4.5容易破碎的物品应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6.4.6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好。
16.4.7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16.4.8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16.4.9用管子滚动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16.4.9.1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16.4.9.2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16.4.9.3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向。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16.4.9.4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直接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16.4.9.5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坡、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16.5车辆和船舶运输
16.5.1汽车和畜力车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应由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开车。
16.5.2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易燃物品及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16.5.3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16.5.4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6.5.5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应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16.5.6 遇6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16.5.7 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应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游泳。船未停妥,不准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16.5.8船舶驾驶人员应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禁止开船。
16.5.9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6.5.9.1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方可驾驶。
16.5.9.2开车前应检查制动、喇叭、方向机构是否正常,铲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铲假动作应正常。
16.5.9.3不准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乘车人员应拉牢把手,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侧,无关人员不准搭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车。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
16.5.9.4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启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车速不准超过5km/h,空车是不准超过10km/h。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是,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作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制动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
16.5.9.5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m以上,并加强通风。
16.5.9.6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放至最低位置。
16.6  码头工作
16.6.1码头工作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地方。
16.6.2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暴物品。
16.6.3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要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扎伤。
16.6.4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0.5m以上时,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16.6.5扶梯、跳板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靠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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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高 处 作 业
17.1  一般注意事项
17.1.1凡在坠落高于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应在地面上完成,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竿塔上工作时,除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的规定。
17.1.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17.1.3 高处作业均应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堕落措施,方可进行。
17.1.4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17.1.5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应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应设1050~1200mm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0mm高的侧板,以防坠物伤人。
17.1.6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7.1.7 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附录K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7.1.8 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17.1.9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不准低挂高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体上。
17.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带个人防护用具。
17.1.11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水平移动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移动频繁时,宜使用双钩安全带;垂直转移时,宜使用安全自锁装置或速差自控器。
17.1.12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准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
17.1.13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固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7.1.14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设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如铺设木板等。
17.1.15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应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放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7.1.16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17.1.17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够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1050m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
17.1.18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7.1.19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7.1.20 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的,必要时应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7.1.21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的规定执行。
17.1.22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显著地点挂上标示牌。
17.2 交叉作业
17.2.1 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交叉时,作业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作业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紧密配合,作业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7.2.2 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准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作业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不准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17.2.3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17.3 脚手架
17.3.1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应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的重量。
17.3.2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能使用。
17.3.3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商及未经计算过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17.3.4 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中间有接头。
17.3.5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底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时竹竿,应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应绑设地杆子。
17.3.6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050~1200m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0mm高的护板。
17.3.7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17.3.8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17.3.9当有6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17.3.10不准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7.3.11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7.3.12搭设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并有检查记录。如有缺陷,应立即整修。
17.3.13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17.3.14禁止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17.3.15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17.3.16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若需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17.3.17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应经过技术负责人的同意。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禁止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杆。
17.3.18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安全标示牌,并派专人看守,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
17.3.19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缺,以防倾倒或移动。
17.3.20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安置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应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17.3.21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应拧紧。
17.3.22脚手架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17.3.23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c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禁止使用。
17.3.24钢脚手板应用厚2~3c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为1.5~3.6cm、宽度为23~25cm、肋高为5cm的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17.3.25脚手板应满铺,不准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大于20cm 。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大于20cm。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
17.3.26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17.3.27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17.3.28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应铺平。
17.3.29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立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作业人员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17.3.30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17.3.31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9,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小于6mm。
17.3.32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做2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是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17.3.33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所有绳索进行检查。
17.3.34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禁止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17.3.35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17.3.36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17.3.37使用吊篮工作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或建筑物的可靠处所,禁止安全绳与吊篮直接连接。
17.3.38在输水管道内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立柱钢管的底部应用棉布包裹,以防脚手架发生滑移和倾斜。因空间狭窄,脚手架钢管露出部分应做好防护和明显标志,防止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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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脚手架的拆除
17.4.1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7.4.1.1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标示牌。
17.4.1.2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源和水源,电线应由电工拆除。
17.4.1.3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17.4.2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
17.4.3拆除脚手架,应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17.4.4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7.4.5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停电。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包括感应电)和损坏线路的措施。
17.5斜道
17.5.1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的类型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7.5.1.1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17.5.1.2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17.5.2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5.2.1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17.5.2.2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17.5.2.3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小于斜道宽度。
17.5.2.4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
17.5.3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5.3.1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大于500mm。
17.5.3.2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17.5.3.3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17.6梯子
17.6.1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17.6.2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cm。
17.6.3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17.6.4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17.6.5在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应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17.6.6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应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17.6.7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17.6.8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应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17.6.9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17.6.10不准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17.6.11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7.6.12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7.6.13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17.6.14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17.6.15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7.6.16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7.6.17软梯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17.6.18使用软梯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17.6.19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攀登软梯和进行软梯的架设工作。
17.6.20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7.6.21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7.6.22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17.7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7.7.1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检查和安全训练,并应穿不滑的鞋,使用安全带。
17.7.2安全带一定要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杆上。如用树干作基础时,应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
17.7.3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7.7.3.1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杆作柱,架上1m高的木档屏。
17.7.3.2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17.7.3.3在小路临山一面应作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17.7.4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档板或安全网。
 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18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
18.1一般注意事项
18.1.1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18.1.2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应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18.1.3不准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18.1.4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应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8.1.5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
18.1.6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阻燃材料遮盖)。
18.1.7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可焊接。
18.1.8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应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18.1.9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18.1.10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8.1.11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并确认现场无火种留下。
18.1.12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遵照本规程第17章的有关规定。
18.1.13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它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8.1.13.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应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18.1.13.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18.1.13.3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超过40℃,禁止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18.1.14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18.1.15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10.6的有关规定。
18.2电焊
18.2.1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8.2.2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应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8.2.3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18.2.4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8.2.5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18.2.6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18.2.7电焊钳应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18.2.7.1应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18.2.7.2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18.2.7.3更换焊条应便利。
18.2.7.4握柄应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18.2.8在潮湿、密闭空间环境下使用电焊机时,宜使用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8.2.9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18.2.10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18.2.10.1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和套头面罩。
18.2.10.2电焊手套。
18.2.10.3橡胶绝缘鞋。
18.2.10.4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18.2.11电焊工所坐的椅子,应用木材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
18.2.12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18.2.13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18.2.14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应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18.2.15清理焊渣时必须戴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18.2.16在起吊部件过程中,禁止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18.2.17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禁止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18.2.18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18.2.19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18.3气焊
18.3.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18.3.2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18.3.3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18.3.4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置,但每一层都应有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18.3.5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18.3.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18.3.7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应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18.3.8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8.3.8.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8.3.8.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可以在每一个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18.3.8.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18.3.8.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18.3.8.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的固定住。
18.3.8.6用汽车、马车或铁道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18.3.8.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18.3.8.8运送氧气瓶时,应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18.3.8.9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18.4气瓶的使用
18.4.1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1/4转,吹洗1~2s ,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8.4.2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8.4.3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应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并将其退回制造厂。
18.4.4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氩气瓶应涂灰色,并用绿色表明“氩气”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禁止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8.4.5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2M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8.4.6氧气阀门应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应用特殊的键开启。
18.4.7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距明火10m 以外。
18.4.8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8.4.9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18.4.10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18.4.11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爆晒。
18.5减压器
18.5.1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不准使用。
18.5.2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8.5.2.1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18.5.2.2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
18.5.2.3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18.5.3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18.5.4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18.5.5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18.5.6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应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应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18.5.7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18.6橡胶软管
18.6.1橡胶软管应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应用1.961MPa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应用0.490MPa的压力试验。两种软管不准混用。
18.6.2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15m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18.6.3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18.6.4使用的橡胶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18.6.5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18.6.6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8.7焊枪
18.7.1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18.7.2焊枪点火时,应先打开氧气门,再开乙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18.7.3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迅速先将乙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18.7.4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18.8氩弧焊
18.8.1氩弧焊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18.8.2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18.8.3焊接时应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18.8.4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18.8.5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采用气冷焊枪时,焊枪碰嘴内正常氩气流量流出时才能焊接。气冷枪时间使用过长、焊枪发烫时,应停止焊接,以免损坏焊枪。
18.9 CO2气体保护焊
18.9.1 工作环境中一定要有良好的通风。焊接时应带上合适的防尘口罩。
18.9.2 防护目镜宜选用颜色较深的12号镜片。
18.9.3 焊接前可将CO2 气瓶倒置一段时间,然后正放,打开阀门将上部水分较多的气体放掉。可在气路中增设低压干燥器,以确保CO2用气的质量。
18.9.4 下雨雪或风力较大时,作业区应采取放雨雪、防风的措施。
18.9.5 焊接工作开始前焊枪应注意下列事项:
18.9.5.1 喷嘴管应当光滑、清洁、喷嘴内、外表面有飞溅金属,应立即除去,喷嘴变形应及时更换。
18.9.5.2 导流套有损坏应更换。
18.9.5.3 导电嘴表面光滑,如内孔坏应换新的。
18.9.5.4 送丝弹簧管应定期检查清洁,发现损坏立即更换。
18.9.6 焊接工作开始前送丝机应注意下列事项:
18.9.6.1 送丝滚轮的沟槽里有油污和铁屑时,应及时清理,如沟槽磨损严重应更换。
18.9.6.2 焊丝导向管应保持平直,不得变形和有油污。
18.9.6.3 送丝电动机的碳刷磨损严重时,应更换。
18.9.6.4 减速筒内润滑油不足时,应及时加入。
18.9.7 焊接工作开始前,焊接电源应注意下列事项:
18.9.7.1 半年清理一次机器内部尘土。
18.9.7.2 电磁开关表面要光滑、清洁。
18.9.7.3 电缆头应绝缘可靠。
18.9.7.4 气管、水管油破损时应更换。
18.10 热处理
18.10.1 热处理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在明显、方便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18.10.2 热处理场所应设围栏并挂安全标示牌。
18.10.3 从热处理电源设备倒热处理作业地点的专用电缆应按规定布设,并有特殊标志。
18.10.4 电阻加热块应完好,如有损坏立即更换。禁止裸线露出。
18.10.5 电阻加热块之间的接口应可靠,如有损坏,应更换。
18.10.6 拆装加热块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并应有防止加热块带电的措施。
18.10.7 热处理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应使用防止触电的防护用品。
18.10.8 进行热处理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作业结束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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