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大智

致山西省代省长王君的一封举报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0-2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08-10-2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1# 的帖子

我要是总局的人,我会把这句牢骚好好分析一下,然后总结如何改进工作!!!
发表于 2008-10-2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0# 的帖子

这也可以看出“执行力”的问题!!!
很一致、很团结、执行的很彻底!!!
如果哪位今后在提“执行力差”的问题,当心本人讲粗话!!!
发表于 2008-10-2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唯一庆幸得是现在有网络,人人都可以上来曝光,虽有被封的时候,可终究是顾此失彼的,黑暗终有曝光的一天的!
发表于 2008-10-25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e

这表现啊  就看领导的了
发表于 2008-10-25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二十四日表示,今年共发生了十起一次死亡三十个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其中有两起事故被瞒报,经公众举报后,有关部门基本查清了事实。

  黄毅称,“八·一”娄烦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发生之后,从八月一日到九月十五日,对外公布和报到安全监管部门的遇难人数始终是十一人。一位记者在博客中披露死亡人数远不止十一人。后经调查组深入调查核实,短短一周时间内查实遇难人员四十四人,而且找到了遇难者的尸体。

  七月份,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井下非法采矿的炸药发生了燃烧,事后矿主隐瞒不报,私自销毁尸体和事故现场,并买通记者与当地某些政府官员,瞒报事故达两个月之久。经民众举报后,调查认定事故中有三十五人遇难。

  黄毅介绍说,针对瞒报现象,中国近年来加强了立法,并制定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二00六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针对当时瞒报事故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第一三九条专门设立瞒报事故罪。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党纪政绩追究的有关规定,也制定了对参与瞒报人员的具体处理规定。

  据安监总局统计,今年一到八月份,共接到各种安全事故举报一百五十件,同比减少一百零四件,下降四成。经过核查证实二十九起,同比减少三十四起,下降五成。黄毅认为,今后应真正落实惩治瞒报的措施,使瞒报的成本比事故造成损失的成本还要高,从而遏制瞒报现象。
发表于 2008-10-26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08-10-2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梁不正下梁歪
发表于 2008-10-2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这种阴霾掩映在年年攀升的GDP光环下,政府机构的直接包庇,腐贪官员对民意明目张胆的强奸,中国民众敢怒不敢言的软骨病....这种检举信实为难能可贵!得顶!!!!
发表于 2008-10-2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和没说一样,政府是不会理采你们的
发表于 2008-10-27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啊!!
发表于 2008-10-2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的帖子

说的很对,安全部门的职位要单独列出,起码要放在比生产部门稍高一点的位置,才能真正的产生实效。
   再不然就是将安全从中央到地方体系化,像楼上说的直接归中央领导,看谁还敢不听!!
发表于 2008-10-28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的时代会有多久!!!!!!!!!!
发表于 2008-10-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安全专业的学生我感到肩上责任重大,作为进行安全工作的人员我感到羞愧!!
发表于 2008-10-28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贴子我已经看到过很多变了,每次都顶贴,可不知道有关部门重视了没有
嵌入式开发
发表于 2008-10-28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7# 的帖子

顶了很多次了?怎么才六分?
继续努力,努力够了。
有可能点击那“嵌入”什么的,呵呵。
发表于 2008-10-28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勇敢的举报者!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中国企业最多1%,99%的企业第一领导人是不可能做到的。
发表于 2008-10-2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敢瞒报 说明了什么

敢瞒报  说明了国家的制度形同虚设  法律形同儿戏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就是这样的后果 没办法  当地政府部门敢于瞒报  吓吓
发表于 2008-10-2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都很自私啊,谁都不想惹麻烦,问题是,这样下去,安全工作还有希望做好吗?
深思!!!
发表于 2008-10-2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08年的中国,事情太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6-5-5 18:36

Powered by anquan X3.9 Licensed

© 2003-2026 Azh 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