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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jd2009

安监总局副局长痛批杭州地铁施工单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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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嘴的人不会是“安全员”吧?
发表于 2008-12-1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成立专门机构调查事故

  到30日下午17时,杭州地铁塌陷事故4名失踪人员仍无消息,抢险人员仍在全力搜寻。浙江省有关部门表示,已成立专门机构调查该起事故。

  截至30日17时为止,11月15日下午发生在杭州风情大道的地铁塌陷事
故已造成17人死亡,另有4人失踪。目前,抢险人员仍在全力搜寻失踪人员的下落。据现场事故抢险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介绍,到30日下午,发生倾斜的基坑东侧连续墙地面以上部分已基本破除清理完毕。而对于发生倒塌的西侧连续墙,则在对底部进行加固,而后才能动手破除。

  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表示,杭州地铁建设已经付出了血的代价。面对惨痛的地铁塌陷事故,要痛定思痛,亡羊补牢、举一反三,并在全省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的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地铁工程。在对原来已开工了十几个作业面进行检查,确保合格后,再复工生产。同时,通过这个事故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安全,没有安全就不会有生产建设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有关部门还表示,已有专门的机构在调查这起事故,将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调查结果出来后,有关部门将按照党纪国法,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08-12-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已经过了这么久,事故的结果还没有出来,有什么内在的原因,权利\责任???????
几个相关的单位在争吵,抬出了很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杭州政府、还有我们的安监总局,谁的级别高,谁的权利大,大家都很清楚。如果温总理是安监总局的局长,这件事情早就解决了!

我不相信有鬼魂,那是迷信,但是真的希望有,让他们去惩治那些对本次事故负责的人,让他们失眠。
发表于 2008-12-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4# 的帖子

没有鬼魂?
那么那四个失踪的哪里去了?
原因认定可以持久一些,这样是对历史的负责。
但起码要达到“航天飞机事故”级别啊,嘿嘿!
亟需安全生产业务权力伸张,这是好事儿!
发表于 2008-12-1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铁建成后,乘坐时发现有人在外面趴窗子,不要害怕,有人在保护你!
发表于 2008-12-1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6# 的帖子

这类事情现实生活中是一定不会有啦!
有的话,恐怕也是存在于“文学艺术作品之中”或个别人员“内心”。
不过安全从业人员是不要担心了,仍然可以安安心心的踏实睡觉!
不知道没干过安全工作的人员呢?
平时疏于安全管理的人员呢?
那些善于“煽情”的文人骚客笔下呢?
那些有愧于人民的精英们呢?
这不是迷信,这只不过是一个深刻的哲学命题而已!!!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2-1 12:25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2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兴趣的可以再分析一下:
本事故以前,各相关方是否会签订“责任状”?都是如何签的?为何又重签了?
都是在发展中摸索,学费是难免的,交点学费学聪明了,值啊!
发表于 2008-12-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体安全从业人员再“换位思考”一下吧!

“换位思考”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和谐的有效手段!
如果您身处“本项目的现场项目部安全员”的位置您会如何?
发表于 2008-12-3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杭州地铁事故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http://forum.enorth.com.cn/thread_2160242_.html
杭州地铁事故,只是中国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隐患的总暴露。而这样的暴露,还得感谢媒体的深挖和曝光。最近几天,有相关媒体仍希望深挖杭州地铁的根本原因,促进今后建筑工程安全施工,避免悲剧再次发生。作为曾经的工程施工安检人员,愿意就事故根本原因简要的和大家探讨,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
一、 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工程投资体制中的以低标的中标的投资管理体制
建筑工程投资造价本应根据设计预算结合工程材料的市场变化而定。然而,在现实中,要想赢得工程承包权却是要看谁要的钱低。建筑工程单位为了许许多多的原因,都不惜砍价,都力争拿到工程,都想要一口饭吃。当然,由于工程中标价低了,又必须要生存,就难免出现许多问题!
例如,京沪电气化铁路改造工程中电力牵引部分的设计造价约为80亿元,而中国中铁的电气化集团总公司仅以42亿元左右的价格拿下了工程。试想一下,80亿元与42亿元是什么概念?那么工程最后又是怎么得到平衡得呢?这只有天知地知!
在此之中,投资方最后如何追加投资、施工承包方如何通过设计变更追加概算、在施工中如何变通处理等,都是我国建筑工程行列中的潜规则。
不过可以告诉好事的媒体、多是的部门以及愿意彻底整顿和改善建筑工程投资施工管理环境的好心“人”一个事实,京沪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塔基础的外观尺寸有多少是合格的?,混凝土强度又有多少合格?这是隐蔽工程,没有人去斗硬,也没有人敢去斗硬。
二、 领导拍脑袋决定建筑施工的一切事务,是频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目前国内建筑工程的管理体系就是领导说了算。领导要政绩、要面子,说工程上马就必须上马,要工程下马就下马。根本就不惜要论证,也没人敢监督。
因为,领导可以改变标的等一切,有奶便是娘。
就算杭州地铁事故,只要有够级别的领导出来说一句话,不准媒体深究、不准报道、不作处理,该赔的赔,该施工的继续施工。在国内,杭州问题立马就解决了。如果领导一句话要彻底追查,以各种法律为依据,拉十个责任者去枪毙,破产十家建筑企业,也不为过。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所作所为,最基本的行为,就来源于领导拍脑袋。因为造价工期都是领导“拍”出来的。边设计边施工也是拍出来的。
三、 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问题
1、有施工能力不一定有资质,有资质不一定有施工能力。这在全国施工企业中客观存在着。可有谁去着力解决呢?
2、 投标建筑工程单位的资质并不代表这个单位就有施工能力。现在国内就有许多专业投标公司,只投标不施工,中标以后就转包,这是众所周知的事。
3、 承转包公司资质难辨,真假谁核定?造个假资质来应付,又有谁来监管?
这里面问题多的不是一般,不出大事谁在管?
四、 国内监理体制能监理吗?
国外的工程监理咱们不知道,国内的指导那么一点。现在的监理讲求的是监理五同时,即:安全、质量、组织、进度、成本。你说,这监理都把工程施工单位要做的都做了,那施工单位做什么?
没办法,规则就是这么定的。在一个拍脑袋下面,设置众多的职能重复部门,不就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吗?不就是为了有饭大家一起吃吗?
因此,只要是拍脑袋体制,监理能监理拍脑袋吗?
五、 杭州地铁将是杭州永久的痛
1、 杭州的主要地质层就是流沙,见水就逤;而且具有吸虹效应。与水相遇,就有水的特性。
2、 杭州地下水较浅,最浅开挖500毫米就可见水。
3、 在杭州进行基坑开挖或地铁施工,首先就得降水。不降水就无法施工。可施工完后停止降水,地下水重新聚集,势必会造成地基下陷。杭州地铁沿线设施将受到的影响,今后将更加明显。
4、 工程造价与防水,是杭州地铁面临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今后,杭州地铁的维护维修费用,将是杭州财政的重要负担。
5、 工程质量与工期问题,是杭州地铁建设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俗话说,要的快,就来的毛,工程缺陷少不了。要的好,就得慢慢来,当官的政绩就没得搞。
综上所述,杭州地铁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体制问题。
发表于 2008-12-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铁系统的会有多少“注安”?

前几天有人统计“宝钢”的注安人数!
有没有人有心人,再去统计一下“中铁系统”的“注安”人数?
很有历史价值的!
发表于 2008-12-4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7# 的帖子

“潜规则”是怎么形成的?我们的建筑业、那么多的技术标准、规范、法律规范着相关各方。我们的建设方、我们的施工方、我们的监理、我们的招投标、我们的咨询,我们的设计。你们按照技术标准、规范、法律做的吗?还是按照“潜规则”来做呢?你们中有许多是能够、也应当能遇见到这样施工会发生杭州11.15事故的,然而你们且
发表于 2008-12-4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2# 的帖子

呵呵,你问得好。
可惜,本人只是“安全从业人员”,无法深入跟您探讨“建筑行业潜规则”。
只能凭一时义愤,发发牢骚而已。
但是,还是那句话——
该谁的事情就该谁去处理,而且速度要快。
否则,就赶不上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速度了。
发表于 2008-12-5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给王宇航老师的建议!

希望这个案例,会是明年“注安考试”案例分析题型的“基准题型”!!!
发表于 2008-12-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这个案例能向“潜规则”开刀,能按照规矩办事,能按照科学方法办事,能。。。。。。是我们全国人民的福气,也是我们安全工作者的福气。
发表于 2008-12-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5# 的帖子

希望您心想事成!
勇者无敌,信者不败!
从简短的一条回复,已经看出“您是勇者”!!!
发表于 2008-12-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规定:

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2-6 10:18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日为:“2008年11月15日”!

事故发生日为:“2008年11月15日”!
发表于 2008-12-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新闻又在淡忘这件事儿了。这可不是好事儿。
发表于 2008-12-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已经淡忘了。现在不象开始打开电视就是地铁事故现场的镜头、翻开报纸就是11.15事故的报道。现在已经听不到、看不见啦。
发表于 2008-12-8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0# 的帖子

最新新闻“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之一,央视——张泉灵”!
哈哈,对我来说没有任何关联,不过有人恐怕要吐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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