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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企业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我认为很正常,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某些企业随便找个人聘为安全员糊弄安监部门的现象太多了,然而委托注安管理后企业是责任主体,企业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那么企业的责任人负有监督执行的责任,这些重大责任不应该企业负责人负责吗???安全生产法在这一点上没有错。其次注安负的责任就是他所制定的管理措施也好技术措施也好规章制度也好必须是真实可靠切合实际的,必须是没有缺陷的,否则也要负相应的责任,那么接下来的执行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就是安监部门和企业的了。另外正如楼主所说的:我们国家正处于工业化的初级阶段,在这样的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以利益论英雄的初级阶段你想和企业的领导讲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恐怕是对牛弹琴。因此行政的法律的强制手段不旦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狠些再狠一些。直到共产主义实现的那一天就可以停下来了。
但是正如以前有个帖说的那样,天上还在飞着大雁而地上的人还没把大雁打下来就在争论着这只大雁要怎么吃?注安的现状就是如此:注安还没有得到任何重用而某些部门包括我们也在无休止的争论中浪费了改革试验的时间,对待这种事情我们还是要学学邓小平他老人家.:暂时搁置争议,做起来再看效果,效果总体是好的就推广再改进.,如果是错的就收回来另想办法,比我们在这里瞎想乱猜测恐怕要好的多,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09年了,注安们憋了一股劲已经等了很久了,该是用起来的时候了。
[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09-1-3 00:2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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