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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xm9395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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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3-10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自我感觉不错哦。
发表于 2009-3-12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大家都自己刻个
发表于 2009-3-12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要在这里自娱自乐了,安监总局不真正出台条例,不执行制度,什么都没用,你们这样,除了让自己真正得到心理上的一点点满足外,其他的什么都没有。现在大家还是要踏踏实实的干自己的本职工作,该干嘛干嘛去,真有印章这么一回事的时候,这个金蛋自然会砸到大家头上来,逃也逃不掉!
发表于 2009-3-12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houd120213 于 2009-2-22 19:41 发表
我可用的是正版原件

这个逼真。
发表于 2009-3-12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个编码,就像真的了
发表于 2009-3-1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印章应该有个人姓名啊!不然违法了如何追究啊!
发表于 2009-4-3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什么时候发,应该可以补办吧
发表于 2009-4-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假的
发表于 2009-4-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执业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执业范围,这样才对啊
发表于 2009-4-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改进吧
发表于 2009-4-5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淫一下
发表于 2009-4-9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水猪肉!
发表于 2009-4-9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日
原李局发了一个给我,有空我也拿来晒晒。
发表于 2009-4-9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注册安全工程师印章什么时候才能发下来啊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4-9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9-4-17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假,自己高兴一下吧
发表于 2009-4-17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33楼的有点象,如果改为繁体字是不是会更好?
发表于 2009-5-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7-7-4 15:40:34



 
安监总厅人事〔2007〕101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顺利实施,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印章收费项目尚未批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有关执业印章颁发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暂缓执行。待批准后,再布置相关事项。

  二、鉴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期废止,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条例》相关内容,考试大纲中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内容以《条例》(可登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为准。

  请各单位将以上事项告知辖区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人员以及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7-7-4 15:40:34



 
安监总厅人事〔2007〕101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顺利实施,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印章收费项目尚未批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有关执业印章颁发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暂缓执行。待批准后,再布置相关事项。

  二、鉴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期废止,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条例》相关内容,考试大纲中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内容以《条例》(可登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为准。

  请各单位将以上事项告知辖区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人员以及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发表于 2009-5-5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厉害
该进行投稿选出最有代表意义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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