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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会法中安全生产监督作用”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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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改工会法中安全生产监督作用”的提案  


    网友提案:关于“建议修改工会法中安全生产监督作用”的提案

    案 由:关于“建议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问责制”的提案

    意见:建议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研究办理

    提案人: 朱有祥(网民:青岛小黑子)

    内 容: 近些年来,包括山西在内的一些地方不断有造成较大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与此同时,国家与各地政府也不断出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制度与措施,如要求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与教育培训,特别在煤矿行业中还专门规定了矿领导每月须下矿井等措施,其中有些处罚措施如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罚款几十万到几百元不等的罚款,应该说,这些措施是非常到位得。另外我们也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负有责任的各级官员实行了严厉问责。但令人遗憾的是,诸多制度与措施的出台与实施,仍未能阻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继续发生,而这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数集中在员工的不安全行为,特别是员工的培训教育有时几乎为零。当然,员工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追究有责任的各级官员及企业主是正确得,但是,作为一个维护员工生命健康权的各级工会组织就没有责任吗?

    虽说,在《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中都明确强调了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但是如何更好发挥作用,似乎也仅限于工会组织有权提出诸如建议等等。显然,在这种情势下,工会组织无法能真正发挥好其作用。

    笔者是长期关注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与农民工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笔者长期调研,在很多地方很多企业里,要么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要么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都是在事后,特别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事前预防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是遏制事故重要手段和办法,而现实情况是,一个健全的工会组织在这方面起的作用是明显得,非常注重事前预防,而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单位其工会组织也是非常不完整的,特别是事前预防作用更是微乎其微,甚至成了摆设。

    众所周知,工会组织的职能,就是要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用工与收入上的权益,也包括生命健康安全保障方面的权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当中真正发挥好作用,通过工人自我管理作用的发挥,对资方可能出现的为经济利益置工人于险境的做法形成有力的制约,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已经不得不令人担心的事情。在此,笔者有个建议就是,调动起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通过一级一级指导,强制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特别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也实行问责制度,通过问责制催促工会组织健全并发挥更大的作用。否则,在每起安全生产事故中,工会组织的声音依然很弱,很难真正发挥其最大限度保护工人的健康安全。

(朱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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