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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智

斗胆给王君省長的心病开个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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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把贪官拉下马
发表于 2009-3-17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记得邓小平的"严打"事件吗?

安全领域需不需要严打才能控制?
发表于 2009-3-17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的帖子

打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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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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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的帖子

刑法也有安全生产事责任故罪等定义,您的“责任案”,只不过是“刑事”的一部分,对吗?
发表于 2009-3-1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叫“情节特别恶劣的”?怎样又叫“情节严重的”?能否指教?谢谢。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9-3-17 15:16 编辑 ]
发表于 2009-3-17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想实现“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没有造成后果的,也处理几个典型!这就叫“严打”,但有有点不符合逻辑了,有点难。谨代表个人观点!
发表于 2009-3-1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标本兼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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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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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的帖子

谢谢指点,学习了。
发表于 2009-3-17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才材怎么分的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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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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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的帖子

那就该谁整清楚就去整清楚,要不要请教安全中介呢?
中介费起价一千万不算高,一个亿、几个亿,不为过!

这个论坛,也缺少这样的案例作参考!!!
这个论坛还缺少“安全中介”收费标准!!!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9-3-17 16:45 编辑 ]
发表于 2009-3-1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八项保证:一是组织保证、二是制度保证、三是技术保证、四是人才保证、五是管理保证、六是措施保证、七是纪律保证、八是体制保证
发表于 2009-3-1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午去开了个镇政府的安全生产会议,散会时委员说:企业负责人散会,村委会主任,书记留下。

时间定格在17:00左右,留下来做啥知道不?
发表于 2009-3-1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个条令不好界定。
发表于 2009-3-18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的帖子

继续加班开会,不要加班费。模范啊。。。
发表于 2009-3-1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的帖子

错!

各位,是喝茅台还是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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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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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啊!!!
请问怎么当上顾问的???
是不是有独到之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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