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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cas

请教: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单位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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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8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前段时间我看报纸
说江苏有一个人得了爱滋病
被单位解雇
他把单位告上了法庭
说单位侵犯了他的就业权利
我想了想
他的理由也有道理啊
发表于 2004-7-2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steelway在2004-7-25 20:26:49的发言:
入厂体检标准如何定是个大问题,特别是乙肝,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只能按潜规则
大家谈一下自己公司的体检合格标准如何,由谁来判决
所以说是潜规则啊,不能写出来,但照着实行
因此请大家在这里谈一下,你们单位否决过哪些病例
我公司曾否决过大三阳,曾录用过小三阳
发表于 2004-7-30 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们公司在招收季节工的时候
只要是乙肝病毒感染就不要了
发表于 2004-9-2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现在正准备给有害作业人员体检
发表于 2004-9-2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对有害作业如何理解?是存在危害因素的工位还是存在的危害因素超过国标的工位?</P><>我个人不主张用有毒有害工种的提法,以免大家容易误解</P>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有些明白了。</P><>一段时间没来了。还因为贴子早不知道沉哪里去了。</P><>你们单位有没有做过员工暴露监测。具体如噪音环境,粉尘作业环境下的累积量监测等。</P><>我们准备做,我的老板(老美)介绍香港的一家公司来作。贵的不得了。</P><>不知道国内有机构可以做吗?</P>
发表于 2004-9-22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的安全中介机构还达不到这种高度</P><>要么自己做(可能性不大),要么有选择性地找卫生或环保部门来做</P>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我在所有的书面报告中只是说特殊作业环境。不会说“有毒有害工种”。我个人认为不存在有害工种。对所有的操作环境,我们都已经进行尽可能的降低危害。对实在没有办法的,我们也提供了充分的PPE。</P><>我们是首先合资,现在独资的企业。有一个事情发生过。在合资之前,有工人在粉尘环境作业享受特殊补贴。独资后,有新工人进入,要求申请特殊补贴。理由是粉尘作业环境。要求EOHS签字确认。我拒绝签字。理由很简单,我们已经进行了现场环境改善,而且也符合国标。另外,我们还提供了呼吸保护器具。</P>
发表于 2004-9-2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只要是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P><>不管是否超标</P><>在我们企业内部都称为有害作业</P><>我倒是习惯这种说法了</P><>给大家造成不便的,请谅解</P>
发表于 2004-9-2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劳保津贴是中国国情,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关怀</P><>但对于三资企业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对于一个健康而安全的工作场所来说,所有工位都是一样的</P><>即使要给,也不能叫劳保津贴,可以叫技术津贴,否则,人家反问你:“如果这些工位没有问题,你为什么要额外发钱?这不是作贼心虚吗?”再加上一句:”这点钱就想封住我的嘴!“或者”这点钱就想买我的命!“这时你才明白什么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P>
发表于 2004-9-24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津贴少的可怜</P><>一天才一块钱</P><>等于没有</P>
发表于 2004-10-1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CDC与卫生监督局分家是为了避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以显公平与公正,卫生监督局负责监察,CDC负责检测.</P>
发表于 2004-10-1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当然是大势所趋,不过CDC的老爷们还放不下架子,也是一时的适应问题吧
发表于 2004-10-12 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病在没有发作前上岗体检中会有所体现吗?</P><>我一直有这个疑问,</P><>累积效应能检测出来吗?</P>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4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steelway</I>在2004-9-24 10:20:08的发言:</B>

<>提供劳保津贴是中国国情,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关怀</P>
<>但对于三资企业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对于一个健康而安全的工作场所来说,所有工位都是一样的</P>
<>即使要给,也不能叫劳保津贴,可以叫技术津贴,否则,人家反问你:“如果这些工位没有问题,你为什么要额外发钱?这不是作贼心虚吗?”再加上一句:”这点钱就想封住我的嘴!“或者”这点钱就想买我的命!“这时你才明白什么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P>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P>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P>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P>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P>
<>这是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的规定。如果在合资企业如何执行?</P>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指的是岗位津贴!
发表于 2004-10-19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那么多. 好象未提及,企业招新员工时进行入职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P><>只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P><>一般员工体检法律依据何在? 望赐教!EMAIL:bo.chen@spansion.com</P>
发表于 2004-10-25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P><>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附件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P>
发表于 2004-10-29 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阿文</I>在2004-7-22 14:07:03的发言:</B>
20日我们厂区进行有害作业点的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检测
趁这个机会我问了一下
他们说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必须由他们来做
在发生纠纷时
只有他们的结果才有法律效力

<>他们?是指CDC吧?
<>因为他们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所以结果才有法律效力.</P>
发表于 2004-10-2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阶段只有部分CDC有这个资格</P><>以后各医院也会申请到的</P><>名单参见http://www.gdpcc.com/</P><><B>关于公布我省首批获得《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和“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单位的通告</B>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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