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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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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才在论坛看到一起案例讨论.题目很简单

一单位办公室文秘小刘,无人安排加班,在晚8时下班回家 ,因厂区正修路,路边有很多砖块,小刘在跨一堆砖头时,撞在石头上,导致足踝骨折,小刘认为自己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道路问题造成的,应属于工伤,大家讨论是不是工伤?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ead.php?tid=146120&pid=1963324&page=1&extra=page%3D1#pid1963324

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题目,居然N多种不同答案,而且也多言之泛泛.真搞不懂现在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课都学哪里去了.

我这么解析,请大家指正.

首先,这个案例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有以下几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性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伤害事故也属于工伤.
本案,发生在下班途中.已经排除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二个工伤构成要素,且非机动车伤害案件,因此不属于工伤.
但是,他可以工厂在道路施工时,未进行场地清理\未设安全护栏\未置安全警示等原因,以民事伤害要求工厂予以民事赔偿.

楼主在下面说认定为工伤,我认为是推解责任.因为工伤就会由社保负责赔偿,公司内部追究不大.如果不能认定工伤,由公司进行民事赔偿,那么公司显然要追究施工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发表于 2009-3-26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趣的一个案例,真是长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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