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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这个行业较晚,最开始接触OHSAS的就是07版,按最新版的说法,事故是事件的一种,我的理解是,除事故以外的事件和事故是一种并列关系,是“前置原因”所导致的不同后果。
最近准备考实习外审员,看到GBT28001:2001版中,对于事件的定义如下: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注:其结果未产生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事件在英文中还可称为“near-miss”。英文中,术语“incident”包含“near-misses”。
当时讲课的那位老师,随口讲了个例子,汽车闯红灯,属于事件,撞车了属于事故。按照老版中事件的定义以及这位老师举的例子,似乎将事件作为事故的”前置原因“,而非并列的关系。可同样这个例子按照新版的理解,遇上侧面行驶车辆紧急停车未撞上,这属于未遂事件,装上了属于事故,闯红灯只能算不符合。。。
也有可能是我钻牛角尖了,我主要想确认关于事故事件区别,是否有相对更严谨点的理解方式?
对了,顺便问一下,最新的审核员考试大纲是07年的,那对大纲中再07年后经过修改的法律法规,比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等,考试是否按修改后的要求来考?还是按修改前的?我们培训的老师他也不是很确定,说估计按老的来考。但个人理解这样太不符合常规了,所以,还恳请各位老师专家帮助解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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