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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培训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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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感觉新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老版本的条例有几点显著的区别:
    1、新条例重新定义了特种设备的种类,除原有的7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外完整增加了场内作业车辆为特种设备,并在条例中明确了场内作业车辆的具体类型。同时规定特种设备的附属构件亦为特种设备范畴。
    2、新条例中明确增加特种设备节能的要求,生产制造单位生产设备时除符合安全的要求外同时要符合节能的要求。不采用节能设计的设备不能进行生产制造。对以前安装的设备在报批使用时应进行技术改造,使其符合条例要求。
    3、新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增加了场内作业车辆监管内容。
原条例中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管由建设部门行政依照行业法规进行监管,新条例中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特种设备由建设部门行政依照行业法规进行监管。同时原条例规定煤矿的生产设备不在监管范围改为矿山井下作业不在监管范围。
     4、新条例对企业已进行申报待审批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行为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未取得审批投入使用的设备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5、新条例加强了对企业违法的处罚措施,增加了经济处罚力度。
发表于 2009-7-30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见到新条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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