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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案例分析,這起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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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7 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7年1月,周明水与福源吸塑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周明水在制品厂的工作岗位为机器维修与调试。1998年10月6日下午,周明水在检修机器发现一零件损坏,即向制品厂厂长建议更换,厂长当即派同厂工人王泽兴上街购买。王泽兴因担心买错零件,便邀请周明水同去购买。考虑到回家必须路过配件店,周明水答应下班后一同去购买。下班后,周明水与王泽水一道骑自行车去购买配件,当骑至配件店门口时,一汽车突然拐入自行车道将周明水撞伤,致使周明水第四颈椎骨折并脱离,颈髓损伤,高位截瘫,除头部可以活动外,全身瘫痪,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
发表于 2004-7-27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即使是在1997年
发表于 2004-7-28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要参照1996年10月1日---2004年-1-1 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周下班去是否经过领导同意是关键。


[此贴子已经被阿文于2004-7-29 13:35:40编辑过]

发表于 2004-7-28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即使是领导不同意
他也是在下班的路途中啊
发表于 2004-7-30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算的,下班必经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
发表于 2004-7-30 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车事故不一定说非要被别人的车给撞了
骑车摔倒,我认为也应该算是机动车事故。
发表于 2004-7-30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yayaya在2004-7-27 12:38:59的发言:
不算,要参照1996年10月1日---2004年-1-1 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周下班去是否经过领导同意是关键。


[此贴子已经被阿文于2004-7-29 13:35:40编辑过]
与工作是否相关不一定非得要领导指示
 楼主| 发表于 2004-7-3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周明水的伤残为壹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周明水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185927元人民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责任人变卖汽车后确无赔偿能力,除支付了住院医疗费26  364元人民币外,其余费用匀不能支付,于是周明水便委托其家属请求单位解决医疗费用,制品厂厂长表示:周明水被撞伤属道路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周明水未受单位指派,且其被撞伤并非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尽管周明水家属多次找到制品厂领导,但均无任何效果。1999年4月6日,周明水委托家属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委员会裁决制品厂给予工伤待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如下裁决:一、被诉人制品厂向申诉人周明水支付医疗费(含保健床垫等器械费用)、护理费、医疗期间内的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2356元人民币。二、鉴于申诉人的伤情属一级伤残,应当退出生产岗位,终止申诉人与被诉人制品厂的劳动关系,从4月份起由被诉人按月发给申诉人相当于申诉人工资90%的伤残抚恤金。    三、仲裁费600元由被诉人制品厂承担。至此,工伤与交通事故的争论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认定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申诉人周明水在骑自行车购买配件的途中汽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2申诉人周明水所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原劳动部于1996后8月12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主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在本案中,申诉人周明水在八小时之外,与同事王泽兴骑车一同购买配件进,被机动车撞残,十分明显,申诉人周明水的被撞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为申诉人周明水与汽车司机。但是申诉人周明水的事故同时是工伤事故,其理由有以下几点:①周明水去购买配件时,尽管并非是制品厂厂长指派,即所谓的因公外出,但王、周的用意非常明确,其目的是为了能帮制品厂购买合适的零件,申诉人周明水购买配件行为本身有利于制品厂。②周明水购买配件,被汽车撞伤的时间是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并且发  生事故的地点也恰好在其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同时,此次事故的责任全在汽车司机,对申诉人而言,可谓飞来横祸。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之规定,周明水的受伤当属因工负伤,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周明水的伤残属工伤性质,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如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从上述法规规定的精神来看,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并不矛盾,只是交通事故赔偿存在一种优先性的问题,即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待遇解决。因此,被诉单位领导所称的应由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
发表于 2004-8-3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此类事故一般要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先确定事故的责任方,由交通部门处理后的不足部分,工伤保险才与考虑赔付的。


[此贴子已经被阿文于2004-8-2 14:18:34编辑过]

发表于 2004-8-3 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提高,谢谢.
发表于 2004-8-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工伤,不用交通部门认定是否是责任方。
发表于 2004-8-19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原来还认为说:只要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工伤事故,而非交通处理!
发表于 2004-8-2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的认定关键要看是否是工作期间及上下班时间内的必经途中。
发表于 2004-8-26 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在于是否由于工作原因。
发表于 2004-8-27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条件比以前有所放宽。
即使如此,这起事故中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条件,应该算工伤无疑。
发表于 2004-9-17 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不错
发表于 2004-9-19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B>aqyuan</B> 版主这段时间表现比较活跃啊
发表于 2004-9-21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ryang</I>在2004-7-26 14:31:53的发言:</B>
考虑到回家必须路过配件店,周明水答应下班后一同去购买。
所以应该算作工伤
发表于 2004-9-24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也不算工伤事故,那么劳动仲裁部门就应该关门了
发表于 2004-9-25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以后多交流!</P>[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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