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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yang

工傷案例分析,這起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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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1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阿文</I>在2004-7-29 16:13:00的发言:</B>
机动车事故不一定说非要被别人的车给撞了
骑车摔倒,我认为也应该算是机动车事故。

<>有关文件规定:在上下班必经道路的途中,发生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且被交警定为次责以下的情况,可参照工伤,但首先以交通事故来善后。
<>骑车摔倒不能算机动车事故。</P>[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4-10-23 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机动车辆(摩托车)摔倒</P><>为什么不算机动车事故?</P><>有这方面的规定吗?拿出来看看,这个问题也困惑我很久了急需解答。</P>
发表于 2004-10-23 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没有看清楚</P><>骑的是自行车</P><>但是骑摩托车摔倒算不算机动车事故呢?</P><>请大家踊跃发言!</P>
发表于 2004-10-25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自行车,还是摩托车,</P><>不管是什么上下班的承载工具,</P><>只要是在上下班所必经的路上,从事上下班的事务,</P><>出了事故都应当算是工伤事故。</P><>一点除外:驾驶车辆,如果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而没有履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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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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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3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也增长知识,谢谢!
发表于 2004-11-5 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阿文</I>在2004-7-27 19:32:17的发言:</B>
但是即使是领导不同意
他也是在下班的路途中啊</DIV>

我同意阿文的看法
发表于 2004-11-5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rrt1979</I>在2004-8-2 13:17:05的发言:</B>
正确,此类事故一般要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先确定事故的责任方,由交通部门处理后的不足部分,工伤保险才与考虑赔付的。


</DIV>
<>说得没错</P>[em12][em12][em12]
发表于 2004-11-5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肇事车辆有足够的经济赔偿,也不影响他享受工伤待遇(医疗费不能重复享受)。
发表于 2004-12-4 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算工伤,因为是在上下班的必由之路上。
发表于 2004-12-4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公伤吧
发表于 2004-12-6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工伤!
发表于 2004-12-6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还是在为公司做事情!</P><>上下班必经之路?没有说吧</P>
发表于 2005-3-8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4822dd face=楷体_GB2312 size=6>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FONT>
发表于 2005-3-8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因工外出”的范围应如何界定,该种情况是否为因工外出??
发表于 2005-3-8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ryang</I>在2004-7-30 8:20:00的发言:</B>
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周明水的伤残为壹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周明水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185927元人民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责任人变卖汽车后确无赔偿能力,除支付了住院医疗费26  364元人民币外,其余费用匀不能支付,于是周明水便委托其家属请求单位解决医疗费用,制品厂厂长表示:周明水被撞伤属道路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周明水未受单位指派,且其被撞伤并非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尽管周明水家属多次找到制品厂领导,但均无任何效果。1999年4月6日,周明水委托家属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委员会裁决制品厂给予工伤待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如下裁决:一、被诉人制品厂向申诉人周明水支付医疗费(含保健床垫等器械费用)、护理费、医疗期间内的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2356元人民币。二、鉴于申诉人的伤情属一级伤残,应当退出生产岗位,终止申诉人与被诉人制品厂的劳动关系,从4月份起由被诉人按月发给申诉人相当于申诉人工资90%的伤残抚恤金。    三、仲裁费600元由被诉人制品厂承担。至此,工伤与交通事故的争论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认定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申诉人周明水在骑自行车购买配件的途中汽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2申诉人周明水所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原劳动部于1996后8月12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主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在本案中,申诉人周明水在八小时之外,与同事王泽兴骑车一同购买配件进,被机动车撞残,十分明显,申诉人周明水的被撞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为申诉人周明水与汽车司机。但是申诉人周明水的事故同时是工伤事故,其理由有以下几点:①周明水去购买配件时,尽管并非是制品厂厂长指派,即所谓的因公外出,但王、周的用意非常明确,其目的是为了能帮制品厂购买合适的零件,申诉人周明水购买配件行为本身有利于制品厂。②周明水购买配件,被汽车撞伤的时间是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并且发  生事故的地点也恰好在其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同时,此次事故的责任全在汽车司机,对申诉人而言,可谓飞来横祸。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之规定,周明水的受伤当属因工负伤,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周明水的伤残属工伤性质,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如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从上述法规规定的精神来看,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并不矛盾,只是交通事故赔偿存在一种优先性的问题,即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待遇解决。因此,被诉单位领导所称的应由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DIV>
<><b><FONT size=4>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非常合理。</FONT></b></P>
发表于 2005-3-8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算的
发表于 2005-3-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工伤
发表于 2005-3-17 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工伤,新闻都有报道的</P>
发表于 2005-3-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而发生了事故呢?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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