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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该在高危行业强制配备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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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高危行业强制配备注安,并给予他们足够的权力。这是加强高危行业监管的有力途径,其它开会发文、检查、整改等都起不了大作用。
发表于 2009-8-3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足够的权利是多大?比公司领导还大吗?就算给你足够的权利了,你敢比领导权力大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8-30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理,这个足够的权力应该是相对独立的。现在安全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比较尴尬,有点类似法院与党委的关系。做不到相对独立,就没有足够的管理力度。频发的事故就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发表于 2009-8-3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假如单位里的安全管理者有了足够的权利,在行使职责时,触犯了领导的利益,这肯定会出现的,等到这种情况出现时,试问:你敢问责领导吗?夸张一点就是你敢拿起你的屠刀架在领导的脖子上吗?我们不妨用完全归纳法来总结一下,
1,你敢,结果有2种,一个你被开了,另一个,你可能被重用了,要知道后者在国内目前的安全形势下,是小概率事件,总所周知,小概率事件在一次试验中是不可能发生的,呵呵,人们常说“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或许也就是这个道理!
2,你不敢,按照多数国人的处事方式,给领导台阶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这样过去了。结果呢,呵呵,现在的安全现状就是结果!
  总之,我是就事论事,说一下自己的看法。还是那句话“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只有领导敢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安全工作才能抓得好,抓得住,抓得牢。
发表于 2009-8-30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手赞成。
发表于 2009-8-3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8-3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安全管理的现状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个想法是好的,但往往事与愿违,什么原因呢?
对于主要负责人而言,生产永远比安全重要,这是事实。如果全停下来,当然是安全了,但这是主要负责人不可接受的。再加上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微妙(李大局长曾为东北一煤矿责任人未被起诉而告状),所以要主要负责人讲安全是非常难的,结果常常是阳奉阴违。
所以给安全管理人员以相对独立的权力,而不必请示领导是必要的。
发表于 2009-8-3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体制,才是根源。
发表于 2009-8-3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希望能早日实现
发表于 2009-9-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行政许可上要求就可以控制企业
高危行业的企业行政许可条件之一是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安或助理注安。
目前这个条件不成熟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9-1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9-9-1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立法,加大事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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