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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任行者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法规马上快两年了——老天还不开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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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去何从啊,道路艰难啊
发表于 2010-1-30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要高兴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比如说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至今都没能解决
发表于 2010-2-2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安全第一
发表于 2010-2-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一点都搞不懂是真的还是假的了?
发表于 2010-2-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可以走正道啦,
发表于 2010-2-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注册许可】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以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注册。
      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注册。
发表于 2010-2-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苍天啊,大地啊^^^^^^^^^^

[ 本帖最后由 刘老根 于 2010-2-8 2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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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8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开始啊
发表于 2010-2-9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达到什么规模的企业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还不是没有什么用。没有强制配备的要求还是一张废纸。
发表于 2010-2-9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zlzlw 于 2009-11-28 14:04 发表
也就是说,
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从业人员:
安全总监、副总、主管、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他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或二级)


非高危行业企业(300人以 ...




这些全是扯淡,只要能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一条:什么规模、什么性质的企业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就谢天谢地了。
发表于 2010-2-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jg303 于 2010-1-7 11:45 发表
能让久居冷宫的人有被临幸的希望吧



或许是临幸前翻牌子的思量。
呵呵
发表于 2010-2-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施工多年的人 于 2010-1-15 09:04 发表
狗屁,这样就有市场了吗????如果规定所有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开发企业,必需配备安全工程师。  你就火了



有强制才有有力的执行。
非常赞同。
发表于 2010-2-9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怎么出都是可以的
但主要问题是政策执行情况能否落实到位是目前存在的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2-2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0-2-2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好好看看
发表于 2010-2-2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性高兴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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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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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现实的说,这好像是三类人员证书吧
届时,注安的待遇估计也就是每月加一百元,这样的结果是大家想要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2-22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10]3号

7、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主要技术岗位工人、带班班长应具备中等化工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培训,其他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逐步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发表于 2010-3-10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如果仅是国家安监总局的文件,没什么用处吧
发表于 2010-3-1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二)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要求我们注安是各方面能力、技术要充分加强,特别是专业技术,这样才好开展工作.....
发表于 2010-3-1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是要求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还是二级没有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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