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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应考虑公众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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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在人大法学院讲座上,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在不断提高,1979 年是1000 元,1988 年是2000 元,1997年是5000元。又一个十年过去,张军副院长显然是觉得,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现在应该往上调了。(11月3日人民网)   据他介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这就是说,现在贪污贿赂几万元,依法应当治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豁免。但有时候又有依法办事的,贪污贿赂不过几万元,结果被判刑。把起刑点调上来,涉案几万元都不移送法办,才显得公正。   张军副院长主张上调起刑点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刚够起刑即获刑10年,而涉案一两个亿的也不过是个死缓,贪官们所受处罚区别不大。现在贪污受贿几百万并不算大,几千万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假如涉案几万元的不“占用”量刑区间,那么就可以腾出量刑区间,“分配”给涉案金额巨大的。这样,贪几百万、几千万、一两个亿的才能各得其所,等差有序。   纯粹从“数量分析”来看,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确实存在一条“变化曲线”,而且是向上调整的。时代在变化,社会财富增加了,货币相对在贬值。与时俱进上调起刑点,可以使非罪空间不因货币贬值而变窄,而能与过去的非罪空间大体持平。上调起刑点,可谓是起刑点“变化曲线”的内在必然。   但我们反对贪污贿赂,是因为不该官员拿的东西就不能拿,这是反贪污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拿1000元、5000元几万元,跟拿几百万、一两个亿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要坚决反对的。现在所谓拿不该拿的钱,主要是受贿。经济学家已经揭示,拿钱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害公共利益。而受贿少,并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小。对于大小贪污受贿行为,我们要一起反对。   如果真的像张军副院长设想的,贪污受贿几万元不入罪,无疑对政治伦理起一种消解作用。自然,不入罪,他还是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且必然道德有亏,公众形象受损。但对于贪污受贿行为,是否绳之以法,毕竟代表了政治上对此类行为的容忍程度。不对它绳之以法,多少意味着它是可以容忍的。其结果就有可能贪污受贿公行,官员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贪多贪少而已。上调起刑点,很可能是造就大贪巨蠹的一个诱因。   公正感,不仅存在于大蠹小贪相互之间,更关键的还在于公众的感受。中国现在是一个开放国家,民众每天接触国外的政治信息,在大家的印象中,发达国家的所谓腐败丑闻不过是公车私用、冒领一点住房津贴。美国公职人员,只能接受不多于20美元的馈赠。而在新加坡,收到价值超过200元的礼品,就得交公,否则视同贪污受贿。如果我们的官员拿几万元不受法律追究,大家就会油然出生不公正感。 社会财富增加了,官员随手可“拿”的钱也多了,但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意识增强了,人们心目中的廉洁标准也越来越高。也就是说,我们的政治伦理应当趋严。而政治伦理与一般道德不同,不能光靠自律,而必须带有刚性。而上调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恰恰有损我们的政治伦理。
发表于 2009-11-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的上限已经提高了N倍了,但个税起征点提高了几个点呢?相比之下,法律的门朝哪边开,不是很清楚了吗?
发表于 2009-11-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加坡的盛世用重典反腐方式很适合我们这样的国家,可惜当权者迷。
发表于 2009-11-6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空子就是这些人人为制造的。依我看,哪怕是贪污1000元,也是犯罪。要对人民负责。
发表于 2009-11-6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啊按照党章规定来衡量最好。哪怕吃了一包烟都不行。
发表于 2009-11-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定义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
发表于 2009-11-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最高境界:

    拿沙特工资,住英国房子,用瑞典手机,戴瑞士手表,娶韩国女人,包日本二奶,做泰国按摩,开德国轿车,坐美国飞机,喝法国红酒,吃澳洲海鲜,抽古巴雪茄,穿意大利皮鞋,玩西班牙女郎,听奥地利歌剧,买俄罗斯别墅,雇菲律宾女佣,配以色列保镖,洗土耳其桑拿,当中国干部 .
    
做到最后一点,前面皆可实现
发表于 2009-11-6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个共产党的干部九个贪,当权者总要为自已日后贪污受贿犯罪留一点后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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