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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对生产运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生产安环科负责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鼓励、发动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每周一报生产安环科,生产安环科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自己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生产安环科。
第八条 各承包、承租单位根据承包协议强化管理,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 各级责任人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給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1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根据情况給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安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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