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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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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对生产运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生产安环科负责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鼓励、发动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每周一报生产安环科,生产安环科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自己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生产安环科。
第八条   各承包、承租单位根据承包协议强化管理,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   各级责任人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給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1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根据情况給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安环科。
发表于 2009-11-17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原则了吧。企业的制度,应该据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发表于 2009-11-1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公司的制度还是政府的制度啊?

点评

你没有仔细看!这个是人家企业的。  发表于 2014-6-20 20:24
发表于 2011-11-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我也要的!
发表于 2012-7-12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3-11-25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14-6-2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wxsunhao 发表于 2009-11-17 11:52
这是公司的制度还是政府的制度啊?

谢谢,我一般要确认后才下载的。银子虽多,也不能浪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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