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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患“见死不救”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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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政府近日原则通过《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当中明确规定,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助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医院若不按规定抢救和治疗伤病员,最高可罚款2万元(人民币,4100新元,下同)。《草案》将提交广州市人大审议。   《草案》的细节一出,立即引发热议,有人认为罚款太低,一条命怎么只值2万元;也有人指出,被急救者没钱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往往牵涉不止2万元,而如果财政对医院的补助跟不上,对医院来说,“罚款还比抢救亏得少一点”。
院方的两难处境
  一些院方指出,医院不是慈善机构,药物是用钱向厂家采购的,医药人员的工资也靠医院收入来支付;有医院负责人员向媒体表示:“一些家属赶到现场一听说病人快不行了,扭头就走,说不认识病人。”
  广州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刘朝晖也大吐苦水说,医院为急需救治的病人开通“绿色通道”,免办一切手续,这些大部分没有付费能力的病人在脱离危险后却“躲猫猫”,因其没有做过任何登记,医院既不能申请财政50%的补偿,也不能为病人申请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以弥补医院的损失。
  刘朝晖说:“我们每年为这类病人垫付的费用多达20多万元,五年下来,有200万元挂账。据我了解,其他医院状况也差不多!”广州市人大代表、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王永平则说:“医疗机构对救治工作的认识要正确,不要总想赚钱。”
  医院“见死不救”在中国很多地方非常普遍。近年来,医院拒绝收治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病人”,或者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停止治疗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引发不少人对医院的谴责;本报到网上搜查,也能轻易找到很多中国网民痛斥医院“见死不救”的贴子。
  用罚款来惩罚医院“见死不救”,广州也不是第一例,广西南宁今年初就出台同样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可罚款5万元。业内人士指出,一面是救死扶伤的天职,一面是医疗款拖欠的无奈,仅靠一条规定恐难以破解“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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