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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原则
1.1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消除或减少各种有害于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中毒和各种职业病的发生。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管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
1.3 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1.3.1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业中毒、职业病发生的具体措施。
1.3.2制定并组织贯彻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控制减少各种物理因素的危害,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1.3.3
定期进行现场监测、人员体检和健康监护。
1.3.4
组织进行职业生卫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总结推广职业卫生工作经验。
1.3.5
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统计职业卫生工作情况。
2. 管理与监督
2.1 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把预防职业危害纳入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2 组织医务部门不定期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2.3 根据上级规定,应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档案、员工健康挡案等。
3. 防护措施
3.1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
3.2 任何单位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移给他人,确需转移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3.3 有毒有害场所的各种卫生防护设施,未经职业卫生部门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3.4 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
3.5 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提供淋浴、更衣和防止衣物交叉污染的设施。
3.6 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和被毒害污染的物质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放。
4. 职业卫生监测
4.1 各部门的尘毒、有害因素作业点,应按上级有关规定由职业卫生部门提出,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4.2 应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本公司无监测能力,应请当地或专门监测部门协助监测。
5. 员工健康检查
5.1 凡新招收或调转入公司的员工,必须由公司负责组织到有关医院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无职业禁忌症者,经建立健康档案后,方可分配工作。
5.2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3 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按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对检查出的从业禁忌症者,应及时给予治疗,定期复查或安排疗养。经医治或疗养确保不继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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