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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官煤勾结”现象的发生,必须首先建设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督监管权力运行的机制,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流程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事后惩治与制度预防联动,让“勾结”成本增大,让犯罪成本得不偿失,否则就不可能收到实效
湖南桑植县发改局原副局长文津生等人,入股村办集体煤矿,非法获利700余万元,村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中央有关部门在2005年就开始清理纠正官员入股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桑植县纪委一边承认文津生利用职权非法谋利,一边对官员入股煤矿的行为查而不处。
小煤窑矿难频发不止,尽管政府下大决心、加大力度严肃整治,并关闭、整顿了不符合相关规定、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众多小矿,但依然未能如愿,未能摆脱“今日闭,明日开”的恶性循环往复。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伴随着中小煤矿的改制及利益格局的转变,小煤窑日渐沦为私营矿主、部分政府官员和地方财政“三位一体”的“黑色金库”。这样的例证举不胜数,身边就有这样几例:“陕西横山官煤勾结:县委书记称记者管太多”;“陕西横山县开始调查官煤勾结事件”;“山西查官煤勾结追缴83亿元,副科级干部敛财数千万”。而湖南桑植县发改局原副局长等人参股经营村办集体煤矿,非法获利700余万元,更是让人确信“官煤勾结”之祸。现实生活中,假关闭、假停产现象肆无忌惮,黑煤窑生产经营禁而不绝,也足以见证安全监管的举步维艰。
政府一再重申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未间断安全生产的整顿工作,并展开严厉打击“官煤勾结”的行动,却总是事与愿违,陷入了无穷无尽的恶性循环,何以如此?根源依然在于“官煤勾结”有巨大利润可图,虽然矿难频仍、事故不断,但较之滚滚财源,实在是九牛一毛,无足挂齿。据有关人员测算,我国重大矿难事故风险的概率为1/600。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位矿主而言,发生矿难的几率很低,尽管矿难频率和死亡人数很高,但那只是“大分母”之上的“小分子”而已。更何况,即便某一位矿主因矿难栽了跟头,难以逃脱的法律制裁,依现行法律,“对违法开采的罚款5000元至两万元,酿成重大或特大矿难的刑期也只在7年以下”,与巨大的收益相比,违法成本低得可怜,加之无处不在的地方保护,仅有的一点儿违法成本也很难一一落实。非法开采非但极具诱惑力,实在堪称是首佳上选。
权力与资本结盟是导致矿难频发的主要症结之一。正是在权力的庇护、遮掩下,才有了黑心老板疯狂追逐短期利益,为满足一己私欲而置最起码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投入于不顾。而要查处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就必须掀起整肃“官煤勾结”的反腐风暴:一是查处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和渎职行为;二是查处安监人员在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生产落到实处,才能让矿工看到生活的希望,才能有和谐社会的迅速实现。
必须看到,非法暴利驱使下的“官煤勾结”已经是一个涉及面广、层面多的复杂社会问题,要破困局必须整合全社会力量,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来监督政府,需要进行跨领域、跨系统的综合治理,而不能让安监部门孤军深入、单打独斗。事实证明,权力与煤矿资本、官员与不法矿主之间,已然通过巨额利润建立起种种复杂的利益裙带关系,如果仅靠罢免个别官员、关掉几个矿井,显然无损牢固的疯狂勾结,也难以有效遏制矿难的此起彼伏。
因此,要想根治“官煤勾结”,要想解开“金权之盟”,除了重拳出击“官煤结合”之外,我们还必须从根本上加大煤矿安全的财政投入力度,必须杜绝掠夺式开发对资源造成的巨大浪费和人员的巨大伤亡,还需要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制定科学的规划。易言之,要避免“官煤勾结”现象的发生,必须首先建设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督监管权力运行的机制,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流程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事后惩治与制度预防联动,让“勾结”成本增大,让犯罪成本得不偿失,否则就不可能收到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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