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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增补特种设备目录 不含有挖掘机、装载机等产品
新闻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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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特〔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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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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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标委会秘书处摘录了质检总局网站上的部分咨询及回复,以便对文件的进一步理解。
问1: 您好,我在认真学习174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其中有一点不甚理解,特此提问,望您早日回复为盼。 关于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和销售日期的合法顺序:如果某国内的生产厂家,生产某新型装载机的日期为2009年1月1日,申请生产制造许可并进行相关检测和评审后,取得生产制造许可的日期为2009年3月1日,后来于2009年5月1日卖出了该新型装载机,即销售日期5月1日晚于认证日期3月1日,但生产日期1月1日早于认证日期3月1日,这样的顺序是否符合174号文的要求?如果不符合,正确的顺序应该是什么?
答: 174号强调的是“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既然该生产厂家2009年5月1日销售装载机已经取得制造许可,则未违反上述规定。另外,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实施,敬请关注《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颁布信息与内容。谢谢!
问2: 产品质量监督司领导;您好! 2003年6月17日公布施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规定,挖掘机属特种设备,需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但贵局2004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并未包括挖掘机,即挖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显然,上述两个文件存在矛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理,可以认定挖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范调整。但是,目前我单位的挖掘机受到重庆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处,并以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为由进行高额罚款。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请贵司尽快给予明确答复:挖掘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不胜感激!! 2009年10月20日
答: 挖掘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实施,敬请关注《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颁布信息与内容。谢谢!
问3: 我公司准备生产装载机,是否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装载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急盼总局给予答复!
答: 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敬请关注《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颁布信息与内容。谢谢!
问4: 您好!根据13号文,国外生产的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又根据174号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但是对进口特种设备取得的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没有明确的定义。请问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几年。我公司制造的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进口叉车和牵引车均取得了国家指定的监督检查机构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可以认为已取得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半永久性的。敬请指导,谢谢!日本株式会社丰田自动织机技术部。
答: 174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期限,目前叉车和牵引车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尚未有文件明确定义,在正式规定该期限的文件出如前,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期限应当按照该证书上注明的时限执行,如该证书上没有注明,可以认为已取得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永久性的。
问5: 您好!参照以上问4的回答,是否可以同样认为,归属为进口特种设备的挖掘机、装载机和铲运机,若其型式试验合格证上没有明确注明有效时限,则该证书即为永久有效?
答: 回复内容与问4回答的内容实质一致。但挖掘机、装载机和铲运机即将不再列为特种设备实施,上述规定将不再适用于不属于特种设备的挖掘机、装载机和铲运机。敬请关注《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颁布信息与内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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